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abinogi板aova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阿宅準備好了╰( ̄□ ̄ ))時間16年前 (2008/08/07 03:3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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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Pbaby (蔡小璐)》之銘言: : ※ 引述《ChienFong (阿宅準備好了╰( ̄□ ̄ ))》之銘言: : : 有板規 照板規 沒有板規 自我判斷? : : 怎麼不覺得有哪裡不妥? : : 要說板規沒提到累犯加重 : : 從頭到尾就是在強調這個板規的問題 : : 妳要認為判決不公所以申訴 : : 難不成組長的判決不具任何效力? : : 還是說 你根本不尊重組長? : 時間切點瑪奇版當下有沒有版規? 貴板下判例的時候有沒有板規? : : 不好意思 讀生物的 : : 法律這東西真要說起來妳要比較專門 : : 咱們這些沒學法律的還不敢亂來 : : 學法律難不成會讓人有想挑戰板規的舉動? :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 可以說妳在板上的言行是故意的也不為過? : : 回頭看看精華區 該收錄的板主有留下紀錄 : : 回頭看看精華區裡面那個人是怎麼回應板主 : : 去問問看其他人 看他們怎麼想 : 所以呢 之前沒判嗎? 別笑死人了 = = : : 判例? : : 判例為裁判之先例,原非法律,法官既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不受判例之拘束,特別是在 : : 採大陸法系成文法之我國民法法制下,更是如此。此外,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 : : 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係就民法法源所為之基本規定。其中亦未明白提 : : 到判例是否得作為民法法源。惟就相同性質之案件,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 : : 訴中被廢棄。因此判例於事實上多具有拘束力。此外,最高法院更於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 : : ○四五號判例中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 : : 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不得 : : 指為用法錯誤。」此判例將判例自身提昇至與「法律」相同位階之法源,使判例在我國民法 : : 上之地位相當於法律,惟仍有學者質疑之。 : : 判例沒有和板規衝突 不是嗎? : : "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訴中被廢棄" : : 這不就是在說如果組長認定和板主有異 板主的判例就會被廢棄 : : 但是 : : 組長的看法和板主無異 : : 這個判例說不定能被繼續沿用 : : 甚至正式列入板規 : : 難道不是這樣? : 所以我說這是個違法的判決無錯,法有規定則需按照法律作判決,此謂依法行政。 板主違法的判決? 你根本完全無視組長 質疑違法與否沒有意義 還是說妳申訴純脆申訴爽的? : 所謂依法行政,又可稱為『行政合法化』原則,係指一切的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的規 : 範。此原則向來可以區分為『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兩項次原則。 : 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 : 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抵觸法律。故依法行政以此 : 可推導出二方面之意義,亦即,「依法行政」實具有消極和積極二方面之內涵。 : 其實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性,並不是出於學理上的提倡,而是來自國家最高規範——憲法 : 的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依法行政的基礎理論 : 法治國原則:國家一切行為必須有法律加以規定,法律必須使人民有可預見性。 : 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權利應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權不得限制。 :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因為法律優位原則不要求一切行政原則都必須要有 : 法律之規定,因此又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例如憲法第一七一條、一七二條。 :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 : 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 : 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 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 *釋字443之整理: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如下。 : 憲法保留:例如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 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其他人民權利之限制時,可以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之; : 給付行政亦同。 : 非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因為對人民影響輕微,故沒有法律保留亦 : 可允許。 怎麼一下子把該板上的的判例給忘了 原來判例是對是錯事由妳決定阿? 不用扯那543 這個判例有沒有問題 去問組長 所以我說妳根本就不尊重組長 倒也沒見妳否認過 : : 四篇轉錄文是同一事件 : : 這還是頭一次聽說可以這樣計算所有篇數直接乘上去 : 本版創版時期就以如此方式判決且踩數罪併罰制度,版規有寫。 這還是先砍了人再來補充到板規上? 時間經過超過一個月? : : 請列出這次事件加重刑期的乘法公式在哪? : : 難不成(1+1+3)*1.5 = 9 並非唯一解!? : : 哪邊生出來的加重標準? : : 如果要說犯了兩項以上違規條件 : : 第二十六條 一篇文章具備兩項以上違規條件者,直接設劣文並紅牌四週。 : : 這一條又是什麼? : 再犯處行以最重論處*罰責數,如果您數學不好可以重新唸小學。 最重論處*罰責數 從何而來 第二十六條 一篇文章具備兩項以上違規條件者,直接設劣文並紅牌四週。 這一條不就是廢文? 怎麼還可以冒出3*3? 妳比小學生還厲害!? : : 第二十二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 權。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 試問板規哪邊有寫轉錄文需要先通過板主審核? : : 砍文就因為它是轉錄文 就這樣? : : 就板規上妳連問當事人都沒問 是有什麼資格先砍? : 法條友寫名沒附就砍,違規就直接砍除。 第二十二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權。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指一下哪邊寫著沒附就砍 : : 麻煩請妳貼出板規來 : : 要說你和誰討論這一點根據也沒有 : 版規有寫且有判例,你要沒看見我也懶得講你-.- 如果不存在 就沒必要當它存在 : : 轉文是一次行為 跟篇數有何關係? : : 從來沒聽說過原來可以這樣四篇=四倍 : 你可以看本版版規採數最併罰制度,這點從來沒改過。 併罰 合併處罰 數違規併罰 他犯的是一次違規行為 原來還可以這樣把它凹成四個 所以說一次打了10個人-->打了一個人 有10次!? 是想欺負別人不是學法律的 還是純粹自己犯傻? : : skyirisation可是初犯不是嗎? : : 結果好幾個判決都是 : : "我認定兩篇就是1+1=累犯 三篇就是1+1+1=重大違規" : : 還加重累積到無期徒刑 : : 這種算法是寫在板規的哪邊? : : 難不成是寫著 : : 本板板規有分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警告 : : 界定是:我爽? : : 怎麼不說罵一句 = 違反一次 : : 罵兩句 = 違反兩次 : skyirisation不是初犯,之前有分身入桶過了。 沒這筆紀錄 又話說這個是基於轉錄一事下的判決 這還不是數種違規併罰 而是一種違規數罰? : : 多少判決當事人是初犯 卻被當作累犯看待? : : 馬上加重 一次就永久水桶 : : 真要比較過去其他判決來說 : : 您的判決還更顯得有爭議 : 請你去申訴阿 (笑) 法律這東西要笑我不懂 無妨 對於知法犯法的 去問問看別人怎麼想 組長既然這麼決定 要不滿意 請你去申訴阿 (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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