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abinogi板aova
※ 引述《ChienFong (阿宅準備好了╰( ̄□ ̄ ))》之銘言:
: ※ 引述《PPbaby (蔡小璐)》之銘言:
: : 所以呢?再這裡的時間切點是沒有版規的,所以一切按照版主會議作成決議,
: : 您要看紀錄歡迎找我調閱,不過看來這些東西根本與本案無關。
: 有板規 照板規 沒有板規 自我判斷?
: 怎麼不覺得有哪裡不妥?
: 要說板規沒提到累犯加重
: 從頭到尾就是在強調這個板規的問題
: 妳要認為判決不公所以申訴
: 難不成組長的判決不具任何效力?
: 還是說 你根本不尊重組長?
時間切點瑪奇版當下有沒有版規?
: : 如果你仔細看會看到關鍵字叫做判例。
: : 所以呢?其他版主作的裁判並沒有逾越法條的裁量權限,當然可以援用為判例,
: : 我不知道你是沒唸過法律還是法緒被當掉= =?
: 不好意思 讀生物的
: 法律這東西真要說起來妳要比較專門
: 咱們這些沒學法律的還不敢亂來
: 學法律難不成會讓人有想挑戰板規的舉動?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可以說妳在板上的言行是故意的也不為過?
: 回頭看看精華區 該收錄的板主有留下紀錄
: 回頭看看精華區裡面那個人是怎麼回應板主
: 去問問看其他人 看他們怎麼想
所以呢 之前沒判嗎? 別笑死人了 = =
: 判例?
: 判例為裁判之先例,原非法律,法官既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不受判例之拘束,特別是在
: 採大陸法系成文法之我國民法法制下,更是如此。此外,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
: 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係就民法法源所為之基本規定。其中亦未明白提
: 到判例是否得作為民法法源。惟就相同性質之案件,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
: 訴中被廢棄。因此判例於事實上多具有拘束力。此外,最高法院更於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
: ○四五號判例中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
: 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不得
: 指為用法錯誤。」此判例將判例自身提昇至與「法律」相同位階之法源,使判例在我國民法
: 上之地位相當於法律,惟仍有學者質疑之。
: 判例沒有和板規衝突 不是嗎?
: "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訴中被廢棄"
: 這不就是在說如果組長認定和板主有異 板主的判例就會被廢棄
: 但是
: 組長的看法和板主無異
: 這個判例說不定能被繼續沿用
: 甚至正式列入板規
: 難道不是這樣?
所以我說這是個違法的判決無錯,法有規定則需按照法律作判決,此謂依法行政。
所謂依法行政,又可稱為『行政合法化』原則,係指一切的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的規
範。此原則向來可以區分為『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兩項次原則。
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
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抵觸法律。故依法行政以此
可推導出二方面之意義,亦即,「依法行政」實具有消極和積極二方面之內涵。
其實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性,並不是出於學理上的提倡,而是來自國家最高規範——憲法
的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依法行政的基礎理論
法治國原則:國家一切行為必須有法律加以規定,法律必須使人民有可預見性。
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權利應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權不得限制。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因為法律優位原則不要求一切行政原則都必須要有
法律之規定,因此又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例如憲法第一七一條、一七二條。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
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
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釋字443之整理: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如下。
憲法保留:例如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其他人民權利之限制時,可以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之;
給付行政亦同。
非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因為對人民影響輕微,故沒有法律保留亦
可允許。
: : 版規有沒有寫? 而且你算數有問題三張黃排就一周了,原來這裡我判的還輕了(笑)
: 四篇轉錄文是同一事件
: 這還是頭一次聽說可以這樣計算所有篇數直接乘上去
本版創版時期就以如此方式判決且踩數罪併罰制度,版規有寫。
: : 版規當下有寫就判阿。
: : 要轉文要轉對暴力貼刪除自己有利的是很不道德的行為,這篇判決是
: : 第二十四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 權。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不符看板討論主題文,考試問題有國考版,帥哥美女有表特版,徵友有歐
: : 兔版。初犯黃牌一張,文章刪除,積三張黃牌,紅牌出場一週。
: : 第三十一條 嚴禁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
: : 他版事務指個人恩怨與本版無關之事務,可引述例恨版有關警察的文彰如何
: : 如何等等,但是不可以出現ppbaby在恨版每次都發表反警言論巴拉巴拉這類
: : 就違規,即處罰對象。
: : 初犯黃牌一張,再犯觀眾席三週。
: : 依三十一條 3週*3 9週 掰
: : 以最重處刑*違規
: 請列出這次事件加重刑期的乘法公式在哪?
: 難不成(1+1+3)*1.5 = 9 並非唯一解!?
: 哪邊生出來的加重標準?
: 如果要說犯了兩項以上違規條件
: 第二十六條 一篇文章具備兩項以上違規條件者,直接設劣文並紅牌四週。
: 這一條又是什麼?
再犯處行以最重論處*罰責數,如果您數學不好可以重新唸小學。
: : 警察生活版有嚴謹的轉文制度一切要轉入轉出的文章都不需檢附轉文同意到版主信箱。
: : 該篇是轉文者先斬後奏才是,先轉了沒附轉文同意被砍,後續補齊才撤銷。
: 第二十二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權。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試問板規哪邊有寫轉錄文需要先通過板主審核?
: 砍文就因為它是轉錄文 就這樣?
: 就板規上妳連問當事人都沒問 是有什麼資格先砍?
法條友寫名沒附就砍,違規就直接砍除。
: : 所以我是不是解釋了這項法條?
: : 從開版至今所有轉文都需要檢附,你要看我可以轉給你看,
: : 不過這又與本案就又背離更遠了。
: 麻煩請妳貼出板規來
: 要說你和誰討論這一點根據也沒有
版規有寫且有判例,你要沒看見我也懶得講你-.-
: : 這篇的公告是 請貼完全一點=__=
: : 第十三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處罰者,併合處罰之。
: : 第二十四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 權。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 警告*3才是一周
: 轉文是一次行為 跟篇數有何關係?
: 從來沒聽說過原來可以這樣四篇=四倍
你可以看本版版規採數最併罰制度,這點從來沒改過。
: : 本版版規總則偏我會建議你去詳閱=__=
: : 過兩個月就會加重到永久水桶了。
: : 而且skyirisation有依照
: : 分身累犯加重又加重累積到無期徒刑。
: skyirisation可是初犯不是嗎?
: 結果好幾個判決都是
: "我認定兩篇就是1+1=累犯 三篇就是1+1+1=重大違規"
: 還加重累積到無期徒刑
: 這種算法是寫在板規的哪邊?
: 難不成是寫著
: 本板板規有分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警告
: 界定是:我爽?
: 怎麼不說罵一句 = 違反一次
: 罵兩句 = 違反兩次
skyirisation不是初犯,之前有分身入桶過了。
: : 是你沒貼文全判決喔,所有的法條排除法規尚未成型的判例之外皆有法律依據。
: : 我怎麼敢跟瑪奇的版主搶。
: 多少判決當事人是初犯 卻被當作累犯看待?
: 馬上加重 一次就永久水桶
: 真要比較過去其他判決來說
: 您的判決還更顯得有爭議
請你去申訴阿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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