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對板主申訴後依然不服判決
※ [本文轉錄自 fish56 信箱]
作者: fish56 (等著瞧)
標題: Re: 版主你好
時間: Mon Aug 26 12:59:48 2013
※ 引述《hydra6716 (有蘿堪食直須食)》之銘言:
: 水桶紀錄一向會審視使用者過去之心態判定。
: 態度具爭議所以B1為從輕量刑之結果。
: 此文回文態度仍然具引起板面爭議之嫌。
那你的意思就是給予水桶還要看過去心態瞜?
"具引起板面爭議之嫌?"這是你主觀判斷的 我針對這點還是不服
水桶應就該篇文章作符合法規之判決
而非就以往過去"心態"作為判決標準!!
另外可否就我一直有提到但你就是不回覆我的
你水桶我該篇公告最後一句話做解釋?
對本人來說其構成酸人的要件 是否有引起板面爭議之嫌?
你可否針對該點也提出你的看法?
當板主就是應該以公正第3人來進行審判 發篇公告文
應該以不偏頗的態度來公告示眾 但你加註的那句
我主MAIN水桶 對於水桶我發的該篇文章的判例 是否"態度"可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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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20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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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fish56 (1.171.208.217), 時間: 08/26/2013 13: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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