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abinogi板aova
看板Sub_GOnline作者ChienFong (阿宅準備好了╰( ̄□ ̄ ))時間16年前 (2008/08/07 03:38)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8/23 (看更多)
※ 引述《PPbaby (蔡小璐)》之銘言:
: ※ 引述《ChienFong (阿宅準備好了╰( ̄□ ̄ ))》之銘言:
: : 有板規 照板規 沒有板規 自我判斷?
: : 怎麼不覺得有哪裡不妥?
: : 要說板規沒提到累犯加重
: : 從頭到尾就是在強調這個板規的問題
: : 妳要認為判決不公所以申訴
: : 難不成組長的判決不具任何效力?
: : 還是說 你根本不尊重組長?
: 時間切點瑪奇版當下有沒有版規?
貴板下判例的時候有沒有板規?
: : 不好意思 讀生物的
: : 法律這東西真要說起來妳要比較專門
: : 咱們這些沒學法律的還不敢亂來
: : 學法律難不成會讓人有想挑戰板規的舉動?
: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 可以說妳在板上的言行是故意的也不為過?
: : 回頭看看精華區 該收錄的板主有留下紀錄
: : 回頭看看精華區裡面那個人是怎麼回應板主
: : 去問問看其他人 看他們怎麼想
: 所以呢 之前沒判嗎? 別笑死人了 = =
: : 判例?
: : 判例為裁判之先例,原非法律,法官既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不受判例之拘束,特別是在
: : 採大陸法系成文法之我國民法法制下,更是如此。此外,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
: : 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係就民法法源所為之基本規定。其中亦未明白提
: : 到判例是否得作為民法法源。惟就相同性質之案件,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
: : 訴中被廢棄。因此判例於事實上多具有拘束力。此外,最高法院更於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
: : ○四五號判例中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
: : 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不得
: : 指為用法錯誤。」此判例將判例自身提昇至與「法律」相同位階之法源,使判例在我國民法
: : 上之地位相當於法律,惟仍有學者質疑之。
: : 判例沒有和板規衝突 不是嗎?
: : "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訴中被廢棄"
: : 這不就是在說如果組長認定和板主有異 板主的判例就會被廢棄
: : 但是
: : 組長的看法和板主無異
: : 這個判例說不定能被繼續沿用
: : 甚至正式列入板規
: : 難道不是這樣?
: 所以我說這是個違法的判決無錯,法有規定則需按照法律作判決,此謂依法行政。
板主違法的判決?
你根本完全無視組長 質疑違法與否沒有意義
還是說妳申訴純脆申訴爽的?
: 所謂依法行政,又可稱為『行政合法化』原則,係指一切的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的規
: 範。此原則向來可以區分為『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兩項次原則。
: 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
: 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抵觸法律。故依法行政以此
: 可推導出二方面之意義,亦即,「依法行政」實具有消極和積極二方面之內涵。
: 其實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性,並不是出於學理上的提倡,而是來自國家最高規範——憲法
: 的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依法行政的基礎理論
: 法治國原則:國家一切行為必須有法律加以規定,法律必須使人民有可預見性。
: 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權利應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權不得限制。
: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因為法律優位原則不要求一切行政原則都必須要有
: 法律之規定,因此又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例如憲法第一七一條、一七二條。
: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
: 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
: 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 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 *釋字443之整理: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如下。
: 憲法保留:例如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 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其他人民權利之限制時,可以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之;
: 給付行政亦同。
: 非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因為對人民影響輕微,故沒有法律保留亦
: 可允許。
怎麼一下子把該板上的的判例給忘了
原來判例是對是錯事由妳決定阿?
不用扯那543
這個判例有沒有問題 去問組長
所以我說妳根本就不尊重組長 倒也沒見妳否認過
: : 四篇轉錄文是同一事件
: : 這還是頭一次聽說可以這樣計算所有篇數直接乘上去
: 本版創版時期就以如此方式判決且踩數罪併罰制度,版規有寫。
這還是先砍了人再來補充到板規上?
時間經過超過一個月?
: : 請列出這次事件加重刑期的乘法公式在哪?
: : 難不成(1+1+3)*1.5 = 9 並非唯一解!?
: : 哪邊生出來的加重標準?
: : 如果要說犯了兩項以上違規條件
: : 第二十六條 一篇文章具備兩項以上違規條件者,直接設劣文並紅牌四週。
: : 這一條又是什麼?
: 再犯處行以最重論處*罰責數,如果您數學不好可以重新唸小學。
最重論處*罰責數 從何而來
第二十六條 一篇文章具備兩項以上違規條件者,直接設劣文並紅牌四週。
這一條不就是廢文?
怎麼還可以冒出3*3?
妳比小學生還厲害!?
: : 第二十二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 權。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 試問板規哪邊有寫轉錄文需要先通過板主審核?
: : 砍文就因為它是轉錄文 就這樣?
: : 就板規上妳連問當事人都沒問 是有什麼資格先砍?
: 法條友寫名沒附就砍,違規就直接砍除。
第二十二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權。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指一下哪邊寫著沒附就砍
: : 麻煩請妳貼出板規來
: : 要說你和誰討論這一點根據也沒有
: 版規有寫且有判例,你要沒看見我也懶得講你-.-
如果不存在 就沒必要當它存在
: : 轉文是一次行為 跟篇數有何關係?
: : 從來沒聽說過原來可以這樣四篇=四倍
: 你可以看本版版規採數最併罰制度,這點從來沒改過。
併罰 合併處罰 數違規併罰
他犯的是一次違規行為 原來還可以這樣把它凹成四個
所以說一次打了10個人-->打了一個人 有10次!?
是想欺負別人不是學法律的 還是純粹自己犯傻?
: : skyirisation可是初犯不是嗎?
: : 結果好幾個判決都是
: : "我認定兩篇就是1+1=累犯 三篇就是1+1+1=重大違規"
: : 還加重累積到無期徒刑
: : 這種算法是寫在板規的哪邊?
: : 難不成是寫著
: : 本板板規有分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警告
: : 界定是:我爽?
: : 怎麼不說罵一句 = 違反一次
: : 罵兩句 = 違反兩次
: skyirisation不是初犯,之前有分身入桶過了。
沒這筆紀錄
又話說這個是基於轉錄一事下的判決
這還不是數種違規併罰
而是一種違規數罰?
: : 多少判決當事人是初犯 卻被當作累犯看待?
: : 馬上加重 一次就永久水桶
: : 真要比較過去其他判決來說
: : 您的判決還更顯得有爭議
: 請你去申訴阿 (笑)
法律這東西要笑我不懂 無妨
對於知法犯法的 去問問看別人怎麼想
組長既然這麼決定 要不滿意 請你去申訴阿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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