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D-GundamOL版 terry750510版主 不服判決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非當事人就閉嘴吧)時間13年前 (2011/06/17 09:08), 編輯推噓5(5030)
留言35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9 (看更多)

06/16 21:56,
我想...我回的應該不只這一篇
06/16 21:56

06/16 21:57,
不把我針對你檢舉事宜部分的回覆貼上來嗎0.0?
06/16 21:57

06/16 22:01,
至於特別公告的懲處...特別公告的申明不是寫得很清楚嗎
06/16 22:01
你的確有回我另一篇 因為我信箱很亂 剛剛才找到 以下: 作者 a128a128 標題 Re: 有關於檢舉信函的回覆 (fwd) 時間 Fri Jun 17 08:25:54 2011 ─────────────────────────────────────── ※ 引述《asdf751013 (滄月泠)》之銘言: ※ 引述《a128a128 (這麼頻繁不是用外掛才怪)》之銘言: : 標題: Re: 有關於檢舉信函的回覆 : 時間: Thu Jun 9 09:04:04 2011 : : ※ 引述《asdf751013 (滄月泠)》之銘言: : : : 至於後續三篇有關於水桶公告的檢舉。 : : 以一般法規來講與現行PTT的規矩來講,對判決有異議者請當事者提出申訴。 : : 非相關之第三者所提之申訴將不具備同等效力。 : : 因此,若您對判決的標準有疑慮可以來信請求釋疑。 : : 若只是單純要針對判決內容或結果做抗辯的申訴,將不受理。 : : 另,檢舉格式有其固定規範,應檢附之資料有: : : 一、檢舉人 : : 二、被檢舉人 : : 三、檢舉事由 : : 四、所附證據 : : 但其中並不包含對於版主判決決行之建議及干涉,不符合格式將不受理 : : 以後上述兩類函件將一律駁回。 : : 當事者即包含事件的關係人及被告 不然當初gucciisgod水桶一事我是如何上訴的? : 就是因為G版友乃針對我而來 我就是當事者 才得以上訴的啊 : 最近板上的水桶公告 我可以說是80%以上的關係人 幾乎每件都是跟我有關係 : 甚至於特別公告都是跟我有關係的 所以不論針對我人身攻擊或違反特別公告 : 我乃是當事人 何來不能申訴之說? 我當初就有說了 希望還是看到你們回覆再上訴 : 至於你們是否堅持我的申訴不符效力 還請再回信告知 方便我進行上訴 : 你那篇可以伸訴成功,並不是因為你是相關當事者所以才成功。 而是你以「判決標準不一」此一指控,此種「非」權利關係人的申訴內容, 因此小組長單純就「現行版規」來判定,此申訴內容是否受理。 1.他並沒有裁判我們違規。同時文章也指出版主拒有酌量減刑之權利。 現實法規也有這一條。 2.基於過往判例無,亦無特別公告或上任公告指明。 所以要更審以現行法規判之。 就這麼簡單。 請注意,版主之判決標準不一,於版上之權力關係人視為SD版全體, 因為任何人的權利都可能因版主的判決標準不一受到影響。 然你其後所寄之檢舉都算是這類規範: 1.檢舉違規行為 (1) 任何人都能檢舉,除了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2) 板主輕微疏失請直接糾正板主即可,溝通無效再來檢舉也不遲; 檢舉不合理板規,請先與板主溝通,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3) 依照格式檢舉,註明事實、哪裡違規、違反什麼規定,並附上相關證據。 2.申訴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 (1) 申訴限違規行為處分之當事人提出。 (2) 必須先跟板主溝通,三天內無回應,或完整溝通後仍不服板主解釋才可申訴。 (3) 依照申訴格式,標明主旨、訴求、事實、爭點,並附上溝通過程、相關證據。 (4) 受理時效限板主判決日/最後回應日/案件發生日的15天內,逾期不理。 請看違規行為之第1點 與申訴版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的第1點 你後續提出檢舉之三例,皆不符合此條件。 : 另外來提一下有關我申訴關於水桶有疑慮之事 : 1.現行社會大部分判決乃採取之前的新制「一罪一罰」 也可說是一案一判 : 亦即一件犯行就判一次罪 : 2.有些版友違反了特別公告 因是新例所以不論情節輕重皆以最低刑度判處 : 但若涉及到多次觸犯而非連續性之犯行 則適用於一罪一罰 : 另若有涉及其他版規之部分 如人身攻擊 則也依一罪一罰來處理 : 3.並不是一個版友多次觸犯了同樣的公告或版規 就通通以公告內之最低刑度 : 來論處 含糊帶過 舉個最近在yunlin版看到的判例#1Dxlt3ZM好了: 他版是他版,SD版是SD版。 版主群認可以其他版裁決之標準做為參考,但不一定非得做為判定之標準。 本版裁判之標準盡可能的以本版過往判決作為依據。 此外,若你要說別版一罪一罰之判例。 我們也能花時間找出別版數罪併罰之案例。 只是各執一詞罷了。 重點只在於這樣判決合理與否,有無現行法規之依據。 而不在用什麼方式判。 數罪併罰也可以加重其刑,以現行法律實務來講, 也不存有所有事情一罪一罰論,或是多數案件以數罪併罰論, 本來就以實務考量為主。 考量標準於公告中已明言解釋。 ------------------------------------------------------------------------------ 以上是你的回覆 當然跟本次檢舉無關的其他內容我先拿掉 僅留下相關的部份 如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去確認核對一下 看我是否有偽造、竄改之類的 另外針對特別公告及其釋疑部份再次解釋一下我的看法: 此次事件牽連甚廣,有不少版友出現在相關推文中蓋因情緒過激而不小心觸犯版規之 情事,且版面上Gscout版主與asdf751013版主已多次勸停依然效果不彰。故特發此公告, 明令:此公告發出後,凡「任何形式(包括簽名檔、暱稱、推文、發文)」針對此一事件 「再次」做出回應者,一律以版規3-2:「引戰」論處。 服役時間釋疑: 或許會有人質疑,不管情節之輕重或是攻擊傾向之強弱皆以7日論處,是不是不符合 比例原則之判處?版主群的想法很簡單,此特別公告的發布為SD版之先例,相對應的違規 情事在認定的時候有判斷上的困難,且無過往之判例做為論處之依據或佐證。為此,版主 群認為此次違反特別公告之情事,凡有踩線之疑慮者一律判罰但罰則從輕,所以一律判處 7天。 在此宣導:但凡公告就是有其效力,請版眾們不要漠視公告內容,企圖以各種手段包 含:「偷渡」、「嘲諷」、「隱喻」、「暗指」的方式行違規之實。往後再有雷同之情事 ,將會嚴格論處。此公告發布後,特別公告的效力於次一日的0時0分撤除,相關文章的鎖 定亦同時解除。 請注意 針對此事件再次再次回應者 我的認知就是拿此事件出來討論 但人身攻擊的部份係屬違反版規 對我做出人身攻擊不代表違反特別公告 T版的釋疑也有說了 此次違反特別公告之情事,凡有踩線之疑慮者一律判罰 但罰則從輕,所以一律判處7天 因為是首例 所以違反特別公告 不論情節輕重 皆判7天這我能理解 但也請注意 此釋疑僅針對違反特別公告之部分 但多次觸犯特別公告 仍應該以一罪一罰論 其行為既非連續性的 又怎能數罪併論 以最低刑度7天輕鬆帶過 關於SD版一罪一罰的案例 我在上篇已有貼出 我舉個例子好了 今天公司老闆嚴禁大家"公開"討論公司的營運方針、政策 (1)有些人私底下討論 可以嗎? 當然可以~ 只要老闆不知道就好了 (2)有人仍公開的討論 可以嗎? 當然不行~ 畢竟違反老闆下的命令 (3)有人不討論 但罵老闆白痴、智障等言語 違不違反老闆的命令? 當然不違反~ 但讓老闆知道了 會不會被唸、懲處? 也一定會啊 雖然沒有違反老闆下的命令 但已對他做出了人身攻擊 犯行跟罪行當然就不同啦 今天有些人的所作所為就跟我舉的例子一樣 你們私底下怎麼罵我 反正我又不知道 隨你們罵的再難聽都沒關係 但你們擺在檯面上講 我會看不到? 今天先姑且不論該事件到底我有沒有錯 站在你們的立場我是錯的 說我說話不算話 你們幫他討回公道 沒人說不可以啊? 但有幾個人是真正這樣做的? 有 但屈指可數 大部分人選擇的不是冷嘲熱諷 更甚者就是人身攻擊 你們的行為是群眾、言語的暴力 簡單來說就是霸凌 或許會有人說是我造成的 但就算如此也不代表有權利對我人身攻擊 反正我不管再怎麼說 你們也只會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正當化 今天對我人身攻擊的 我只想透過版規的水桶來解決此事 但如果你們仍執意、堅持 沒關係 相關的證據我早已備齊 下面舉個最近的新聞給大家參考 先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6/69/2tg6m.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6/142/2tf3d.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6/11/2teqy.html 補充一下 這是我先前詢問過小組長的信 有關申訴部份: 作者 a128a128 (who gives a shit?) 標題 Re: 有關於G_Online組務規範及申訴/檢舉流程之疑問 (fwd) 時間 Fri Jun 17 09:17:09 2011 ───────────────────────────────────────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引述《a128a128 (這麼頻繁不是用外掛才怪)》之銘言: : Q1:今天若我檢舉某人人身攻擊 而版主之判決個人認為過輕 : 我若向版主申訴無效後 是否可以提起上訴至小組長你這裡? : (就是個人認為很惡劣之人身攻擊 且又違反公然侮辱罪之部分 : 有提供相關現實判例給版主參考過) 根據站規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所以程序上來說,可以,記得先寫信跟版主溝通過。 : Q2:版主公布了公告 規範一段期限內禁止談論某件事 : 凡是利用各種手段明示、暗喻、簽名檔、暱稱、推文、發文等方式 : 針對該事件再次提起者 一律以引戰判處 : 但有些版友除了提起該件事之外 又對我做出惡劣之人身攻擊 : 可版主卻只判處違反該公告之部分 而未對人身攻擊之部分加以判處 : 經申訴後無效 我是否能提起上訴至小組長你這? 簡單講就是罵你的部分被認定為未違規吧, 那就同上,檢舉者對於板主的"未達判罰標準"判決不服,程序上可以申訴 不過要注意的是,人身攻擊的部分如果跟引戰那部分,是同一個"行為", 那其實已經算有罰了,一罪不能兩罰,只能挑重的部分出來罰一次。 : 不好意思 有點冗長 麻煩你釋疑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89.60 ※ 編輯: a128a128 來自: 163.29.89.60 (06/17 09:19) ※ 編輯: a128a128 來自: 163.29.89.60 (06/17 09:22)

