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D-GundamOL版 terry750510版主 未依ꨠ…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低調)時間13年前 (2011/07/29 20:38), 編輯推噓11(110101)
留言112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事發經過: s41581115明確指稱他人為掛但板上並無絕對的證據,版主將之水桶, UJhsiao認為此次執法與原先公告牴觸,故來申訴。 爭點: 1.合理懷疑是外掛 vs. 信誓旦旦指控是外掛 2.出面反駁的期限是多久? 說明: 1.申訴者非受版務處分之當事人,不具申訴資格,故駁回不予受理。 2.雖然駁回了,為了釋疑還是做一些簡短的說明~~ 當初我代理版主時,其實標準更模糊,我找半天找不到明確的規範,才訂出那個標準, 但沒想到時間到了暑假之後,大家火氣大了~ 那個標準顯得還不夠清楚明確, 正如上面的兩個爭點,其實當初我沒有考慮到,多久時間內沒跳出來澄清才能酸... 所以就形成一個bug ,被質疑的人幾天內沒澄清才能開砲? 如果此案是被桶者自己來申訴,我可能會依照"合理證據首發的時間"、 "被桶者開砲時間"等,看時間的差距是否合理,依照比例原則來判決, 但既然被桶者自己認了,也超過申訴時間,這個案子也就不必審了~ 其實立法精神的原則很簡單,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有幾分把握才做幾分指控, 否則看到黑影就開槍,板風變得草木皆兵實在不是好事情,各位應該能體會 後來版主群有寫信給我討論這個問題(還滿長篇的),是在我請假之前, 而後發出了個公告我剛才看了看,已經比之前清楚、明確了非常多~ 還設了大量Q&A作說明,相當體貼 #1E7kIUyC (SD-GundamOL) [ptt.cc] [公告] 酸外掛細則調整 時間是7/14,是在跟我討論過了好幾天才公告,可見經過不少的會議討論才公告, 關於爭點一已經修改得非常明確,以後就不會有爭議了 而爭點二我是覺得一到兩周還算合理,詳細就讓版主依據個案自行設定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22.171.56

