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WOW板主ChenDao水桶退文之判決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魏吉爾)時間4年前 (2020/11/15 02:39), 4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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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訴  ̄ ̄ ̄ ̄ 看板群組:G_Online 申訴人:Vergil5566 申訴看板/板主ID:WOW板/ChenDao 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事實發生經過) 緣申訴人Vergil5566在民國(下同)109年11月11日於WOW板發表一篇文章(見轉錄原文),被 申訴人ChenDao於109年11月14日認定申訴人違反板規四.A散佈個人隱私資訊,判決水桶30 天+文章劣退(見轉錄判決)。 經兩造以站內信溝通後,被申訴人站內信回覆略以:「人家沒有打算在PTT上公開自己的 TWITCH跟照片…甚麼保護法甚麼的 跟我也沒甚麼關係」、「(申訴人:我的主張是實況不 算個人隱私,而且他的照片是他自己放在實況,等於是想被大家看到的,這也不算隱私, 怎麼會用四A來辦我?)被申訴人:我覺得是算拉 阿你就看小組長怎麼判囉 歡迎申訴」( 見轉錄信件),兩造顯無共識,故聲請 鈞小組長裁決。 不服之理由:(爭點、沒有共識的關鍵點) 爭點整理: 1.申訴人貼出他人實況與照片之行為未違規。 2.被申訴人以WOW板規四.A做成之判決,應屬無效。 3.縱被申訴人之判決有效,該判決亦有違反WOW板規之違法。 第一點: 按「A.散佈個人隱私資訊者:以各種方式(包含簽名檔、名片檔、暗黑分享…等),PO出他 人個人資料(本名、手機、ID、e-mail、通訊帳號、相片…等)未經同意貼出者即屬違規( 於推文內犯規之情形,視情況砍除該文章)。」WOW版規四.A定有明文。 然申訴人所撰寫之文章或內附之PDF內容,其對話截圖皆係截取自Twitch、Raider.IO、魔 獸世界遊戲、暴雪廣播等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來源,且被申訴人認為「人家沒有打 算在PTT上公開自己的TWITCH跟照片」,惟申訴人文章撰寫之他人之Twitch實況連結,並 非不公開之實況,他人亦以自己之照片遮擋遊戲聊天視窗,應可認該資訊係經他人自願同 意公開,故以上內容皆為當事人自行公開之,顯非「個人隱私資訊」,故被申訴人以四.A 懲處申訴人,已有不當,上開資訊並非個人隱私,申訴人並未侵犯他人之隱私權。 第二點: 次按,「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 行為:一、看板違規行為:(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 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5條、第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申言之,PTT之法律位階為中華民國法律>站規>組規>板規,被申訴人所言「個資法跟我無 關」等語,顯非實在,板規仍應受站規及法律限制,不可踰越高位階法律。 又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 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被申訴人認定申訴人撰寫之文章與PDF檔,提及他人之 實況網址與照片妨害隱私權,然上開資訊皆為他人以本人身分自行公開之資訊,可見被申 訴人對於板規四.A之解釋,已逾越該規則之內涵,亦牴觸PTT板規與個資法,被申訴人以 板規四.A做成之判決,應屬無效。 第三點: 再按,WOW板平日亦有眾多板友分享本國與外國之魔獸實況台,若以被申訴人之邏輯,板 友於未取得被分享實況主授權之情況下,在WOW板貼出實況網址與實況主視訊畫面,已屬 違法,依四.A板規:「未經同意貼出者即屬違規」,被申訴人亦應給予處分,然申訴人對 被申訴人提出檢舉後(見轉錄信件),被申訴人並未做出懲處判決,顯然於WOW板分享他人 公開之實況、照片及視訊為合法PO文,申訴人實不知被申訴人為何針對本篇文章做出水桶 +劣退之判決。 第四點: 末按,觀諸鈞版主之判決全文,除引用WOW版規外,並未提及其他事實與理由,被申訴人 未論證申訴人之內文或PDF何處侵犯他人隱私,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瑕疵。 退步言之,縱 鈞小組長仍認為申訴人違反板規(申訴人仍否認之),惟查WOW板規罰則:「 違反板規經檢舉或板主巡板查證後屬實:1.初犯水桶10天。2.累犯水桶30天(視情況給予 退文)」,因WOW板為統一罰則,並未於各條文內有獨立罰則,除非該條文有加重事由,然 申訴人於WOW板並未有違規紀錄或遭受處罰,四.A板規亦無加重事由,故申訴人應為初犯 ,依板規僅能處以水桶10天,然被申訴人竟處以累犯之30天水桶+退文,該判決已有違背 板規之違法。 第五點: 綜上所述,懇請 鈞小組長撤銷原判決,以維權益。 所附證據:以下均為轉錄形式(完整貼在下方,或以附件方式轉錄文章並編號) ==違規原文== ==板主公告== 因申訴人於水桶期間內無法轉錄WOW板文章,又板主寄信僅提及退文部分,未註明水桶30天 ,故申訴人以文章代碼取代,望 鈞小組長海涵。 公告文章代碼:#1VhpaY2N (WOW) ==溝通紀錄== ========================================================== 未依照申訴程序者不受理 文章標題請改:[申訴] xxx 板 yyy板主 zzz(主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57.1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Online/M.1605379141.A.FC9.html ※ 編輯: Vergil5566 (220.157.121.4 臺灣), 11/15/2020 02:50:26

11/15 03:13, 4年前 , 1F
20201115收到 將請版主到版上說明
11/15 03:13, 1F
文章代碼(AID): #1Vi2H5_9 (Sub_G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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