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tong70624+possible322 判決案(併案)
※ [本文轉錄自 BB_Online 看板 #1UnCQWL7 ]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看板: BB_Online
標題: [公告] tong70624+possible322 判決案(併案)
時間: Wed May 20 13:56:47 2020
本案於05/17/2020 22:48:03 由版務r51303主動從原案分案處理,
使用者possible322於05/17/2020 23:58:50 在組務版提出原案上訴。
茲因原案已修正判決,故原案判決部分無效,全案併案入此案處理。
由於本案狀況特殊,本版施行合議制,需經詳細討論且兩位版主均同意後方可公告。
茲因最後共識於05/20/2020 07:37:** 版主hong1126同意所有判決全文後發布。
推文無紀錄秒數。
----------------
經檢舉, 檢視客觀事實如下
tong70624於下文中與版友互戰, 構成客觀事實之挑釁要件
┌─────────────────────────────────────┐
│ 文章代碼(AID): #1Uk_l5dr (BB_Online) [ptt.cc] [BBRE] 05/14 關機維護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B_Online/M.1589377989.A.9F5.html │
└─────────────────────────────────────┘
雖情節不嚴重, 但卻有違規之事實。
挑釁之要件定義較為麻煩及複雜,本案欲做為本版判例之一。
恐解釋不清楚,下文將盡可能的去描述。
首先,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挑釁】:故意惹起爭端。
--------------------------------------
唯上述挑釁之定義, 恐有要件不足之事實, 為避免遭到版務或是版友逕自擴大解讀
補充描述如下:
挑釁之要件, 應視前後文意來判斷是否有客觀挑釁之事實
其中, 很重要的一件客觀條件必須限制:不是逆風向就是挑釁。
民主國家法律充份保障你我發表個人主觀意見之權力。
縱使是反向意見,其意見亦有存在之必要。
因此挑釁之重點針對於人,挑起人的爭端,引戰或挑釁與否均不是你我說的算。
是否構成與人之間之爭端, 還須構成兩人之間有明顯爭端之事實。
且擺明了就是構成對方人身的貶抑,不得藉由『第三方』來構成此客觀事實。
亦及,如版友A發言:『辣椒真是做的太糟了。』
辣椒之客體為貶抑之第三方,版友B不論其身分,均無法構成挑釁之事實。
版友B,C,D,F等人,均不得主張版友A之發言有挑釁之事實。
當然反向如反串發言:『辣椒做的真棒。』
亦不得以逆風向做為客觀挑釁事實。
唯恐上面描述過於複雜,簡化要件如下:
1. 針對『對方』構成貶抑之事實,為要件1。
2. 『受眾』(被挑釁方)因對方之帶有其針對性之貶抑言論,而產生爭執,為要件2。
3. 雙方確實產生爭執,亦及因該針對性言論而產生互動,為要件3。
舉例:
A: 辣椒真的做的超爛
B: 樓上眼睛瞎了?
