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WOW版版主stkissstone答辯
※ 引述《Induction (阿曼尼戰熊)》之銘言:
: 見wow板規
: 四.多次觸犯板規以及累計多篇違規文時之處理方法。
: 該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觸犯板規,則以以往之水桶次數加倍其該次之水桶時間,一回
: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則為四倍該次之水桶時間。同理,公告三回
: 之水桶,則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規範。
: 凡所有違反一、二、三大項達警告者,2次警告及併入該項1次水桶。
: 所有一、二、三大項底下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無法跨項合併成水桶
: 請留意上色部分.
: 1. 違犯板規處過水桶者視為前科犯.
: 2. 各項警告為獨立關係.
: 所以不同項違規的 "水桶" 依前科犯double處置沒有問題.
: 而各細項獨立計算者僅針對警告處置一項懲罰內容, 水桶不在此限.
: 這部分如理解錯誤再請WOW板BM作出正確解釋.
我想大家的邏輯和法學素養似乎不夠,在此再詳細說明之:
一、法律是生硬的,但不是死的:
法律是活的原因在於判決時除了直接看法條所述,在審時尚可參考先前判例、
普世價值觀、社會倫理、風俗民情、情節輕重,犯後態度、比例原則等。
它是活的、可以救的、如有不適尚可再議和修法,並非死魚一隻,不會活動。
就像當紅的酒駕情事,惹來眾怒可修法加重刑責。
而生硬的地方在於商議討論到最後仍需依當時法條判之,不可舊例新罰,
所以先前的酒駕肇逃,大家不爽歸不爽,也無法處以今日極刑;
同樣亦不能新例舊罰,如同我累犯三次,不能照舊法永桶。
在這樣的前題下,先來討論一下WOW板規歷來的變化,和當時的思維及時空背景:
除了違反著作權文、和張爸、廣告文視為情節重大一律永桶,其他永桶法條的改變,
可以讓我們對本案多一些思考。
於greydust前板主在任時,舊制有:"被水桶者,初犯一週,再犯加倍,三犯永久。"
現今的新制已取消永桶,累犯加重制度見於板規四,但原則仍是倍數制,以2的倍數
(次方)加重處理。
於WOW板精華區留有部份關於永桶條文變更的討論,如有興趣請自行移駕參看。
細究其意不外乎是考量情節輕重與否和依比例原則判刑。
上述兩點尚可見於現今板規之細節,如板規四所述:
四.多次觸犯板規以及累計多篇違規文時之處理方法。
該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觸犯板規,則以以往之水桶次數加倍其該次之水桶時間,一回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則為四倍該次之水桶時間。同理,公告三回
之水桶,則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規範。
凡所有違反一、二、三大項達警告者,2次警告及併入該項1次水桶。
所有一、二、三大項底下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無法跨項合併成水桶
我先前已知這條內的警告和水桶不同,但想要請板主說明的重點,不是在這個
簡單的爭議,而是前述藏於細節的情節輕重和比例原則問題。
板規要訂三大項底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理由是因為三大項各為情節迥異,
互不相似,於判定警告是否為累犯時不可等同視之,這尚可印証於三大規的
水桶刑期均不相同。
其中板規二最輕:最多7天,板規一次之:最多14天,
板規三最重:無警告,一律30天。
而各大項下之小項,因情節相似,可以累犯處計。
直接舉例,如毀謗罪和殺人罪,先不論犯後態度等其他考量:
同樣是殺人案,僅殺一人的初犯,和連續殺人魔的累犯,所處的刑度就不同。
而再論殺人案,同是殺一人的初犯,有毀謗前科和無前科所處的刑度則相同。
所考量的就是情節問題,和殺人無關的毀謗不能摻在一起看。
至此,有爭議的是"僅明訂各大項警告為獨立,那如果犯案情節輕重刑度是水桶呢?"
這才是要板主說明之處。
同是犯案,警告可依這些原則,水桶不行?
如果在此還是持續強調法條就是只明寫警告沒有水桶,那就如同
我像殺人犯關了30年出來,後來初犯了毀謗,別人都被一視同仁科以罰金,
我就被依有殺人前科判37年再加重成88年和無期徒刑一樣荒謬。
法官的存在就是要依"情"、"理"對有爭議時的"法"做釋疑,法律常有漏洞,
但也有法官釋疑機制,法官不出來講話還要巿井小民出來幫你上課嗎?
