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BO版 OPOP5566 版主 水桶不服
以下針對申訴者的34點作出回應
3.我當天也是第一次推文,是因為看到版上有人爭吵,因此我回了以下留言
推 goodchild38:天氣好熱大家好熱血>_^今天去買一杯百香果汁消暑 05/23 16:30
→ goodchild38:喝了一口發現他忘了加糖~好酸好酸阿 05/23 16:30
當時用意是希望可以緩和大家情緒,完全看不出這句話哪邊有影射別人的字彙在裡面
4.版主第一次水桶我之後又放我出來時並無告知我說我這發文有影射倒誰誰誰
如果當時版主可以明確告知,我就可以避開可能引起紛爭的某些特別字眼
不會第二次發文時又被說有影射的嫌疑, 因此版主處理此事件很明顯是有疏失的!
第三點與第四點
完全不是申訴者所說
原推文如下
推
05/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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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3 16:20,
05/23 16:20
推
05/23 16:21,
05/23 16:21
推
05/23 16:21,
05/2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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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23,
05/23 16:23
推
05/23 16:30,
05/23 16:30
→
05/23 16:30,
05/23 16:30
一開始以a-11水桶原因是因為圖片裡的文字 有挑釁之嫌
後與其他兩位板主開會認為屬灰色地帶 於是改判警告一次
但是後來審閱另外一篇文章 發現也在下面推一樣的圖
加上此段推文 有影射之意
所以判處a-11 水桶七天
第十一項 請勿發表具有挑釁意味、刻意引戰、挑起紛爭意圖、人身攻擊的文字
或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以及酸文 (皆包含直述以及影射)
違反第十一項:首次水桶7日,第二次水桶30日,第三次水桶60日,
第四次水桶90日,第五次永久水桶。10/04/23增
然後我想版主是沒有義務告知此版友是否會違規
且申訴者第一次針對圖片申訴 後又以此段推文申訴
明顯有模糊焦點之意
請小組長處理
如需上面推文與另一篇文章的原文 再說一聲 我再轉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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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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