(B對A構成針對性挑釁事實, 而非針對第三方, 構成要件1)
A: 你才瞎了,你全家都瞎了
(A對B的貶抑性言論以『你』/或指定性之措辭回應, 並產生爭執, 為要件2)
(此時A對B亦構成了要件1)
B: 唉, 可憐啊! 惱羞~
(此時A跟B確實因為B一開始的貶抑言論, 造成雙方爭執, 為要件3)
(此時A跟B同時均為挑釁發起方與接受方, 兩者均觸犯版規B9)
--
亦即, 如A不回應B之言論, 挑釁之事實無法構成。(未造成爭執)
挑釁及人身攻擊均為告訴乃論,本案起不受理第三方檢舉挑釁及人身攻擊。
但,B對A視明顯的人身攻擊,如A不回應B選擇直接檢舉
則B構成人身攻擊之事實,亦違反版規B9。
唯A因為選擇不回應所以A無法構成版規之挑釁要件。
因故A屬於發表個人意見, 且針對之對象為第三方, 將不可能構成版規B9之違規。
--
另,引戰之定義如下:
其實引戰並非專有名詞,屬於網路流行用語。
如試圖查詢此用詞之意義,較難有一個明確的客觀定義。
但從字詞本身含義去檢視,其實與挑釁有些雷同。
但挑釁之要件本版之定義為針對性,
卻恐因無人檢舉而造成版面秩序混亂之情形出現。(引戰可由第三方檢舉後由版務判定)
則定義其要件如下:
1. 於版面造成爭執為要件1,且須至少包含2人(含)以上之爭執發生。
2. 為造成爭執之開端, 或爭執中另起爭執之源頭, 為要件2。
3. 其爭執對象為個體或群體(開群嘲), 並符合要件1跟2。
4. 為保障個人意見之自由, 限縮條件其爭執對象不得為第三方, 受眾必須包含自己。
5. 針對第4點要件之補充解釋如下:
舉例來說
(1). 版友A: 辣椒真棒
此言論卻有可能造成版上之爭執, 但為個人言論自由,
因辣椒屬於第三方, 受眾不可能包含檢舉人本身, 因故無法構成第4點要件。
(2). 版友A: 酸民們繼續~
其語意受眾為群眾個體,
每個人都可能為其受眾或者皆不為其受眾。
因故已可能構成要件4。
但如果下面沒有造成爭執之言論,則不構成要件1。
須再視前後文狀況而定,每案將個別解釋無法斷章取義。
--
其本案判決結果如下:
一
噓
05/14 20:10,
05/14 20:10
→
05/14 20:10,
05/14 20:10
噓
05/14 20:11,
05/14 20:11
→
05/14 20:12,
05/14 20:12
附圖挑釁
tong70624雖為被挑釁方,但於此處附圖採貶抑方式群攻
構成引戰要件1, 並採受體"你", 因指定對象這邊並未構成引戰要件2
但造成後續與possible322的持續爭端
構成挑釁要件1,2; 並於後續持續與possible322爭執
構成挑釁要件3, 觸發版規B9
水桶7天第一次
二
推
05/15 06:45,
05/15 06:45
於此在此發起群嘲, 構成引戰要件1,2,3
造成後續爭端如下
噓
05/15 07:08,
05/15 07:08
→
05/15 07:09,
05/15 07:09
噓
05/15 09:55,
05/15 09:55
→
05/15 09:55,
05/15 09:55
推
05/15 10:50,
05/15 10:50
→
05/15 10:50,
05/15 10:50
推
05/15 10:53,
05/15 10:53
→
05/15 10:53,
05/15 10:53
→
05/15 10:53,
05/15 10:53
噓
05/15 11:38,
05/15 11:38
→
05/15 11:39,
05/15 11:39
→
05/15 11:39,
05/15 11:39
→
05/15 11:40,
05/15 11:40
→
05/15 11:40,
05/15 11:40
其受體為上述均非第三方, 符合引戰要件4
雖possible322為爭執之開端, 但tong70624採取了回應並於版上爭執
為另起之開端均構成引戰之要件, 又觸發了一次版規B9, 第二次罰30天
檢核以上之客觀事實, 本案合併罰處tong70624 30+7天=37天水桶
--
另, 唯恐之前未充份訂出客觀要件造成版規之錯誤解讀或懲罰不符合比例原則
重新審視possible322一案
┌─────────────────────────────────────┐
│ 文章代碼(AID): #1Ulz1ZsN (BB_Online) [ptt.cc] [公告] possible322 永久水?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B_Online/M.1589629027.A.D97.html │
└─────────────────────────────────────┘
本案原文同上一案, 併案處理
其客觀事實重新檢視如下:
一、
噓
05/14 17:07,
05/14 17:07
噓
05/14 17:20,
05/14 17:20
噓
05/14 17:22,
05/14 17:22
按本版版規B9
B9【引戰】
請勿發表具有挑釁意味、刻意引戰、挑起紛爭意圖、人身攻擊的文字
或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以及酸文 (皆包含直述以及影射),若出現玩家ID
罰則增加一級。13/10/17修改(合併)
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水桶7天
構成挑釁事實如下所述
1. 以上三人均構成版規挑釁要件1, 客體為ACE, 視前後文所述possible322無法免其責。
另本版版規中早已明訂不得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
2. tong70624自承認是ACE成員, 為其主要受眾構成要件2。
亦即若無ACE俱樂部成員出來檢舉或是發生爭執均無法構成挑釁要件。
3. 要件3於本案上文中已詳述, 此處不另外標示請往上翻或至原文觀看其內容。
此時觸發水桶7天*1。
二、
噓
05/14 20:24,
05/14 20:24
→
05/14 20:24,
05/14 20:24
此處的解釋很重要,也是此案關鍵之一。
首先,
此案分為多個層級,
1. 構成挑釁與否?
