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NSwitch 板板主判決
謝謝 小組長花時間審閱本案
謝謝 板主抽空提答辯與說明
我針對板主所提出的三點作答辯:
※ 引述《bibbosb4 (我愛馬力歐)》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關於這次申訴我們再補充說明
: 一、關於「重複討論不等於鬧板」
: 申訴人以本板答辯也重申了相同見解為例,主張反覆是自然現象。這一點我想做個區分:答辯本來就是針對同一爭點重申立場,性質上與一般討論不同,而且只發生在這次申訴程序裡;本案的情況,則是在一般討論中,對沒有新內容的議題反覆發動。兩者不太能相提並論。
: 「立場一貫」不構成鬧板,這點板主群同意。不過版規07所說的「故意製造混亂」,在板務認定上不以當事人自己承認為必要,而是從客觀行為來判斷。申訴人在清楚知道該議題每次提出都會引發爭執、影響板面的情況下,仍在沒有新內容的前提下持續發動,這樣的情形,板主群已足以認為他對於「可能造成混亂」是有所預期、也未加避免的。本板的認定依據,並不是單看發文次數,而是「沒有新內容仍反覆發動」與「知道後果仍持續為之」這兩點合併來看。
一、板規 07 所要求的是「故意製造混亂」,而非是「可預見可能產生爭議」。若依板主
群所採之標準,只要使用者重申自己一貫的立場,且明知他人可能反駁、引發爭論,即可
推認符合板規 07,則「故意」與「可預見」兩者的界線將被混為一談。我知道可能會有
人反駁,但我的目的只是表達自己的意見,而不是故意想讓板面混亂。有可預見性,但未
必有故意性,可預見性不能直接等同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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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舉例說明1】:先前答辯書底下留言正好可以作為例子。提出答辯書前,我或許可
以預見,底下可能仍會有部分板友基於不同立場,甚至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做留言回應。
但若依板主的邏輯,是否代表我明知可能引發爭論,仍提出答辯書,就等同於「故意製造
混亂」?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則可見「可預見他人回應」與「故意製造混亂」本來就是兩個不同概
念,不能僅以前者推論後者。否則,任何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反駁的情況下行使答辯權、說
明自身立場,都可能被解讀為具有故意,這樣的標準顯然過於寬泛。使板主群所承認「立
場一貫本身不構成鬧板」的原則,失去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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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應綜合整體互動脈絡,我是在被回應、被稱呼綽號的情況下才回應」
: 本板在認定時,並沒有把申訴人的發言單獨抽離來看。不過,被回應、被tag、或被以不喜歡的綽號稱呼,恐怕不足以構成「只能以持續發動爭議的方式回應」的理由。遇到這些情況,其實仍有循檢舉程序處理、或不予回應等其他選擇;要用什麼方式回應,仍屬個人的判斷,結果也就需要自行承擔。整體互動脈絡可以作為背景參考,但應該還不至於改變申訴人自身發文模式的性質。
二、我上一份答辯書已提出:
「長時間反覆出現同型態發言」究竟屬於「蓄意鬧板」還是「合理的澄清與回覆」?其間
的界線究竟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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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舉例說明2】:我被人叫綽號稱呼時,我如果講:「我不接受這綽號」,如果對方還
一直幫我取別的綽號,我如果還是多次、在不同篇幅表達:「我不接受這綽號」,就算我
知道我講了他可能也不會理我,這樣是構成鬧板嗎?因為表達:「我不接受這綽號」,沒有
新內容但反覆發動,我也知道講了他也可能不會聽,但我覺得我表達我不喜歡這綽號,只
是在表達我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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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群認為我「在沒有新內容的前提下持續發動」、「明知會引發爭執仍為之」。然而,
我必須強調歷次發言絕非主動挑起爭端,亦非毫無新內容的無端重複。
