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使用權,所有權。

看板XBOX作者 (溺於黑暗)時間13年前 (2013/06/16 12:40), 編輯推噓8(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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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所有權和使用權很簡單區分 : 1.遊戲光碟的情形,AB兩人簽訂契約,A允許B付費玩遊戲光碟 : 2.基於法律規定,B不能做複製、公開散布著作物等其他行為,但是如果A允許B做法律 : 規定不能做的事情,仍然沒有違法(例如遊戲廠商允許微軟公開放遊戲demo做宣傳) : 3.依照契約,B享有遊戲著作物的使用權,但是B可以讓與他的使用權給其他人使用,除 : 非契約規定不能這樣做(例如你把電腦送給妹妹用,微軟不能說你把裡面OS送人違反 : 著作權法) : 4.如果契約規定B不能把使用權移轉給別人,B還是把使用權給別人的話,B要負違反契約 : 的責任,問題是這種責任通常是以契約規定的違約金形式讓B負責,現實生活中買遊戲 : 不可能讓消費者簽下有違約金的買賣契約 : 5.所以買賣中古光碟並沒有違反契約責任,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 6.微軟是否可以運用技術讓消費者無法移轉使用權,基於「不爽不要買」的法理,微軟 : 可以這樣子作,你願意就接受,不願意就不要接受微軟作法。 : 7.如果駭客破解微軟技術,讓使用權可以移到其他帳戶使用是否違法,答案是不要違反 : 公開散布,複製著作權物就不違法 : 8.同上,微軟是否能鎖帳號?答案是賣身契簽了就能鎖 : 總而言之,買賣中古光碟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但是微軟可以用技術阻止你賣中古光碟 : ,不爽的話就不要買xbox one 不完全同意這樣的的說法 最早的電子遊戲是買斷制的,玩家付錢,買到一台電子機,或一片卡帶(光碟)因此可以 遊玩電子遊戲。就跟買了洗衣機可以洗衣服,買了播放器可以播放影音相當。 直接跳到數位版的電子遊戲作個比較,暗黑破壞神3的數位板已經沒有販售光碟,直接在 平台申請帳號,刷卡購買,就可以獲得下載路徑,下載完畢就可以透過登入伺服器的方式 遊玩遊戲。 兩者的差別不只在於電子遊戲是否連線,遊戲是單機或線上,我們這裡探討的是有沒有實 體財產這件事情,也就是玩家是否擁有那項產品。前者擁有了那台遊戲機,洗衣機,播放 器,因此擁有所有權,當然也包含處置權,要像這位老兄 (Macbook Destruction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HbrQqrgVgg
)或 這位老爸 (臉書震撼教育 父親開槍射筆電 http://youtu.be/w9kX1l-6jCQ?t=7m15s
) 一樣摧毀自己的物品(這裡就是卡帶或光碟),電子遊戲公司是管不了你的。 後者的情形是純粹的數位產品,玩家所購買的數位資產,就像是iTune的數位音樂一樣, 是存放於公司的伺服器。只要連的上官網,就可以透過客戶端程式(iTune,下載的遊戲 軟體)來遊玩遊戲(或聆聽音樂)。因此在這種純粹的數位產品的情形下,玩家其實購買 的並不是數位資產的所有權,而是使用權。其所有權依然屬於公司。玩家(或使用者)並 不能處置這個數位資產,也就是並不能(駭客到遊戲公司的電腦)摧毀(刪除)這項數位 資產,也不能將財產繼承出去 (數位繼承權的爭議 http://tinyurl.com/brptfom)。 只能請求公司,移除使用數位資產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使用iTune時就看不到這個音樂 ,使用遊戲客戶端軟體也就是沒有登入這個遊戲的權利。 因此我們買了洗衣機不會講我們買了洗衣機的使用權。這個角度來講是過度擴張解釋”使 用權”,那麼買了飲料也買了可以飲用的權利?買了空氣清靜機是買了產生清淨空氣的權 利? 這不僅僅是數位與否的問題,比照國有財產制的國家,買房的人擁有的是對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的擁有權始終是國家。因此房客就像長期租賃一樣,沒有將房地產轉移給其他人的 權利。當房客結束(或被結束)使用,這項產品(土地)就回歸國家。在私有財產制的國 家,我們認為買了一棟房子,不僅僅是買了住的權利,而在死後,這房子也將轉移給繼承 人,繼承人也不用再為了房事而重新打拼。(當然房價合不合理,國家是否依法徵用土地 ,就是另一回事了。) 這樣大的轉變是遊戲(或數位內容)產業一路走來的變化,從最早的賣產品,賣服務,賣 加值,賣社群。以致於法規或使用者對數位產品的看法一直是落後於想要賺錢的企業的。 線上遊戲就是在遊戲發展史中一個很好的例子,線上遊戲的光碟幾乎是免費的,甚至執行 檔可隨意下載的。光碟的內容是遊戲客戶端的軟體(嚴格來講是軟體編譯後的執行檔,而 非軟體[原始碼]著作),用術語來說光碟是軟體產品的載體。玩家購買了光碟,是擁有 了對客戶端軟體的所有權,想要如何處置光碟(包含裡面的軟體),是隨玩家高興,我喜 歡一口氣買十張光碟來,灌一次就折斷一張光碟也可以。如果是下載的壓縮檔(執行檔直 接不透過載體得到),那麼我要在自己的電腦複製一百份,再全部刪除,也沒人可以管。 在線上遊戲的營運模式下,玩家透過(月費或終生買斷)所購買的其實是那個帳號,也就 是透過網路連到官方伺服器並遊玩這遊戲的權利。這部份是非常接近數位資產。因為玩家 除了使用權之外,在帳號內存放了玩家的角色資料,道具資料,成就資料。 但是我們先前已經講了,這比較接近使用權,因此若遊戲公司關閉伺服器,或是玩家想要 結束這項權利之時,是沒辦法請求遊戲公司輸出(Export)遊戲的資料給玩家(然後有朝 一日若有另一台伺服器,玩家則可以再繼續遊玩),至少現在沒辦法。這就是有爭議的地 方(只是玩家還沒有認知到這問題)。 在XBOX360的時代,遊戲公司透過特典或DLC的方式來增加玩家轉讓的困難,事實是,遊戲 公司早已可以(技術上絕對可以作得到)用登入的方式來做到不能轉讓。 而微軟集團在XBOX One所想要改變的就是把傳統的買斷制,強勢從官方的態度直接提昇為 數位資產制。在遊戲產業來講並不是什麼新的概念,僅僅在於玩家是否能夠接受這種潮流 的變化。 我作為個人,是比較偏好實體的擁有/所有權,而且我希望不連網也要能玩。如果要數位 版,我希望價格或銷售上應該要便宜或彈性一些(因為少賣了擁有/所有權) -- "May the Balance be with U"(願平衡與你同在) 視窗介面遊戲設計教學,討論,分享。歡迎來信。 視窗程式設計(Windows CLR Form)遊戲架構設計(Game Application Framework) 遊戲工具設計(Game App. Tool Design ) 電腦圖學架構及研究(Computer Graphic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2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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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喔...我覺得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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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實體卡帶光碟時你花的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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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位內容儲存媒體的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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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位內容本身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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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一直想說 如果你是購買了free-DRM 的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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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貝 可以複製 但是你依舊不能拿來販賣 二手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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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音樂公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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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卡帶只在有沒有數位內容當作儲存媒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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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不違反著作權法的散佈的重製我覺得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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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一些人 都說你有了free DRM 就可以拿來販售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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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錯的 一旦販售了 就違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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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智財立法超先進跟國際接軌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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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智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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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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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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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一項 第五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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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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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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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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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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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我們不論拿到的是實體版還是數位版 只要是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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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管道購買 我們就算是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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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所有權人與著作權人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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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製作出這個遊戲 他享有著作權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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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向A購買了這個軟體 B獲得這份軟體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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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B的所有權只限於這份軟體 他不能利用這份軟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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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以後 拿去散布(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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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第59-1條 