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diablo板 quen6788板主 水桶不服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旺來)時間12年前 (2012/06/17 01:36), 編輯推噓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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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訴  ̄ ̄ ̄ ̄ 看板群組:G_Online 申訴人:ownlai 申訴看板/板主ID:Diablo / quen6788 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事實發生經過) 本人6/16下午於暗黑板發了一篇 [交易] 代工文 因板友詢問度高且有板友晚上仍希望代工 基於回饋板友的心態下 於是請想代工的板友幫忙發文, 讓更多板友知道 結果被板主認定為分身而水桶 不服之理由:(爭點、沒有共識的關鍵點) 經過查詢後, 相關板規應該為 : 2.台灣時間週一到週五禁止發表交易文,只有週六及週日可各發表一篇交易文; 暗黑二的交易文只限制每日發表一篇。 嚴禁刪掉重貼及分身超貼(同IP皆算),文章即使被刪除後仍列入計算。 然而與板主溝通後 板主所用的理由僅僅只是以 "實況網址" 與 "TAG"相同 來判定第二篇文發文者為本人分身 此兩理由皆未出現在板規中 相信板主乃是自由心證來判定 然而板規中也並未說明證據不足狀況下可板主自由心證判定 因此本人認為應該依循"無罪推論"方式來判決 也就是需由板主來提出證據證明另一篇文章發文者為本人分身才可判決違規 且既然代工者皆為本人 是否 "實況網址" 與 代工者 "TAG" 不論是由誰來發文 留下的這兩項資訊皆必然相同!! 用此兩理由來判定為分身, 於邏輯上也完全不通 再來 若是此判例一定成立, 確實該水桶 是否造成往後只要有鄉民熱血想於板上代工 其他板友不想讓該人於板上代工, 欲加以陷害 (姑且不論原因為何) 只要另發一篇文貼上相同實況網址與TAG即可玉石俱焚? 甚至是讓此人一個月內都不能再發代工文 不管是用自己分身或是請人代發 都會被說水桶中又用分身發文 (因為實況網址與TAG必然又一樣...) 雖板主管理暗黑板確實相當辛苦 然個人認為對於每一位違規之判決必須相當謹慎 不可抱著 "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位" 的心態在審判 尤其是對於類似此例, 一個新原因的判例 更該謹慎之 不應以此種模稜兩可的原因, 缺乏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判為違規 否則只會造成板上往後更多的麻煩 謝謝 所附證據:(完整貼在下方,或以附件方式轉錄文章並編號) ==違規原文== 已被刪除本人無備份 ==板主公告== 文章代碼(AID): #1FtAzRE2 (DIABLO) [ptt.cc] [公告] 水桶處理 ==溝通紀錄== 版主: DIABLO 看板已暫時禁止您發表意見 (放入水桶名單)。 原因: 公告27429 其它資訊請洽該看板板規與公告。 本人 : 你好 關於diablo板水桶處置 S板友並非我分身 而是另一位板友 他想要我代工 因為要開實況 所以我請他順便到板上發文讓其他人也可以加入 該版友並非是我的分身 請解除水桶 謝謝 版主: 你好 由於實況網址與TAG皆相同 在與wewemax板主討論後判定為同人 所以視為分身超貼 目前未打算更改判決 感謝 本人: 你好 我仔細看了看板規 並沒有寫"實況網址" "TAG"相同即可視為同人的規則 不寫明的狀況下應該要有證據才可判定 況且過去有多次板友甚至被水桶後 利用朋友帳號PO文也直接表明 也未見水桶 我不認為這樣的判決存在合理性 請用合理的理由判決 謝謝 版主: 你好 你所舉的例子沒被水桶不代表符合板規 我相信有之前的判例被水桶後請朋友代PO依然被水桶的 沒被桶只是板主群沒看到而已 類似判例請參考 ┌─────────────────────────────────────┐ │ 文章代碼(AID): #1FpoVz2a (DIABLO) [ptt.cc] [公告] wind75609592 alex81083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DIABLO/M.1338976253.A.0A4.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5 Ptt幣 │ └─────────────────────────────────────┘ 所謂的分身代PO並不是指"帳號分身"的代PO 而是指明顯同人的代PO 或許你會說這帳號是你朋友 或不認識的人 但我們只能從文章內部判斷為同人(同TAG 實況網址) 感謝 本人: 你好 我又去翻了一次板規 我認為你的說法代表沒證據的狀況下你們只是自由心證的去判斷 但是板規也沒說明此方面可為自由心證 而這種狀況下 是否應該參照法律執行 講求有實證才可判定有罪 就是所謂的 " 無罪推論 " 應該是板主要提出證據來證明 鄉民有違反規則 不是我們來提出證據我們沒有違反規則 再者 若今天我提出了證據可證明真的不是分身 是否代表板主要負責 必須公開道歉甚至辭職? 還是就單純解開水桶然後當作沒發生過一樣? 請說明 謝謝 版主: 你好 我想這樣爭執下去沒有結果 如有問題請至Sub_GOnline申訴 有任何問題我會一並回覆並交由小組長判斷 感謝 ========================================================== 未依照申訴程序者不受理 文章標題請改:[申訴] xxx 板 yyy板主 zzz(主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50.22

06/17 02:35, , 1F
你的證據應該是站內信 要轉寄過來才對
06/17 02:35, 1F
※ 編輯: ownlai 來自: 114.38.246.174 (06/17 07:48)

06/17 07:46, , 2F
認ID不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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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7:47, , 3F
不然每個人都說是他親朋好友發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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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8:36, , 4F
如果就是要採用認ID不認人 也該寫入板規阿 不是想判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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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8:37, , 5F
要不就是直接規定只要同ID 朋友幫發也不可以
06/17 08:37, 5F

06/17 08:40, , 6F
但這樣還是會有他人陷害的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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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8:59, , 7F
這樣就要人家辭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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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0:05, , 8F
6.禁止在自己的交易文以外的文章中(包含徵求推文)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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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0:06, , 9F
偷夾帶交易訊息 你既然同意人家幫你發 那就是偷渡夾帶了
06/17 10:06, 9F

06/17 10:07, , 10F
只是覺得版規要再更明確說明 請人幫貼也算分身貼文?
06/17 10:07, 10F

06/17 11:16, , 11F
今天是你請他人貼 不是他人陷害 這是兩回事
06/17 11:16, 11F

06/17 11:32, , 12F
即使是我本人同意 程序上也有錯誤 板主得知我同意是判決後
06/17 11:32, 12F

06/17 11:32, , 13F
而非判決前, 代表板主判決前 就並非考量我同意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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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1:33, , 14F
且板主判決我 信件與公告中 都沒有引用第六條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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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1:43, , 15F
若都依此判例來判決 不就代表往後 被陷害者也是先桶再說
06/17 11:43,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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