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abinogi板aova
※ 引述《ChienFong (阿宅準備好了╰( ̄□ ̄ ))》之銘言:
: ※ 引述《PPbaby (蔡小璐)》之銘言:
: : 時間切點瑪奇版當下有沒有版規?
: 貴板下判例的時候有沒有板規?
法律尚未型成之前照習慣 我不知道你去找來的大法官解釋你有沒有看
沒看的話你可以自己回去看= =
: : 所以呢 之前沒判嗎? 別笑死人了 = =
: : 所以我說這是個違法的判決無錯,法有規定則需按照法律作判決,此謂依法行政。
: 板主違法的判決?
: 你根本完全無視組長 質疑違法與否沒有意義
: 還是說妳申訴純脆申訴爽的?
我本來就有申訴權限耶
: : 所謂依法行政,又可稱為『行政合法化』原則,係指一切的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的規
: : 範。此原則向來可以區分為『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兩項次原則。
: : 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
: : 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抵觸法律。故依法行政以此
: : 可推導出二方面之意義,亦即,「依法行政」實具有消極和積極二方面之內涵。
: : 其實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性,並不是出於學理上的提倡,而是來自國家最高規範——憲法
: : 的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 依法行政的基礎理論
: : 法治國原則:國家一切行為必須有法律加以規定,法律必須使人民有可預見性。
: : 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權利應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權不得限制。
: :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因為法律優位原則不要求一切行政原則都必須要有
: : 法律之規定,因此又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例如憲法第一七一條、一七二條。
: :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
: : 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
: : 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 : 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 : *釋字443之整理: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如下。
: : 憲法保留:例如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 : 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 :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其他人民權利之限制時,可以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之;
: : 給付行政亦同。
: : 非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因為對人民影響輕微,故沒有法律保留亦
: : 可允許。
: 怎麼一下子把該板上的的判例給忘了
: 原來判例是對是錯事由妳決定阿?
: 不用扯那543
: 這個判例有沒有問題 去問組長
: 所以我說妳根本就不尊重組長 倒也沒見妳否認過
你要不要回去看一下你自己找的大法官解釋(我要笑了)
: : 本版創版時期就以如此方式判決且踩數罪併罰制度,版規有寫。
: 這還是先砍了人再來補充到板規上?
: 時間經過超過一個月?
恕罪併罰在本版是一直都有的分兩篇總則跟分則,
會整合為一篇是之前系統當機吃文所以沒有遺留殘骸,基本上我不會怪你沒看見
反正你又不是本版客群。
: : 再犯處行以最重論處*罰責數,如果您數學不好可以重新唸小學。
: 最重論處*罰責數 從何而來
: 第二十六條 一篇文章具備兩項以上違規條件者,直接設劣文並紅牌四週。
: 這一條不就是廢文?
: 怎麼還可以冒出3*3?
: 妳比小學生還厲害!?
請自己去看總則 從重論處
: : 法條友寫名沒附就砍,違規就直接砍除。
: 第二十二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權。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指一下哪邊寫著沒附就砍
原來你看不懂中文?
: : 版規有寫且有判例,你要沒看見我也懶得講你-.-
: 如果不存在 就沒必要當它存在
原來你看不懂中文?
: : 你可以看本版版規採數最併罰制度,這點從來沒改過。
: 併罰 合併處罰 數違規併罰
: 他犯的是一次違規行為 原來還可以這樣把它凹成四個
: 所以說一次打了10個人-->打了一個人 有10次!?
: 是想欺負別人不是學法律的 還是純粹自己犯傻?
如果你法律不好可以問一下你有沒也唸其他法律的同學
數罪併罰為各罪所宣告之刑,予以合併執行。
此項原則,為一罪一刑,犯罪數與刑罰數相符。
: : skyirisation不是初犯,之前有分身入桶過了。
: 沒這筆紀錄
: 又話說這個是基於轉錄一事下的判決
: 這還不是數種違規併罰
: 而是一種違規數罰?
本版採數罪併罰,之前就有寫過了。
: : 請你去申訴阿 (笑)
: 法律這東西要笑我不懂 無妨
: 對於知法犯法的 去問問看別人怎麼想
: 組長既然這麼決定 要不滿意 請你去申訴阿 (笑)
所以我認為申訴權現在我阿(大笑)
站規組規沒有規定我申訴的法律期間您到也是頗積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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