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Wow版 版主Induction版規標準模糊不清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低調)時間13年前 (2011/06/20 00:04), 編輯推噓2(205)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0 (看更多)
前言: 1.其實所謂的"溝通",是說『判決後』寫信給版主,溝通後仍不滿答覆才能申訴, 這種剛判決沒多久就來組務的,按程序應該打回去... 不過這次反正溝通不可能有共識,而且版主都在板上回了,就直接判決吧 以後煩請站內信溝通,雙方把疑問都釐清,只剩共識、爭點部分之後再上來, 而不是到組務板才開始來來回回... 2.向上級檢舉申訴是PTT的制度,人人得而行使,跟支持反對者多寡無關,

06/13 01:48,
想說自己下水來讓版主輕鬆一點不用面對你們 轉移一下火力
06/13 01:48
類似某同學這樣不會使版主變輕鬆,頁數變多只會更累,希望路人看戲就好, 不要跳下來演戲... 頁數應該可以少八成orz 不要逼我學群組版,連非當事人推文都禁止... 3.有相關證據可提供原申訴者做主張之依據者,可用站內信去交涉, 而不是同標題串下,所有人都跳下來講兩句話,無限延伸出案外案orz 訴訟只有兩造能講話,除非法官傳證人,旁聽席的麻煩不要出場,站在後面聊天就好 事發經過: 1.Fai以板務檢舉者身分,對於WoW板 #1DxSMviw 的 LODIKA 推文,申訴判罰過輕 2.Fai對In版主的判罰標準質疑,認為版主從沒有過一個明確的回答,檢舉版主失職 3.Fai對In板主判他警告的理由"引戰",不服判決 爭點: 1.前兩案爭點相同,就是對於1a.版主處以水桶/警告/勸導/無罪的標準,雙方無共識 2.版主以長期觀察及站內信證據為根據,認為申訴者釣魚/挖洞、引戰,警告一次; 申訴者則認為,他的發言並未引戰,版主若無舉證則為空談。 說明: 0.首先,引戰跟人身攻擊是兩個不同的方向,標準可以各自獨立, 所以引戰的案子是否違規,不與他案人身攻擊之判例做比較。 1.判罰標準案 a.先分析板規 "發文推文時嚴禁人身攻擊、語帶髒字、鬧版。 不管你是指名道姓也好,明褒暗貶也罷,刻意討戰者同罪,惡意造謠者亦同。" 其中,鬧板、誹謗(造謠)、嘲諷(明褒暗貶)是比較容易區分的, 而侮辱(人身+髒字)、挑釁(討戰)兩者,會由於情況輕重而有程度上的區別, 是沒辦法有完善定義跟分界的,各版都存在爭議,也一直是各版主的難題, 組務在幾年前一直到最近,各版都時有所見... b.判罰標準如何產生? whaskey同學的推文,已經講出了根本原因,刑法309條只有短短幾個字, 這種東西是不可能列表整理的,事實發生過的案例: 罵"你是什麼東西"不起訴; 而罵"你算什麼東西"則不但起訴了還被判決有罪。為什麼? 因為語言必須透過人的理解才生效用,所以是否達到侮辱或挑釁的程度, 必須站在說者及聽者兩邊立場,以當時的情境、前後文內容、語氣強度、動機、 嚴重性、因果關係...等作為衡量的參考,決定到底有無踩線,程度是高或低。 每一次都是獨立個案,應該審酌相關因素做判定。(否則何須法官?寫程式即可判案:P) 什麼情況會直接水桶,什麼情況會警告,什麼情況勸導,什麼情況不處理...etc 是否達到違規的程度,主要在於程度是否嚴重到必須加以限制,每個版都不一樣, 這條黃線,是由板主來制定,組務主要參考歷史判例來審查,標準是否統一。 比方說,有一定的數量的判例都類似程度,但卻有個判例特別突兀不符比例原則時, 此時我就會提出糾正。除此之外,我不會干涉各版的黃線該怎麼畫, 換言之,只要不特別誇張或不合理,組務基本上都會尊重各版主的黃線。 因此針對檢舉版主標準不講清楚的部分,組務判決如下: 不可能有哪個版主能把判罰標準完善定義分界,駁回檢舉。 c.關於版主的私信勸告/警告之間,是否標準不一? 噓 LODIKA:想鞭人就鞭,用這種扭捏作態的問法幹麼?噁心的鞭法 06/07 21:44 就我的理解,文意是認為你假惺惺、裝模作樣,覺得你噁心。的確是帶有惡意, 然就程度上而言,並沒有特別激烈或強硬,是否到達需要警告的程度? 組務單就個案而言認為,以私信提醒尚屬合理範圍,並不至於完全沒處理。 至於標準是否不一,由於申訴者提出的私信檢舉相關案例僅此一則, 尚不足以產生足夠的母體供組務這裡權衡,是否哪些個案特別突兀不符比例原則... 因此組務這裡判決為: 相關資料不足,無具體依據顯示板主標準不一 若申訴者認為版主衡量標準確有不合理、特別誇張之處:該重的輕判、該輕的重判, 請整理歷來檢舉內容及版主處理結果之紀錄,組務可以特開討論串, 供雙方對每個個案之輕重程度進行比較及探討,若版主標準有修正空間, 必當予以糾正,若版主標準尚無不妥,亦可解除申訴者的疑惑。 