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的詐叫心得~~
看了上一篇橋友的文章,基於裁判的職責不得不做以下的提醒-->
1.沒錯,橋規的確是允許詐叫的,請看橋規的以下規定-->
(1)橋規第40條:同伴間的默契
A、叫牌與打牌之選擇權
只要不是基於同伴間的默契,賽員可以不經事先聲明,而作任何方式之叫牌或打牌(包括
愚弄他人之詐叫,違反常規之叫牌與打牌或違背賽前聲明及特約用法等等)。
但是-->
B、禁止隱瞞同伴間的默契
賽員不得根據同伴間特殊的默契從事叫牌與打牌。除非能夠合理的知悉對方二位賽員已能
明瞭其意義,或者除非他已根據主辦比賽單位之規定宣佈了此項叫牌或打牌方法之使用。
另外,
D、特約的規定
主辦比賽單位得規定叫牌或打牌特約的使用。地區性橋會,更得進一步節制同伴間的默契
(即使是非特約性者亦然),如全手只有一張K或遠較一般規定為低的牌力在一線作第一
次叫牌等均可限用;地區性橋會亦得將此項任務向下授權。
第75條:同伴間的協議
A、同伴間的特殊協議
同伴間的特殊協議,不論其為明顯的或含蓄的,均必須充份而毫無保留地供使敵方知悉(
參閱40條)。運用此項協議的資料時,必須要透過該一比賽牌局之叫牌、打牌及實際牌情
,傳遞予其同伴。
B、違反同伴間之協議
在運用時,如果賽員違反了其所宣佈之同伴間協議,只要其同伴並未覺察,即不構成不正
當行為(但習慣性的違反同伴間協議,即成為含蓄的協議,如此即須向敵方明白說明)。
賽員違反同伴間之協議,並無義務必須向對方說明,並且如果此後敵方因根據前述違反協
議作出之推論進行叫打,但卻遭受損害時,亦無權要求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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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條文,我們可以看出,橋規雖然同意橋手使用詐叫,但是並不允許習慣性的
違反同伴間協議,即所謂含蓄的協議,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賽員有習慣性使用詐叫的習慣
,那他或是他的同伴就有義務提醒敵方,這樣敵方和詐叫者的同伴所獲資訊才是公平的。
也才是個公平的比賽。
另外很多等級較低比賽或是雙人賽,為了照顧大多數的基層橋友,主辦單位會於賽前宣
告單行法規-->不准詐叫,還請大家留意。
中華民國橋藝協會裁判委員會 陳源宗1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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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付牌打不好不代表一輩子打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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