2. 構成引戰與否?
3. 人身攻擊與否?
在上述第一點中possible322造成了人身攻擊之明顯貶抑
而在後續的爭端中, 此處possible322繼續點明了Ace受體
並以版規B9中的挑起紛爭為主要意圖。
再次觸發了版規B9, 第二次30天
此案在第一點中的客體判定著實重要, 如何判斷possible322的客體?
是否是對號入座? 而為無客體之發言?
這點見仁見智, 如於法律攻防中為本案無法避免掉之部分主觀意識
惟此案中兩位版主均同意視前後文所述, possible322明顯之貶抑對象為ACE
但於此案第一次判決為避免爭端,未引用第一點
反而造成後續更多爭端, 版務群在此致歉。
因原版規訂定之範圍過於模糊, 難以判定其客觀要件為何。
所造成之判定模糊地帶,於本案中重新陳述。
三、個人資料之保護與人身攻擊之事實造就最終結果
噓
05/14 21:28,
05/14 21:28
→
05/14 23:51,
05/14 23:51
→
05/14 23:51,
05/14 23:51
本版版規B9中, 早有明定如涉及個人遊戲ID罰則罪加一級;
此案中possible322窮追不捨,
重複挑釁與挑起紛爭, 在本案之判定前已經多次針對俱樂部為單位挑釁
並在這裡針對個人遊戲ID挑釁,以挑起紛爭為意圖做為主要目的。
此處為第三犯且因版規在這邊是早已明定並非模糊不清的。
查possible322並非新版友,
且就算是新版友也不得自稱不知其法律而免其刑。
版務群認為possible322根本視本版版規為無物,
依照本版版規B9明訂,如涉及個人遊戲ID則罪加一級。
因故此案原裁定possible322版友三犯以上永久水桶。
但,重新查證後,發現possible322在本版並無B項版規違規之紀錄。
酌有可原諒之情,念其初犯,版務酌情辦理。
故此案判決修正如下:
possible322 第一次7天 + 第二次30天 + 第三次90天(加倍為180天) = 217天
解除原永久水桶之判決,新刑期涵蓋原刑期範圍無須補償其刑。
另,由於解除了永久水桶之判決,本案受理雙方之信件上訴。
原判決案中之不受理上訴之要件已不存在,雙方如對此判決有疑義尚可來信詢問。
以上為本案全文。
BBO版務群
r51303&hong11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225.255 (臺灣)
※ 編輯: r51303 (42.76.225.255 臺灣), 05/17/2020 22:48:02
※ 編輯: r51303 (42.76.225.255 臺灣), 05/17/2020 22:50:23
※ 編輯: r51303 (42.76.225.250 臺灣), 05/17/2020 23:02:45
※ 編輯: r51303 (42.76.225.250 臺灣), 05/18/2020 03:09:00
→
05/18 08:52,
05/18 08:52
→
05/18 08:56,
05/18 08:56
小組長您好, 經您提醒查本版版規並無明確規範是否採取推文累犯;
循判例酌過去多半為同時犯多個規則, 如同時B2+B8等
但由於該例子原文原為本版置底文, 本版於去年開始置底文不另外公告
改採跟據辣椒官方公告維修文置底方便直接討論更新細節等
如不採取推文累犯制, 恐有版友會鑽版規漏洞犯事後連續犯行
另本案較為特殊, 即使不採推文累犯制, 該版友所挑釁之客體不同
1. ACE (團體受體) (進行人身攻擊為1次)
2. 點名ACE大戶而非指定個人 (ACE為團體受體) (團體挑釁1次)
3. 點名tong的遊戲ID 針對個人挑釁 (客體) (個人挑釁1次) (觸犯加重罰則版規)
--
另如不採推文累犯制, 針對本案另一名版友tong
一樣為兩次挑釁, 因其所挑釁之客體不同
--
亦即此案無論是採推文累犯制或是不採推文累犯制所裁罰則皆為相同
