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不服 NSwitch 板板主判決

看板Sub_GConsole作者 (WEI)時間15小時前 (2026/06/06 23:43), 3小時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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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申請  ̄ ̄ ̄ ̄ ̄ ̄ 看板群組:G_Console 看板名稱:NSwitch 申訴板主:swallow0327/bibbosb4 申訴項目: 本人尊重板主群維護板面秩序之職責,也願意檢討自身於討論過程中可能過於執著或情緒 化之部分。 然而,本人認為本案爭議係由多方互動所形成,並非單一板友即可獨立造成;且原處分未 必已充分考量長期衝突背景。若板主群認為本人討論方式仍有改善空間,本人願意接受指 導並檢討。 因此懇請組務:一、重新完整審閱本案全部脈絡。二、檢視板規 07 適用是否符合事實及 主觀要件認定。三、檢視本人與其他參與者間之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衡平原則, 避免裁罰輕重失衡,懇請酌情減輕處分或改以較輕之處分方式處理。 申訴原因: 一、案件說明 (一)處分公告:[附錄05] #1g95PpQQ (二)本人已於 2026/05/29 透過站內信向板主群提出申訴。 (三)截至 2026/06/06,已逾七日未獲板主群回覆,依程序向組務提出申訴。 二、申訴理由 (一)本案爭議係多方互動形成,責任不應完全歸由本人承擔 本案相關討論過程中,實際上係由多位板友持續回應、反駁及互動後逐步升高,並非由本 人單方面發言即形成爭議。 網路言論爭執絕非一人獨自造成。檢視板主群所列舉之九篇文章([附錄02] #1g949Nvf ) 及關推文脈絡和衝突之形成,本質上是多位特定板友長期對本人進行嘲諷與貼標籤在先。 若板主群認定該言論往來已達「製造混亂」之程度,同一事件中與本人發生激烈口角之其 餘三名涉案人,板主群僅判「警告」處分;唯獨對本人一人祭出「水桶 30 天」之重罰。 本人理解自身於討論過程中可能有過度執著於澄清立場之情形,但從整體討論脈絡觀察, 相關爭執顯然屬於多方互動所共同形成之結果,而非單一板友即可獨立造成。因此,本人 認為本案若僅將板面混亂之結果完全歸責於本人,恐未能完整反映事件形成之實際經過。 (二)長期遭受特定綽號及標籤化對待,應列入事件背景考量 本人長期超過三年於 NSwitch 板,遭部分板友以「幻想大師」、「夢大師」、「大師」. ..等綽號揶揄稱呼。([附錄04] #1g94mgtq ) 本人理解組務未必需要認定此情況已達法律上所稱之霸凌程度,但不可否認的是,此類標 籤化稱呼已持續相當長時間,並已成為本案衝突形成的重要背景因素。 本案部分推文及回應,實際上係本人針對相關標籤與指涉進行說明與澄清,而非單純以製 造爭端為目的。 懇請組務於審查本案時,將上述長期社群互動背景一併納入考量。 (三)板規 07 所稱「故意鬧板」之主觀要件認定,仍有商榷空間 板規 07 所規範者,應屬具有主觀惡意、刻意製造混亂或煽動板友之行為。 然而板主群所列舉之相關文章內容,多數均圍繞於法米通銷售數據、主機市場定位、第三 方遊戲支援、遊戲產業發展等議題,均在該板旨允許之討論範疇。 檢視爭議文之推文,本人不論留言內容為何,即有特定使用者(ID)持續回應或反駁,則 相關爭議是否能直接認定為本人刻意引發混亂或爭端,實有進一步檢視之必要。本人認為 ,討論過程中的爭執係由多方互動所形成,若僅因討論最終演變為爭論,即推定本人具有 故意鬧板或煽動他人之主觀意圖,恐與實際情況有所落差。 本人發言內容雖可能反覆表達相同觀點,但均係針對相關議題進行討論與說明。本人未 使用不雅文字、人身攻擊、辱罵詞彙或惡意挑釁語句。若僅因本人持續堅持自身觀點或反 覆澄清立場,即直接推定本人具有「故意鬧板」之主觀惡意,實有極大的討論與釐清空間 。 (四)本案處分程度與其他參與者相比,恐有衡平性疑慮 本案相關爭議中除本人外,尚有其他參與衝突之板友受到處分, 然而其他參與者多為警告處分,而本人則遭水桶 30 日。 當我不論發表何種言論,皆會遭到固定群體「為反對而反對」地圍攻,敢問引戰與製造混 亂的源頭,究竟是發表觀點的少數人,還是集體圍剿的多數人?板主群以此處分此例一開 ,等同宣告「只要集結多數人圍攻特定板友,就能讓該板友因鬧板被水桶」。 本人並非主張自身完全無責,而是認為若同一事件係由多方互動形成,則處分標準是否一 致、違規情節是否存在顯著差異,應有具體說明之必要。若各方皆有參與爭執之事實,而 本人所受處分明顯重於其他參與者,則懇請組務檢視原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衡平原則 。 (五)水桶後相關情形顯示衝突來源並非僅存在於本人一方 於處分公告([附錄05] #1g95PpQQ )發出後,底下留言仍持續出現針對本人的取綽號文 (如「不~大師」、「便宜大師了」...等)。這充分證明,即便將本人隔離,該板特定 群體的霸凌與取綽號標籤化行為依舊持續。原處分機關未能有效制止真正的挑釁源頭,卻 單方面對被長期言語霸凌的人從重處分。 此情形顯示,本案衝突之形成恐非單純由本人所致,而係長期社群互動累積所造成。因此 ,本人認為原處分雖已限制本人發言,但並未真正消弭爭議產生之根源。 此致 Sub_GConsole 組務 申訴人:dreamcub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3.21.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Console/M.1780760629.A.EC0.html ※ 編輯: dreamcube (182.233.21.143 臺灣), 06/07/2026 11:36:49
文章代碼(AID): #1g940rx0 (Sub_GCons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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