Re: [討論] 可以請教下小組長嗎?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秋山小~~雨)時間13年前 (2011/12/08 21:50), 編輯推噓14(140102)
留言116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11 (看更多)
※ 引述《greydust (灰)》之銘言: : : 3. 小組長你在 100/11/23 #1Eo_R2qu (Sub_GOnline) 之判決文最後一行有寫到 : : "本案結案,另外三案本周內都會結案" : : 但今天已經是100/12/7,已過去兩周,就算等候站長解釋站規,站長也在100/12/2 : : 作出解釋了,那為何今日才有判決結果 : : 若要說小組長您現實生活中日理萬機事務繁忙,亦或是這次判決需要時間苦苦思索 : : 但為何在使用者們焦急等待判決時,小組長您仍然有空去 L_PTAvenue 組務板 : : 大戰其他群組的使用者呢? : 我這邊要說一個觀念 : 工作是一回事, 跑去其他版戰其他使用者是另一回事. : 也就是說, 不管小組長的工作到底有沒有做完, 他仍然有去其他版戰其他使用者的自由 : 而且他人不應拿這件事來質疑他工作不力. : 所以說你可以質疑小組長失信於使用者, 明明說好要本週結案卻多拖了一週 : (但是這段時間內我也沒看到有人跳出來問... 還是其實都私下問? : 不然我自己也是等判決等蠻久的了) 這點倒是很奇怪,為何不能質疑? 假設今天你是主管,你屬下告訴你今天內就會把企劃交上來 結果你屬下卻沒有依約交上企劃,然後發現他跑去別的地方玩 你做何感想? 好吧,用主管部下來看是怪怪的 那換個舉例 今天總統說了,他6月33號會達到某個行政目標 然後6月33號到了,人民發現行政目標沒達到 啊~可能是總統日理萬機,一時處理不過來 但是這樣想的同時卻發現總統卻在當天跑去別國玩了 你是人民你會做何感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21.12

12/08 21:56, , 1F
你是想說633吧? 6月沒有33號喔~
12/08 21:56, 1F

12/08 22:05, , 2F
簡單講,你可以說他沒信用,不過他的工作不是對你負責,
12/08 22:05, 2F
板主 小組長 群組長 難道不該對所有使用者負責? 還是我對PTT的制度理解錯誤

12/08 22:05, , 3F
樓上阿 有些話說直了就不有趣囉
12/08 22:05, 3F

12/08 22:06, , 4F
所以工作效率不是你應該質疑的點。
12/08 22:06, 4F

12/08 22:07, , 5F
至於主管部下的確不適當,而總統應該對民眾負責,因此情況
12/08 22:07, 5F

12/08 22:07, , 6F
這就像有人說兩個禮拜內請KFC結果連個影子都沒有一樣
12/08 22:07, 6F

12/08 22:07, , 7F
也不盡相同。
12/08 22:07, 7F

12/08 22:08, , 8F
我覺得重點不在工作能力,在誠信,但小組長都道歉了
12/08 22:08, 8F

12/08 22:09, , 9F
要不要選擇諒解就是個人選擇了
12/08 22:09, 9F
既然小組長都道歉了我是原諒他 我只是在回應灰灰的文而已 ※ 編輯: Rainlilt 來自: 218.167.221.12 (12/08 22:11)

12/08 22:10, , 10F
其實也不用這麼苛求吧 小組長只是未於其所說的期限內做到
12/08 22:10, 10F

12/08 22:10, , 11F
但起碼不是什麼欺騙或說謊等行為 不需要看的這麼嚴重
12/08 22:10, 11F

12/08 22:12, , 12F
恩,你的確理解錯誤,他們是對PTT,也就是這個版這個站負
12/08 22:12, 12F

12/08 22:13, , 13F
責,例如,板主管的是板不是板友。
12/08 22:13, 13F
根據PTT站規 #1348X47Q (SYSOP) 小組長應負之責任 (1)小組長負責所屬小組看板之開板審核、板主管理等處理事項。使用者對板務有 所問題或爭執時,可先找小組長幫忙解決。 (2)小組長作為使用者與群組長、站長間之橋樑,當有小組長無法解決之問題時 ,可代為報請群組長群解決 故小組長需為使用者負責 ※ 編輯: Rainlilt 來自: 218.167.221.12 (12/08 22:18)