但提案還是以推文累犯制進行, 並以此案做為判例當做往後裁罰標準
避免因版主不可能隨時在版面上, 多方爭執造成無法及時制止之版面秩序混亂
且如判決無累犯違規後, 可以大搖大擺地盡量違規
變成了爭論不休, 相互攻擊, 對版面秩序的維護實屬無益
本版亦從未鼓勵版友與版上混戰
為避免後續版面秩序混亂狀況出現
即便本案解釋改採無推文累犯制, 後續版面依然建議會按時間點不同做累犯判定
至於本版在犯行上本來就採取累犯制這點在版規中有明示倒是沒有疑義的
BBO版務
r51303
※ 編輯: r51303 (27.242.229.35 臺灣), 05/18/2020 14:30:28
推
05/20 07:37,
4年前
, 1F
05/20 07:37, 1F
※ 編輯: r51303 (42.76.99.212 臺灣), 05/20/2020 13:56:2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51303 (42.76.99.212 臺灣), 05/20/2020 13:56:47
※ 編輯: r51303 (42.76.99.212 臺灣), 05/20/2020 13:57:32
本案因情節重大且特殊, 將詳細記錄所有相關資訊
05/16/2020 19:36:43 r51303 暫停 possible322 發言,期限為 3650 天
理由: 請詳見BBO版公告文。
05/20/2020 13:58:36 r51303 暫停 tong70624 發言,期限為 37 天
理由: 雙方於版上爭執,詳見判決文。
05/20/2020 14:00:38 r51303 解除 possible322 的禁言限制 (距原期限尚有 3647 天)
理由: 判決修正
05/20/2020 14:01:29 r51303 暫停 possible322 發言,期限為 217 天
理由: 重新審視並定義客觀要件後, 酌情減刑。
※ 編輯: r51303 (42.76.99.212 臺灣), 05/20/2020 14:02:39
檢附本文原案成立及修正紀錄
【Magical Index: 編輯歷史】 [公告] tong70624+possible322 判決案(併案)
請注意本系統不會永久保留所有的編輯歷史。
● 版本: [目前版本] 時間: 05/20/2020 13:56:27 Wed
版本: #000000006 時間: 05/20/2020 13:56:27 Wed
版本: #000000005 時間: 05/18/2020 14:30:29 Mon
版本: #000000004 時間: 05/18/2020 03:09:01 Mon
版本: #000000003 時間: 05/17/2020 23:02:46 Sun
版本: #000000002 時間: 05/17/2020 22:50:24 Sun
版本: #000000001 時間: 05/17/2020 22:48:03 Sun
-- Powered by Panty & Stocking Browser System
※ 編輯: r51303 (42.76.99.212 臺灣), 05/20/2020 14:09:15
※ 編輯: r51303 (42.76.99.212 臺灣), 05/20/2020 14:10:0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51303 (42.76.99.212 臺灣), 05/20/2020 14:17:5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Sub_GOnline 近期熱門文章
PTT遊戲區 即時熱門文章
48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