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D-GundamOL terry750510 不服判決0812
事發經過:
被檢舉者f某於三處推文未經同意公開私信,申訴者a某檢舉之,版主判罰後,
a某認為三處推文以一次論處判罰過輕,不服判決結果故上訴
爭點:
1.何謂一罪一罰?
2.何謂累犯?
說明:
1.#1E38xikS (Sub_GOnline)這篇公告時已經說過,所謂一罪一罰,
是說【一個犯罪行為罰一次】,而這個案子的情況非常單純,
根本不必管什麼刑法分則... 用基本的常識+舉例應可輕易理解。
三次推文時間分別為06/23 15:12、06/23 15:13、06/23 15:14,間隔僅一分鐘,
究其動機,也非常單純,"想讓大家都知道信件內容",這叫做一個行為,
所謂的"一個"行為並不是"一次"動作,一個行為來自一個目的,
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可能會有很多次動作。
在同一個時期,無論同不同場合,對同一個人罵同樣東西,
不必任何法律基礎都能看出來,這只有一個目的,該行為就是為了使受害者受辱。
就拿各位都很熟悉的新聞當例子,
李慶華公然罵邱議瑩"沒家教"、"潑婦"11次,有被告11次嗎? 沒有吧~
網路上不是常常有報復性侮辱案件嗎? 四處留言誹謗的有被分100次告嗎? 也沒有呀...
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罵三次該跟罵一次沒差別~~
(有違比例原則,以後大家乾脆多罵幾次,反正罵幾次都是一樣的)
罵1次跟罵1000次雖屬同一行為,但刑度輕重會不同,
這不是因為分成多罪併罰,而是犯行輕重程度、造成影響的輕重程度不一樣所致,
就像搶劫100元跟搶劫100億,同樣是一次行為,程度絕不相當。
所以說此案毫無爭議是單一行為僅須做一個判罰,而推文三次就程度上來說也不重,
判罰七天已屬合理範圍,故此案這部分
申訴駁回,維持版主原判
2.此外,版主的判決文當中舉的例子以及警告,並不恰當...
入侵三處房屋偷東西,侵害的是三處不同的法益(不同屋主的各自財產),
而公開私信的目的卻只有一個,侵害的法益也只有一個~
以次數來論其犯行程度輕重,藉此拿捏判罰輕重是可以的(次數多可用來加重刑度),
但是不能以次數來論其違規數量,把一個行為判多罪是不合理的。
這個警告可以不必撤銷,但是必須修改~ 因此這部分
請板主修改判決文之警告部分,並通知f某
3.所謂的"累犯",不是指違反同一部規定,而是指又做了同樣的違規行為,
殺了人出獄之後再搶劫,這不是累犯,殺了人出獄之後又殺一個人,這才是累犯...
3-2裡面種類繁多,只是把刑度相當的類型整理在同一條,並不代表這些是同樣行為,
例如18禁連結跟商業廣告,我想這很明顯屬於不同類型,踩不同的線當然不是累犯...
因此這部分
申訴駁回,維持版主原判
4.雖說f某兩次違規行為,是做了兩個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
第一次是以簽名檔暗諷,第二次是以推文公開私信,
然則就其動機,同樣都是為了攻擊同一個對象,見縫插針、譁眾取寵,
看板有人引起爭議就已經很亂了,版主喊停後還跳出來亂這更使看板無法恢復平靜,
懲處過一次之後仍不知收斂,換另一招來繼續咬著不放...
一個巴掌是拍不響的,要表人可以寫信互相嗆愛怎麼嗆就怎麼嗆,
不必把看板風氣弄得這麼酸。因此建議版主
這類基於同一動機的再度違規,縱使並非踩同一條線,仍必須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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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推文懲處,老樣子有漏的有多的來信
→ Roobamm:小丑嗎~~這真是太好笑了~~~~哈哈哈哈哈哈哈 08/12 22:23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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