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po11po11不處分hydra6716

看板Sub_Strategy作者 (麥子)時間11年前 (2013/12/09 20: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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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efish5566 (死魚56)》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你所謂的「補足意見」裡面只補充了你對於板主群作為不滿之處, : : 但是並沒有解釋與板主群作為無關的意見為何也要使用「噓文」來表達。 : : 我問的是這些無關的意見「為何」要用噓文來表達,這部份根本沒被解釋。 : : 既然沒有足夠的解釋來說明那些噓文不是為了刻意影響推噓文評價, : : 而將與該文內文無關的意見也用噓文來表達,自然就維持板主原本的判斷。 : 我用噓文表達那些無關意見後 自知不妥 : 於後補上與主題相關之意見 : 請問這和hydra6716案有何不同 : 他自知不妥 於後補上他認為的正確意見想避開B3 : : 我澄清的是「你對判決的解釋」,不是「你對本身噓文行為的解釋」。 : : 我想這兩種「解釋」雖然同為「解釋」,但實際上所指涉的對象不同應該不難分辨。 : : 如果對於 B3 的部份沒什麼要補充說明的,那我傾向 B3 就維持 po11po11 板主的原判。 : 同上 不同的點在於,你後來補上的意見,不足以說明「無刻意影響推噓文評價」。 而 hydra6716 板友後來補上的意見,足以說明「無刻意散佈錯誤資訊」。 這是出於對板上提供的資訊內容作出的解讀,而非僅對事件發生的形式進行判斷。 如果你認為我對於這些推噓文內容的判斷不正確,可針對我的判決進行申訴。 既然 B3 的部份沒什麼新的論點或事證, B3 維持 po11po11 板主的原判。 : : 我引用的段落是 D2 的原則性主文部份,後續段落則為對施作細節的解釋。 : : 在 D2 的主文部份已經說明其禁止的訊息是「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 : 而後面兩個段落分別羅列嚴重侵權與普通等級,用於進一步說明不同資訊的處理方式。 : : 故在行文邏輯上以 D2 主文部份所限定的私密資訊的屬性為優先認定的條件, : : 若是所揭露的資訊無法與現實人身作出關聯,即不符合 D2 認定的先決要件。 : : 在 #1ISyX3fe (Sub_Strategy)#1ITAbM1q (Sub_Strategy) 中, : : po11po11 板主也已經說明 PTT 帳號不在該條板規的限制範圍之中。 : 板規中將電話;手機;住址;帳號;密碼並列 : po11po11則將其他四項並列 帳號另外看待 : 我不懂用意為何 : 他句意中的qe70r178rl=diefish5566可不是所謂的受公布資料 : : 因此,若 : : (1) 你認為 hydra6716 板友揭露了「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 : 那麼請詳述其揭露的資訊如何達成上述的影響力。如果確實有此效果, : : 我認為這應該要以 D2 進行處分。 : : (2) 你認為 hydra6716 板友揭露了「 PTT 帳號」訊息,符合了 D2 對「帳號」的描述。 : : 則我認為這是板規制定時板主對於板規的說明不夠精確所致, : : 我會要求板主針對板規 D2 對「帳號」的描述進行進一步的釐清並修改板規。 : 二比起一 較符合我的想法 : 進一步釐清並修改板規是之後的事 : 現行板規下 : hydra6716應該受到板規處分 針對板規 D2 於制訂當時所規範的範圍究竟為何,我有向 memy 前板主查證我的看法。 根據 memy 前板主的回覆,當初該板規在制訂時,的確是將目標放在 「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而在此一原則下,「PTT的使用者ID」, 並不包含在該條板規所約束的判定範圍,且過去也沒有相關的判例。 當時所使用「帳號」二字主要偏向「遊戲帳號」與「金融帳戶帳號」等帳號資料。 由於制訂板規的 memy 板主以及目前進行判決的 po11po11 板主皆認為該板規, 其認定範圍並不包含「PTT使用者ID」,且依該板規之文字來進行理解, 「PTT使用者ID」亦不包含於「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故 hydra6716 板友所提供之資訊並不受到 LoL 板板規 D2 的約束。 D2 部份維持原判。 針對現行板規 D2 在文字上未強調「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之先決條件, 以及對於「帳號」之認定範圍模糊不清,請板主盡速修訂板規 D2 以說明其認定範圍, 使得板友得以精確了解該條板規所規範的對象。 --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裡死了, 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約翰福音 12: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4.61
文章代碼(AID): #1IfRpdqI (Sub_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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