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WOW 板主 rock5421 雙重標準
※ 引述《aa124816 (啾啾)》之銘言:
: 案件申訴
:  ̄ ̄ ̄ ̄
: 看板群組:G_Online
: 申訴人:aa124816
: 申訴看板/板主ID:wow版 / rock5421
: 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事實發生經過)
小組長好、申訴人好,以下針對申訴人對於判決認為有「雙重標準」部分做出說明
: 本案肇起 #1bRjknLA (WOW) [ptt.cc]
: 原文下方推文由
: 推 ithanhunt: 這裡台人台服 去對面變亞服 這公會真的笑死 12/07 15:52
: 噓 mario5566: 雲玩家 技術低端 只有自尊心比天高 人家實話實説被當 12/07 16:35
: → mario5566: 成在挑釁 自己氣到跳腳怪誰喔 = =? 12/07 16:35
→ mario5566: 不管啥線上線下 人家總是吊打你們一票全身只剩一張嘴 12/07 16:35
: → mario5566: 的 QQ 能強ㄧ點不? 12/07 16:35
: 開始出現mario5566以及其他多人互相謾罵及人身攻擊的情況
: 其中mario5566已被版主群決議水桶
: 但針對ithanhunt以下這句
: 推 ithanhunt: 你現實生活就是個低能+低端 裝啥高玩 高丸我信啦~ 12/07 17:28
: 說對方現實生活低能,依一般認知確為人身攻擊
: 版主方卻決議必須由其所指涉對象mario5566進行檢舉後方得處理
: 不服之理由:(爭點、沒有共識的關鍵點)
剛好申訴人附上原文
故對原文中判決決議重點標示
: 1.
: 板規第一頁明寫「凡疑似違反板規者皆可檢舉」
: 且板規內亦無提到人身攻擊必須由本人檢舉
: 我能理解在有更好的理由下版主對板規執行能有些許的裁量權
: 但版主所提出的理由
: → BigCat: 以前有過A酸B/C看不過去來檢舉,處理下去才知道AB是熟人互 12/09 06:19
: → BigCat: 飆垃圾話的例子(雖然不是在這板),所以才會傾向事主檢舉喔 12/09 06:20
: 顯然不適用於此案,因為此案涉及的雙方在wow版內已經有多次的爭執
: 因此我認為ithanhunt案版主無視我的檢舉並裁示「待事主檢舉」實屬無理
BigCat版主所提供的過往案例為參考項目
基於無罪推定的概念,除針對「批踢踢使用者群體」進行的群體嘲諷或攻擊外
參考刑法妨害名譽罪的判決,乃告訴乃論罪的判定
(僅參考並非完全依據)
同樣判例可以參考
→
12/07 16:55,
12/07 16:55
→
,
該案例在對「該工會成員」做人身攻擊後,收到檢舉信後同樣有實施處理
故以此案例說明版主判案上標準
並無申訴人所說雙重標準的部分
: 2.
: 退一步來說,就算互相人身攻擊必須由受指涉的人檢舉方能成案
: 檢舉mario5566的人
: 推 KBryant0824: #1bRjknLA mario5566 B-1 挑釁、吵架 惡意挑釁 12/08 13:51
: 僅在該文更上方的地方對mario5566叫罵過一次
: 根本沒有捲入下方多人互相謾罵的過程
: 若此檢舉被版主受理,我對ithanhunt的檢舉應無理由不受理
: 當然板主在這邊不是用人身攻擊水桶而是使用引戰文處理
: 那ithanhunt應該也可以比照水桶
第二部分同理 KBryant0824版友被認定為「批踢踢使用者」群體中
並參考https://imgur.com/a/RpuYWtx
故版主群決議可做為當事人檢舉,並此判定標準同樣用於mealoop一案中
: 3.
: 新任版主rock5421在其競選文中參選理由
: 確有提及他參選就是為了水桶mario5566而參選
: 因此上述的差異讓人很難不去認為是版主對自己討厭的人做特別嚴厲的判決
: 我想這種版工在權力範圍內只處罰自己討厭的一方之現象,應非大家所樂見
: 所附證據:(完整貼在下方,或以附件方式轉錄文章並編號)
: ==違規原文==
: 附件1 違規原文
: ==板主公告==
: 附件2 mario5566水桶公告
: ==溝通紀錄==
: 附件3 置底板規建議
: 相關討論都在推文最下方
: 主要由我aa124816與BigCat在討論
: 另附上附件4 版主rock5421 參選理由
以下為我參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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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把版面整理成充滿嘴砲的熱鬧地方
不過最重要的是送某代po仔下去
對 沒錯 我就是針對他選的
嘴砲 筆戰 互相攻淦我覺得滿正常的,不能酸人就不是鄉民了
不要侮辱別人父母家人就好,然後白癡低能兒之類的人身攻擊會先行警告,這種鳥事希望是不用到水桶人。
---------------
反黃部分為我參選時所說明的對象
申訴人認為我參選時是針對mario5566參選
但反黃部分是針對Warsongcat,故申訴人提出質疑公正性之
------
因此上述的差異讓人很難不去認為是版主對自己討厭的人做特別嚴厲的判決
我想這種版工在權力範圍內只處罰自己討厭的一方之現象
------
此部分並不符實
版主在參選時的政見表示,版友在一定程度上「兩人間」的嘴砲嗆聲並不會介入做出處理
此部分跟BigCat版主同樣持相同意見
判決理念同第一部份說明故不作贅述
並附上當事人請代po在底下的留言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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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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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23:2,
12/13 23:2
故當事人放棄檢舉的權利(此權利保留至檢舉日過期前)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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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14.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Online/M.1703128293.A.9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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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ock5421 (111.243.14.35 臺灣), 12/21/2023 1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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