06/17 09:51, , 1F
當初影片出來,你只要惦惦就沒事,結果你出來質疑人家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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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9:52, , 2F
現在版主怎麼判,也是惦惦就沒事了,現在就算版主讓你出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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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來SD版也是...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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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9:57, , 4F
依規定 時間沒到根本不能出桶 除非有申訴又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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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0:33, , 5F
所謂一罪一罰是指針對不同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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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0:54, , 6F
(1) 申訴限違規行為處分之當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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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1:20, , 7F
看來大家都沒有看到小組長回我的信 檢舉人亦等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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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1:21, , 8F
順便說明一下 不是故意不弄顏色來區分、排版 而是不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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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10, , 9F
打這麼長也沒切中要點 只是想把人拖下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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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腔的再多 也很難讓人苟同 有錯在先還想避而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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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說...不要斷章取義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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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標煌字的部分,是有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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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前提跳過直接拿結論出來說嘴...還怪大家沒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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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講的人身攻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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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水桶也不是沒桶 還要特地揭瘡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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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等小組長事情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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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小組長怎麼通知 再來做回應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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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黃字也不是我標的... 那段話是小組長打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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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因為不知道要怎麼把信直接PO上 所以先把信轉到另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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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身上 再把它複製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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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9:21, , 21F
要鬧是不是 要不要版眾來申訴 擬罰太輕了 怎麼不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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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到那麼多魚只判三十七天已經賺到了 該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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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9:22, , 23F
不要以為只有你最有時間 SD鬧不夠來這邊 我相信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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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間 比不過 幾十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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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37, , 25F
要說人釣魚要有證據 從頭我只針對拍片有疑問那點一直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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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37, , 26F
你們一直攻擊我還說我釣魚? 真是越來越沒天理了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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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38, , 27F
不懂什麼叫視而不見嗎? 你們不亂攻擊人就不會被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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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1:06, , 28F
噗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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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1:07, , 29F
推文沒用心看 邏輯沒用心想喔 這個沒釣魚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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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2:28, , 30F
噗哈 好個感覺哥 我推個不要臉也要被檢舉 自己對號入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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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2:30, , 31F
對了 我只是陳述我推過的文 是事實 可不是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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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42, , 32F
你也可以視而不見阿 對我這句話也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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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44, , 33F
自認自己問心無愧 幹嘛自己對號入座說別人攻擊你= =
06/17 23:44, 33F

06/18 17:45, , 34F
一切憑感覺 有fu就檢舉一下 沒fu就牽拖別的 高手
06/18 17:45, 34F

06/19 12:11, , 35F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fu
06/19 12:11,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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