12/08 22:17, , 14F
PTT說穿了也是人的群聚,難道ptt今天會對你說你要跟我
12/08 22:17, 14F

12/08 22:17, , 15F
負責? 可以跟我說ptt的臉在哪裡心在哪裡腦在哪裡嗎?
12/08 22:17, 15F

12/08 22:18, , 16F
PTT根本也不會跟任何管理者追究任何事,會追事的都是人
12/08 22:18, 16F
※ 編輯: Rainlilt 來自: 218.167.221.12 (12/08 22:19)

12/08 22:19, , 17F
12/08 22:19, 17F

12/08 22:19, , 18F
負責人相關人使用人,跟ptt負責是大絕喔?
12/08 22:19, 18F

12/08 22:21, , 19F
是笑話吧,就好像去法院結果路人對你說,法官只對法院
12/08 22:21, 19F

12/08 22:22, , 20F
負責一樣,所以我覺得不需要在這種地方跟人和稀泥lol
12/08 22:22, 20F

12/08 22:23, , 21F
細節不想解釋,你可以把版主等人想成公務人員,對於使用者
12/08 22:23, 21F

12/08 22:24, , 22F
而言,僅是從他們執行業務中,獲得好處,這種叫做反射利益
12/08 22:24, 22F
不解釋 你是要怎說服人 還有不才在下也是小組長,對小組長的權利義務規範認識應該比你熟一點? 此外原來公務人員不用對人民負責,真是有趣的說法

12/08 22:24, , 23F
公務人員就更好笑了...被罷免可以不執行喔?
12/08 22:24, 23F
※ 編輯: Rainlilt 來自: 218.167.221.12 (12/08 22:29)

12/08 22:25, , 24F
今天,由於執行業務上的疏失,造成使用者權力受損,
12/08 22:25, 24F

12/08 22:25, , 25F
基本上只能往更高層去申訴,你沒辦法對他提起訴訟。
12/08 22:25, 25F

12/08 22:26, , 26F
現在僅是在討論制度上的問題,可以有不同意見無所謂,
12/08 22:26, 26F

12/08 22:27, , 27F
至於不想討論只想酸人的請收斂,就事論事酸人沒有幫助。
12/08 22:27, 27F

12/08 22:28, , 28F
請願、訴願、訴訟、行政訴訟 沒有訴訟?
12/08 22:28, 28F

12/08 22:29, , 29F
基本上ptt在制度上也沒有那麼完善,對組務管的程度相當
12/08 22:29, 29F

12/08 22:30, , 30F
的有限,和上層人力不足也有關係。
12/08 22:30, 30F

12/08 22:32, , 31F
公家機關業務單位要是有人被提訴願,你再看看承辦人員要
12/08 22:32, 31F

12/08 22:32, , 32F
不要負責lol
12/08 22:32, 32F

12/08 22:34, , 33F
懂差別嗎?不是不用負責,而是負責的對象不同,負責的對象
12/08 22:34, 33F
還有 49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12/08 23:26, , 83F
的權利義務部分規定,跟公務員相當類似,並不是以人為主體
12/08 23:26, 83F

12/08 23:27, , 84F
而是該業務,這樣了解嗎?
12/08 23:27, 84F
那可以順便指出或解釋PTT站規哪部分 讓板主、小組長、群組長 "只"需要對PTT站方負責嗎?

12/08 23:28, , 85F
要把三種責任拆開硬講,那也沒甚麼好說的
12/08 23:28, 85F

12/08 23:32, , 86F
這不是拆開硬講,而是法律上三種責任不一定會同時觸犯,
12/08 23:32, 86F

12/08 23:33, , 87F
法理上本就應該分開來看
12/08 23:33, 87F

12/08 23:33, , 88F
well...今天不特定的使用者是拿案件(業務)來要管理者
12/08 23:33, 88F

12/08 23:33, , 89F
者負責的吧?
12/08 23:33, 89F

12/08 23:33, , 90F
好吧,還想討論的請私信,有空我會回,夜深了
12/08 23:33, 90F

12/08 23:34, , 91F
你都說不一定會同時觸犯了,代表就是有同時觸犯可能,那
12/08 23:34, 91F

12/08 23:34, , 92F
何來不需對民眾負責的說法lol
12/08 23:34, 92F

12/08 23:35, , 93F
另外我還真想看公務員造成人民損失達到國家賠償等級的案
12/08 23:35, 93F

12/08 23:36, , 94F
件,卻完全沒有刑事OR民事責任的情況是長怎麼樣子
12/08 23:36, 94F
※ 編輯: Rainlilt 來自: 218.167.221.12 (12/08 23:42)