當其他板友在板面上持續對我進行針對性的不實指控、曲解或稱呼不雅綽號時,這些挑釁
行為本身就是「新發生的事實」。本人為了維護自身名譽,被動針對每一次「新的攻擊」
進行「對應的澄清」,此乃討論過程中合理澄清之正當舉措。
不應將「堅持澄清」等同於「惡意鬧板」。若照板主邏輯,是否意味著只要挑釁者不斷發
文,被挑釁者就必須被迫噤聲,否則一回應就會被扣上「明知會引發爭執、故意製造混亂
(板規07)」的帽子?這顯然無異於變相鼓勵挑釁者利用板規懲罰受到挑釁的一方。
然後板主說事後可以檢舉,並不代表當下即喪失澄清自身立場或回應他人指控之權利。檢
舉程序與當下澄清自身立場,兩者並非互斥關係。就像綽號是否構成人身攻擊,通常比較
難認定。我過去因了解綽號較難被認定,便選擇不檢舉,無論此舉是否過於疏忽或天真,
都已成過去。
我逐漸體認到,對於綽號稱呼,若在單次發生時未即時表達反對立場,隨著時間累積,容
易演變成持續性的標籤化,對當事人造成相當的心理負擔。從此時此刻開始,若再有人以
綽號稱呼我,我會立即明確表態「我不接受此綽號」,這絕對是我應有的重要權利。
: 三、關於「02與07應合併考量,不宜切割」
: 這兩條板規規範的內容不全然相關:02針對的是對「特定個人」的人身攻擊或引戰,07針對的是對「板面秩序」的干擾。有時大量的02違規會被判07,但不代表07違規與02違規必然相關。
: 另外想提出一點:申訴人一方面表示「並非主張他人違規就能抵銷本人責任」,另一方面又主張應把他人的行為合併進來一併評價。這兩者之間似乎有些張力。既然申訴人也同意他人違規不能抵銷自己的責任,那麼他是否構成07,原則上仍應就他自己的發言與行為來判斷。至於申訴人提到檢舉人有「刻意試探」、「刻意叫綽號」等情形,如果屬實且構成違規,申訴人可以另行檢舉,本板會依程序個別處理;但那屬於另一位板友的另一件事,跟申訴人自己是否構成07,應該還是要分開來看,是否合併並不影響這部分的認定。
: 綜合以上,申訴人所提的三點,應該都還不足以動搖本次警告的認定,本板建議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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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FS72.
三、【實際舉例說明3】:
在這次申訴案件中,我是一個人對三個人進行答辯(板主與另外兩位板友)。在合理且必
要的澄清過程中,我的留言數量即便達到板主的三倍,其實是合理的現象,畢竟板主及另
外兩位板友都可能各自提出相似或重複的問題,而我必須逐一針對每位的疑問做出回應與
澄清。
但如果單獨抽離出來,只看我一個人的留言數量,確實容易讓人覺得「這個人話怎麼這麼
多」。但若能同時考量到這次答辯是「一人對三人」的情況,就會理解留言數量偏多的原
因,因為我必須同時回應三個人各自提出的問題,而不是只針對單一對象進行對話。
同理,在板上進行辯論時,我認為板主不應該只單看我一個人的發言量,而應考量到當時
是有多位板友同時對我提出質疑。在這種情況下,我的發言份量自然會是那幾位板友發言
量的總和,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的判斷基準,不應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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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非主張02違規即可抵銷07責任,而是認為判斷本人是否具有「故意製造混亂」之主觀
意圖時,仍應完整觀察互動脈絡,包括其他板友持續引用、Tag、以綽號稱呼等因素。要
求的是完整認定事實。
被挑釁或被稱呼綽號時 本身就是一種壓力,回應並非故意發動,板主雖說「互動脈絡僅
供參考」,但若忽略他人持續挑釁的背景,就會把責任單方面加諸於申訴人,造成裁量失
衡。
綜合以上說明,本人認為原處分之事實認定及板規適用仍有不合理之處,尚有重新審酌之
必要。懇請小組長重新審理本案,並就本案事實認定及板規適用予以重新審酌,以作成公
正、妥適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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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106.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Console/M.1783443940.A.59F.html
※ 編輯: dreamcube (61.70.106.27 臺灣), 07/08/2026 0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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