2.引戰案 組務這裡雖贊同執法標準應該有彈性,但僅限於違規衡量標準, 對於好球帶的判定可以有彈性,但對於"有沒有投球",則不能有彈性, 版主管理的是版面上的文章,要判罰,就要有看板違規行為當證據, 並有公告或板規做為法源依據。而私信中的態度不可做為判決依據~ 極端的例子是,若有人猛寫信罵我三字經,但在板上都沒違規,我完全不能桶他。 所謂的引戰,是指挑釁、嗆聲,不一定是起頭的人才是引戰, 主要考量的點在於〔語氣是否很嗆〕,一般常見的都是大量激問、詰問、反諷等等。 如果板上文字本身沒問題,這時吃到餌被釣到是違規者自己的修養不夠, 網路上有種人專門興訟牟利,藉此教育那些衝動的網友注意言詞未嘗不是好事。 對於文詞並沒有刻意挑釁違反板規的漁夫,縱使習慣用詞犀利、作風強悍, 縱使有其他積極證據(例如版主說的信件)可證明被處分者之主觀犯意企圖釣魚, 亦不得以看板上文章本身以外的理由判罰。 版主期望版風溫馨的動機,組務這裡很認同,但基於法規的明確性原則, 這裡不得不做糾正,衡量標準可以彈性,可以根據情況做合理的調整, 但法規的適用則不能如此,必須違反構成要件才能成罪,否則使用者將無所遵循。 也就是說,想限制哪種作為,應該對症下藥,而非套到別的東西上頭。 若版主想抑制"爭執興訟"的情況,建議可新增公告,對於"多次與他人衝突"這個行為, 增訂罰則。也就是不罵人的吵架1次OK,三番兩次吵架就罰, 至於吵架頻率要多少以上開罰?版主自訂,只要標準明確即可,例如1周筆戰3次, 但必須提醒,這是兩面刃,板風可能更加和諧,但很多好文章常常是爭執間產生的, 這其中的利害權衡,就交由版主自行討論。 當然這只是個建議,或許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案,等待發掘。 那麼本案,該些推文本質上,就是兩人對版主施政上意見不合,Fai反駁Oth的意見, 要說筆戰是有,但感受不到挑釁的成分,因此不能以"引戰"判罰, 而站內信或其他非版面文章都不得據以為判罰依據,故 組務這裡判決如下: 該引戰判決之警告撤銷,水桶解除,但前次警告效力仍在, 若效期內有其他警告而致水桶,扣除目前天數後執行。 請版主於48小時內執行完畢。 3.其他 a.關於發文者違規後,修改內文或自刪 BM板先前即有相關討論,對於格式錯誤等不傷害他人的違規,尚可忽略不予追究, 但對於鬧板/辱罵/挑釁等,會傷害他人之惡意行為,縱使修文或自刪後已不影響閱讀, 此類違規,犯規行為在事發時已經成立,無異於撞了人就跑, 於法於理都應挖出證據來懲處,煩請版主這方面,未來請修改作法~ b.關於私信勸告 當時選版主時,我正巧就有路過看過這些政策,也知道該政策獲得多數user支持。 私信勸告必須一周內滿三次才會形成警告,造成實質懲處的可能性太低太低, 因此組務這裡不認為勸告是種處罰,也就不必依照站規公告懲處理由。 而私信勸告必然會使user收到警示效果,抑制其之後不當發言的產生, 對看板治理的益處自不在話下,所謂『為政不在多言』, 任何對看板有幫助的實際作為都是好的,組務這裡對這方式持正面態度。 除了訓練肝臟過度激烈,恐不利健康之外。 但麻煩版主,當檢舉者對處理結果有疑問時,請告知處理結果為何, 告知"已私信勸告"只多打兩個字,且站規11條亦有明文,必須遵守。 若有刻意公開而續戰情事,建議另設板規懲處,或可公告歸入現行板規類型當中, 這種明確的事實我相信非常容易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2

06/20 00:07, , 1F
foreverk案就等星期二以後再繼續處理,其中重疊部分是因
06/20 00:07, 1F

06/20 00:08, , 2F
為foreverk案本身就是從推文回覆修改而來,而此判決中的
06/20 00:08, 2F

06/20 00:08, , 3F
五個部分也是從發文/回文/推文的所有內容整合歸納而來...
06/20 00:08, 3F

06/20 00:10, , 4F
感謝組長撥冗判決, 本人接受, 並表達遺憾.
06/20 00:10, 4F

06/20 00:10, , 5F
現在就會依規定修正所有交辦事項.
06/20 00:10, 5F
Induction:轉錄至看板 WOW 06/20 00:10

06/20 00:23, , 6F
有論文的fu..
06/20 00:23, 6F

06/20 01:48, , 7F
已完成組長所有交辦事務, 見WOW板相關公告文串.
06/20 01:48, 7F
文章代碼(AID): #1D_XuTD5 (Sub_GOnlin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D_XuTD5 (Sub_G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