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使用權,所有權。
※ 引述《NDark (溺於黑暗)》之銘言:
: 不完全同意這樣的的說法
: 最早的電子遊戲是買斷制的,玩家付錢,買到一台電子機,或一片卡帶(光碟)因此可以
: 遊玩電子遊戲。就跟買了洗衣機可以洗衣服,買了播放器可以播放影音相當。
: 直接跳到數位版的電子遊戲作個比較,暗黑破壞神3的數位板已經沒有販售光碟,直接在
: 平台申請帳號,刷卡購買,就可以獲得下載路徑,下載完畢就可以透過登入伺服器的方式
: 遊玩遊戲。
: 兩者的差別不只在於電子遊戲是否連線,遊戲是單機或線上,我們這裡探討的是有沒有實
: 體財產這件事情,也就是玩家是否擁有那項產品。前者擁有了那台遊戲機,洗衣機,播放
: 器,因此擁有所有權,當然也包含處置權,要像這位老兄
美國法這一塊我不是很懂,我以中華民國法律來講
財產主要可以區分為債權、物權和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等)
債權具有相對性,主要是依據契約或侵權行為產生
物權具有對世性,必須依照法律或習慣法能成立
無體財產權又稱準物權,一樣必須依照法律才能成立,也一樣擁有對世效力
物權,這邊以所以權來說明
所有權的權能是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
無體財產權的權能是甚麼
以著作權來說,著作權的權能是著作權法第22到第29條
簡單列舉,著作權的權能是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放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二次改編、移轉所有權、出租著作物。
買到遊戲光碟並不代表擁有著作物的所有權
假設買到遊戲光碟代表擁有著作權所有權的話,代表你擁有著作物的公開傳輸權利
換句話說你買PSP的UMD,就可以把UMD轉成ISO檔放在網路上供大家下載
事實上這違反大家膝蓋的感情
因此假設錯誤,反證買到遊戲光碟並不代表擁有著作物的所有權
當然純粹以載體來說,你擁有光碟片的物權,但是並不擁有遊戲內容的著作權所有權
: 一樣摧毀自己的物品(這裡就是卡帶或光碟),電子遊戲公司是管不了你的。
: 後者的情形是純粹的數位產品,玩家所購買的數位資產,就像是iTune的數位音樂一樣,
: 是存放於公司的伺服器。只要連的上官網,就可以透過客戶端程式(iTune,下載的遊戲
: 軟體)來遊玩遊戲(或聆聽音樂)。因此在這種純粹的數位產品的情形下,玩家其實購買
: 的並不是數位資產的所有權,而是使用權。其所有權依然屬於公司。玩家(或使用者)並
: 不能處置這個數位資產,也就是並不能(駭客到遊戲公司的電腦)摧毀(刪除)這項數位
: 資產,也不能將財產繼承出去
回到財產種類有債權、物權和無體財產權
數位資料事實上是由債權成立的一種財產
這種財產是否可以繼承仍然要看當初消費者與大公司之間簽訂的契約內容而定
當然法院可以用違反公平正義推翻契約內容
但是公平正義原則上是用盡所有法律條文皆無法處理才會用到的條文
基本上用到公平正義原則是少之又少的例子
: 只能請求公司,移除使用數位資產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使用iTune時就看不到這個音樂
: ,使用遊戲客戶端軟體也就是沒有登入這個遊戲的權利。
: 因此我們買了洗衣機不會講我們買了洗衣機的使用權。這個角度來講是過度擴張解釋”使
: 用權”,那麼買了飲料也買了可以飲用的權利?買了空氣清靜機是買了產生清淨空氣的權
: 利?
: 這不僅僅是數位與否的問題,比照國有財產制的國家,買房的人擁有的是對土地的使用權
: ,土地的擁有權始終是國家。因此房客就像長期租賃一樣,沒有將房地產轉移給其他人的
: 權利。當房客結束(或被結束)使用,這項產品(土地)就回歸國家。在私有財產制的國
: 家,我們認為買了一棟房子,不僅僅是買了住的權利,而在死後,這房子也將轉移給繼承
: 人,繼承人也不用再為了房事而重新打拼。(當然房價合不合理,國家是否依法徵用土地
: ,就是另一回事了。)
首先無體財產權仍然必須依法成立
如果沒有物體上面沒有無體財產權,就不用繼續討論了
例如假設你喝了可口可樂之後可以用舌頭嚐出可口可樂的配方
再去申請配方的專利,這個專利權就是你的
因為可口可樂公司多年來從來沒有申請配方專利
你先依法得到專利權,專利權就是你的
回到使用權來說
假設某個洗衣機內部有個專利,你買了洗衣機等同你有這個專利權的話
代表你買一台洗衣機,就可以依照專利權的權能禁止廠商生產同款洗衣機
這是法律賦予專利權的權能!!!!!!
當然這違反我們膝蓋的感情,我們不可能買了一台XBOX ONE之後就禁止微軟生產XBOX ONE
因此只能限縮解釋我們和廠商之間依照契約得到某專利的使用權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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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譜沒有專利是因為不符合專利三要件,要講這個就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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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一次,所有權(物權、準物權)必需要依法成立
目前中華民國沒有一條法律說有這世界上有 數位內容所有權 這東西
法律沒有規定,就代表沒有數位內容所有權這種權利
你不可能擁有一個這世界上不存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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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叫作著作,和你擁有著作權有甚麼關係??????
拜託你找一個中華民國法條理面有 數位內容所有權 的東西好嗎
我只有聽過著作權,我從來沒聽過數位內容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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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債法法理來說,遊戲公司得依照契約收回使用權,賣家對二手買家負民法352條責任
當然遊戲公司可以訂立不收回的契約,這樣遊戲公司就不能收回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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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我都不想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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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我比較容易看得懂你在說甚麼
你這邊講得是第一次銷售原理,也就是著作權人的權能的射程範圍不到二手買家
但是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契約
簡單來說
著作權載體的部分(著作物)一手買家有所有權,得自由處分、收益載體
著作權內容的部分,著作權人原則上不能干涉賣給二手玩家,除非契約另有規定
不過請注意,這邊是說著作權人不能干涉,不代表玩家有著作權,而僅是擁有著作物
在數位化之後,依照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人不能干涉帳號要給誰玩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
當然我不認為微軟會那麼好心在契約上面說你可以吧帳號給別人玩啦
債權在於玩家買光碟或數位化遊戲遊戲之後,遊戲廠商必須保證玩家能玩遊戲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這句話好像講過很多次......)
「遊戲廠商必須保證玩家能玩遊戲」本身就是一個債權,也就是我說的使用權權能
例如如果到時候微軟認證伺服器當機,不能玩遊戲的話,微軟必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玩家賣給二手玩家賣的就是使用權,賣家就要負
「保證遊戲廠商會履行保證遊戲玩家能玩遊戲的責任」的責任,當然契約另有......
當然這還是一種債權,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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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怪怪的啦,而且還沒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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