反正地方法官不理,就上訴之高等法院。
二、刑度天數計算之邏輯問題:
---------------------------------------------------------------------------
1. m6812/17 easygo137812 □ [公告] Zazzi 水桶30天+劣退
2. m1812/17 easygo137812 □ [公告] Eggholic 水桶30天
3. m44 3/30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水桶37天
4. m 8 6/17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水桶88天
5. m16 6/18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Eggholic 永久水桶
四.多次觸犯板規以及累計多篇違規文時之處理方法。
該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觸犯板規,則以以往之水桶次數加倍其該次之水桶時間,一回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則為四倍該次之水桶時間。同理,公告三回
之水桶,則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規範。
凡所有違反一、二、三大項達警告者,2次警告及併入該項1次水桶。
所有一、二、三大項底下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無法跨項合併成水桶
五.分身帳號處理方法。
主帳號水桶期間之確定使用之分身帳號(由帳號部判定),視為同一使用者,板主可
斟酌情形及嚴重性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之水桶。若於主帳號水桶期間確定使用分
身帳號再次觸犯板規者,主帳號得以延長分身所應處分之水桶期限,並將綜合之水
桶時間加長一倍,其分身帳號並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水桶。
---------------------------------------------------------------------------
請先看清楚板規四及五的內容,I兄算法失誤在於兩點,分述之:
1.未適當解讀法條內容:
A."該次"和"前科"之定義混淆。
B."使用者"和"帳號"之定義混淆。
C.累犯水桶加重制,這邊是以使用者而論,所以有確定的分身帳號要抓來一起看,
再來全文只有倍數制且是2的次方為單位,完全沒有加法。
如:7*2^2=28,14*2^3=112,7*2^4=112
D.累犯警告加重制,則是加法,2次相加成一水桶。
E.分身帳號處理方法還分兩種:
a.分身發言無犯板規:這時斟酌發言情形和情節嚴重,可直接處和主帳號
當時間相同之水桶天數。
b.分身發言有犯板規:這裡就還有加法後再乘以2,而且需先預算該次分身帳號
所應判的天數再和主帳號原天數加相後再乘以2,所得才
是最後主帳號新判的天數,然後分身帳號再相同處之。
而且上述指的預算該次分身帳號所應判的天數,不是只看
單次所犯板規抓一次刑度,還要以使用者的觀點來看有無
符合板規四之累犯加重制。
2.未依合邏輯之流程判罰:
再開始之前還要先定義2則很有爭議,但板規沒明訂的事:
A.如果同時觸犯板規一、二、三,刑期是要用一罪一罰制相加,
還是要用最大刑期制直接判?
B.如一開始第一點所述,板規四對水桶累犯之判斷時,是要同警告依較合理的不論
三大項各自獨立不併看,或是要依荒謬的所有項目前科水桶一併看?
這邊我懶得討論了,因為各有2種狀況,搞起來會變成2*2總共4個不同的狀況算式。
就依板上先前大多數的判例採A.最大刑期制 B.荒謬制一併看
先拿我的例子來解釋判罰流程之邏輯如下:
將我的犯案,以發生次序來看分別標上簡稱和板主列的所犯板規
Z1=[公告] Zazzi 水桶30天+劣退 |板規 三.a.
E1=[公告] Eggholic 水桶30天 |板規 五
Z2=[公告] Zazzi 水桶37天 |板規 一.b.1./四
Z3=[公告] Zazzi 水桶88天 |板規 一.b.1./四
Z4+E2=[公告] Zazzi Eggholic 永久水桶 |板規 一.b.1/一.b.2/二.a/四/五
假設現在是來判Z4+E2案的水桶刑度,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帳號Zazzi已因Z3水桶88天中,
分身Eggholic寫了篇文章被劣退,因此判罰,故邏輯流程應為:
1.先判Eggholic該"文章本身"犯了哪些板規
2.計有板規一.b.1/一.b.2/二.a
3.再就每條之情節輕重定刑,依最重論14天(預算1)
4.再查看有無違反板規四,有
5.再依水桶累犯荒謬制,以"使用者"(非該帳號)來抓累犯次數,
而且不看前科犯什麼罪,有水桶就算,故共4次(分別為Z1、E1、Z2、Z3)
6.板規四所謂之"該次",是指這邊的14天(預算1),不是抓前科88天,
要抓前科則內文要改成"前次",故照板規四流程算法為
14*2^4=224天(預算2),
換句話說就是前科累犯已有4回,本刑被判累犯加重乘以2的4次方(16)倍。
7.再看有無違反板規五,有
8.那有無違反分身發言犯板規,有
9.於是主帳號(當下是88天) 得以延長(加法) 分身所應處分之水桶期限(224天=預算2)
88+224=312天
10.並將綜合之水桶時間(312天) 加長一倍(乘以2)
312*2=624(這是主帳號最後新判的天數,也就是Z4刑期)
11.其分身帳號並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水桶
624=624(這是分身帳號最後該判的天數,也就是E2刑期)
12.完成。
當然上面是依當時前科已成的時空背景判Z4+E2案,如果板主有興趣把以前的亂判
再照正常邏輯算清楚再來判本次Z4+E2一案也可以,不過我想於事無補?
板上前例有類似邏輯的判罰如:
文章代碼(AID): #1GOT_wnF (WOW) [ptt.cc] [公告] Overflag水桶八週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OW/M.1348591610.A.C4F.html
Bigcat板主都有把該案預算判幾天,累犯算式列出。
板上其他累犯相關的判例,多數都在亂判,有的亂加法,有的亂相乘,
甚至在相同板規下,每個板主的判罰邏輯均不太同,這見於有累犯、分身之例。
三、結論:
其實板規很多細節都沒明訂清楚,如要依僅有的法條來判,板上有累犯、分身的前
案例,幾乎都被亂判,人家懶得細究申訴而已。我想身為板主,有義務先自己搞懂
判罰流程怎麼看,刑度怎麼算,有問題或爭議的就修法或補增細節或但書,不然有
了爭議,請您來解釋也解釋不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94.49
※ 編輯: Eggholic 來自: 218.166.194.49 (06/21 19:2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9 篇):
Sub_GOnline 近期熱門文章
PTT遊戲區 即時熱門文章
51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