可以在同時移轉所有權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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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買到遊戲光碟的我就是拿到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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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所有權、軟體、軟體副本一並轉移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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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移轉所有權意味著我能交換跟買賣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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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來說是這樣沒有錯 但書是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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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拿到的人理應跟我當初購買時擁有一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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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句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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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時一樣的權利 萬一包含具有一次性使用的數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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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只保障我能移轉 但不保障拿到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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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是虛寶 那當然不可能讓你權力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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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條法律只保障我買賣二手跟私下交易不犯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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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軟體本身的所有權(正常使用)應該是被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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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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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假如B向A買這個軟體並在註冊時送了數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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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正常使用 範圍是由遊戲公司規範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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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經送過B內容了 如果B賣給C時A還要再送一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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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不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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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ONLINE PASS只能用一次一樣 但那不在光碟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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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的數位內容並不影響軟體的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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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光碟裡的內容理論上C都要能正常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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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沒有ONLINE PASS的化軟體無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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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PASS是軟體正常使用的前提 必須要可以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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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如果遊戲放入主機後必須先輸入一次性的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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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轉移的權利就被限制了 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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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重兩方面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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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以著作權法來說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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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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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遊戲的使用者條款有注明這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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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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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現行來說 我買遊戲到玩遊戲的過程 從來沒有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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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違反那個幾乎不會有人看的使用者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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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動作不是嗎 還是改像OLG那樣 都要勾同意就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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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通常會在你申請服務或是使用軟體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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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你同意合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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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godrong95,沒有簽約不代表沒有成立契約,沒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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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一定要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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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去7-11買東西的時候有簽任何契約嗎,但是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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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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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安裝的時候都會有契約 這點我沒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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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買家機遊戲到玩遊戲 都沒有出現契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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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契約是在你買主機的時候就附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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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是你沒有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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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翻了一下 以我前天買的PS3 TLoU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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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跟外盒上 只有在ONLINE PASS那頁有要求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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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閱讀PSN的使用條約 但沒有對遊戲本體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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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如果這條約附在主機的說明書裡 就代表使用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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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適用到之後購買的所有遊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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