12/08 23:45, , 95F
證明會GOOGLE跟看得懂法條是兩回事...XD
12/08 23:45, 95F
我都忘了 就算不用負責好了,可是我可以質疑喔0.<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四章 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我認為小組長的工作效率影響到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 所以我依站規在小組版上提出質疑 比照4樓推文 為何不可以呢~站規都說可以了喔 0.< ※ 編輯: Rainlilt 來自: 218.167.221.12 (12/08 23:51)

12/09 04:26, , 96F
灰說的就理論面,你說的是就感官面,當然不會有交集囉
12/09 04:26, 96F

12/09 04:33, , 97F
至於推文爭論的部分BM精華區很早之前就有討論過了
12/09 04:33, 97F

12/09 04:33, , 98F
大體結論是,管理者服務對象為板面而非user,比方說若以
12/09 04:33, 98F

12/09 04:34, , 99F
user為優先,那多數人贊同罵人,不就淪為謾罵天堂...
12/09 04:34, 99F

12/09 04:35, , 100F
這也是有很多看板的管理其實不符多數者期待的原因,服務
12/09 04:35, 100F

12/09 04:36, , 101F
的是看板而非個人(例如接案板,多數人愛酸,但板規可剛好
12/09 04:36, 101F
板主為看板服務對象為看板此點同意,管理方式以板旨為主 若違反板旨為大多數使用者之意見,板主也無權利更改板旨

12/09 04:36, , 102F
相反嚴格禁止酸;例如打工板,多數者都懶惰想亂PO就好,
12/09 04:36, 102F

12/09 04:37, , 103F
但板規可是嚴格規範嚴謹格式,PO錯就殺;例如政治板,多
12/09 04:37, 103F

12/09 04:37, , 104F
數人都想狂罵對手陣營,但板規可是嚴格禁止,只准論政策
12/09 04:37, 104F

12/09 04:39, , 105F
而不准提到支持群眾;例如某板禁止約炮,但你摸著LP想看
12/09 04:39, 105F

12/09 04:39, , 106F
看想約炮的人多還是少...PS.對成年人約炮沒違法喔!)
12/09 04:39, 106F
但是,所謂負責的意思不是說使用者權責比板主高,要板主做啥就做啥 板主是板僕不是板奴 而是板主在板上所做的任何事情,都需要承擔責任 包含給所有使用者檢視、質疑、詢問、建議 板主不直接對使用者負責,但是仍然要對使用著負責 只是使用者須透過更高一級的公權力來讓板主負責 若今天板主不需要對使用者負責,那我想小組板就不用受理申訴案了

12/09 04:40, , 107F
whaskey同學,講法理要搭配PTT實務,不然會有代溝@@
12/09 04:40, 107F

12/09 04:41, , 108F
這點我超愛法務龍包兔,他解釋法律都會套用PTT實例超清晰
12/09 04:41, 108F

12/09 04:46, , 109F
太多了一時翻不到,不過我確定我之前在BM看過,真的有興
12/09 04:46, 109F

12/09 04:46, , 110F
趣的寫信問猴子吧@@ 我最近先忙這裡沒空去爬BM了
12/09 04:46, 110F
※ 編輯: Rainlilt 來自: 60.250.130.151 (12/09 08:42)

12/09 12:17, , 111F
...
12/09 12:17, 111F

12/09 12:23, , 112F
XDD 出現了
12/09 12:23, 112F

12/10 13:04, , 113F
板旨創板就訂了 這是組務權限...(改版旨跟開板沒兩樣了)
12/10 13:04, 113F

12/10 13:04, , 114F
所以無論有沒有user同意 都是組長說了算@@
12/10 13:04, 114F

12/10 13:05, , 115F
另外後段,你要廣義說間接對user負責也行啦,就類似警察
12/10 13:05, 115F

12/10 13:05, , 116F
是直接對政府負責,廣義來說對全人民負責...
12/10 13:05, 116F
文章代碼(AID): #1EuC2kNG (Sub_GOnlin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EuC2kNG (Sub_G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