07/29 21:32, , 1F
首先 細則調整在這之後才發布 再者 瓜瓜EX這四個字要說
07/29 21:32, 1F

07/29 21:33, , 2F
信誓旦旦應該過於牽強 然後我也因為這個問題被桶了10天
07/29 21:33, 2F

07/29 21:33, , 3F
原本是希望小組長回來之後以這事件做出解釋
07/29 21:33, 3F

07/29 21:35, , 4F
既然公告訂立不明確 卻沒有任何討論空間 我申訴的點就在這
07/29 21:35, 4F

07/29 21:35, , 5F
還是我應該把這之後我被補桶的再以當事人身份申訴一次?
07/29 21:35, 5F

07/29 21:36, , 6F
UJhsiao:對了 我說的是死掛機a128a128
07/29 21:36, 6F

07/29 21:36, , 7F
原來這不算信誓旦旦? 都開幹了不是?
07/29 21:36, 7F

07/29 21:36, , 8F
那你要解釋一下瓜瓜EX這四個字嗎?
07/29 21:36, 8F

07/29 21:37, , 9F
小組長已經解釋了 從文中來看就是信誓旦旦啊...
07/29 21:37, 9F

07/29 21:37, , 10F
標黃字的部分...
07/29 21:37, 10F

07/29 21:38, , 11F
反正我也無意跟你爭論什麼,反正這判決是小組長判的
07/29 21:38, 11F

07/29 21:38, , 12F
我沒立場插話跟說嘴...如果您認為有獨立申訴的必要
07/29 21:38, 12F

07/29 21:39, , 13F
這是您的權益,我不會多所非議@@
07/29 21:39, 13F

07/29 21:40, , 14F
結果你還是打了一大堆
07/29 21:40, 14F

07/29 21:40, , 15F
那還真是抱歉,在這裡打一堆的我做錯了 我不應該推文
07/29 21:40, 15F

07/29 21:40, , 16F
對不起了
07/29 21:40, 16F

07/29 22:58, , 17F
正因細則調整之後才發布,所以我文中才有
07/29 22:58, 17F

07/29 22:59, , 18F
"如果此案......依照比例原則來判決"這段說明
07/29 22:59, 18F

07/30 10:10, , 19F
首發是6/23 被桶開砲是6/28 以當時板規來說處理是否有瑕
07/30 10:10, 19F

07/30 10:10, , 20F
疵 小組長釋疑這點就行了 畢竟事件已經過太久
07/30 10:10, 20F

07/30 12:48, , 21F
原條例就說過不得「信誓旦旦」了.....
07/30 12:48, 21F

07/30 12:48, , 22F
↑這一條又不是補增後才定上的...
07/30 12:48, 22F

07/30 13:09, , 23F
我在向小組長請教你又跳出來做什麼...你拿細則調整後的說
07/30 13:09, 23F

07/30 13:10, , 24F
明來說我以前桶的是正確的也太誇張
07/30 13:10, 24F

07/30 13:15, , 25F
我的爭點就是既然板規不夠清楚 為什麼不是先勸導
07/30 13:15, 25F

07/30 13:23, , 26F
我哪有細則調整後的說= =
07/30 13:23, 26F

07/30 13:23, , 27F
不得信誓旦旦是本來就有的東西
07/30 13:23, 27F

07/30 13:23, , 28F
不要自己看不懂還開砲...
07/30 13:23, 28F

07/30 13:24, , 29F
原條例:有證據也不能講得太絕對
07/30 13:24, 29F

07/30 13:25, , 30F
這句話就是說不得信誓旦旦 ← 很難懂?
07/30 13:25, 30F

07/30 13:25, , 31F
再來,你的爭點從來就不是希望先勸導
07/30 13:25, 31F

07/30 13:26, , 32F
如果有需要提供舉證,我可以將溝通過程附上
07/30 13:26, 32F

07/30 13:26, , 33F
你只是一直強調「本版」已經有過舉證
07/30 13:26, 33F

07/30 13:26, , 34F
所以本案不該判 如此而已。
07/30 13:26, 34F

07/30 13:27, , 35F
同理,如果是模糊地帶 先勸導有何難?
07/30 13:27, 35F

07/30 13:27, , 36F
重點是踩下去才怪版規不夠清楚,要怪自己踩吧?
07/30 13:27, 36F

07/30 13:28, , 37F
法規有疑慮 應該是請求修法
07/30 13:28, 37F

07/30 13:28, , 38F
而不是錯了才說有疑慮所以要勸導...
07/30 13:28, 38F

07/30 13:28, , 39F
絕對的定義是什麼?外掛怎麼樣算是強而有力證明 小組長那
07/30 13:28, 39F
還有 33 則推文
07/30 13:41, , 73F
為什麼你要一直新法舊法混淆不清?
07/30 13:41, 73F

07/30 13:42, , 74F
本案判例 時間為6/30 新法上路7/14
07/30 13:42, 74F

07/30 13:42, , 75F
在這過程 我都是用舊法跟你溝通
07/30 13:42, 75F

07/30 13:42, , 76F
結果你在推文裡面說我拿新法壓你?
07/30 13:42, 76F

07/30 13:43, , 77F
舊法哪裡提到說明是非常重要的東西你告訴我第幾行第幾字
07/30 13:43, 77F

07/30 13:44, , 78F
小組長給我的私信 我沒他准許不得轉寄
07/30 13:44, 78F

07/30 13:44, , 79F
謝謝 你提的所有條件舊法都沒明定你說你在跟我談舊法?
07/30 13:44, 79F

07/30 13:44, , 80F
所以依照你的邏輯
07/30 13:44, 80F

07/30 13:45, , 81F
所以沒看到是我的問題?當下你有作過解釋?
07/30 13:45, 81F

07/30 13:45, , 82F
你的檢舉在7/1日提出 所有跟你的溝通過程
07/30 13:45, 82F

07/30 13:45, , 83F
新法都沒出來,我怎麼跟你談新法?
07/30 13:45, 83F

07/30 13:45, , 84F
犯法就犯法了,我解釋完還是一樣是犯法
07/30 13:45, 84F

07/30 13:46, , 85F
所以你就別再拿增訂的出來講啊...請回到到水桶時間好嗎
07/30 13:46, 85F

07/30 13:46, , 86F
如同我上面所說 民眾有知法之義務
07/30 13:46, 86F

07/30 13:46, , 87F
我上面全部都是原條例啊...
07/30 13:46, 87F

07/30 13:46, , 88F
算了 我獨立回一篇 你整個新舊法混在一起講
07/30 13:46, 88F

07/30 13:47, , 89F
我使用你的回信 來做為證據 可以吧?
07/30 13:47, 89F

07/30 13:48, , 90F
但法官沒有造法的權利 要怎麼樣算合理證據當初沒明訂 再以
07/30 13:48, 90F

07/30 13:48, , 91F
我不承認這是證據然後判罰? 也太可笑
07/30 13:48, 91F

07/30 13:48, , 92F
請注意!合理證據跟絕對能力證據 兩者不相同
07/30 13:48, 92F

07/30 13:49, , 93F
原條例舊有的東西
07/30 13:49, 93F

07/30 13:50, , 94F
「要指控他人,就要證明自己說的是有根據的」原條例
07/30 13:50, 94F

07/30 13:51, , 95F
所以你認為他不合理也不有力啊 玩過sd都認為常時間鎖密房
07/30 13:51, 95F

07/30 13:51, , 96F
是正常遊戲行為?
07/30 13:51, 96F

07/30 13:51, , 97F
你一沒指控 二沒說明 如何說服版主群那些圖片是舉證
07/30 13:51, 97F

07/30 13:51, , 98F
版主群沒有義務知道「鎖密碼房」代表什麼意思
07/30 13:51, 98F

07/30 13:52, , 99F
如果你要舉證你就是要說明
07/30 13:52, 99F

07/30 13:52, , 100F
好了 請先回覆我 我能否將跟你的私信溝通過程
07/30 13:52, 100F

07/30 13:53, , 101F
做為證據引用 我直接回一篇就好
07/30 13:53, 101F

07/30 13:53, , 102F
不需要繼續在推文裡面你一言我一語
07/30 13:53, 102F

07/30 13:53, , 103F
所以你要跳過"長時間"鎖密房 就是了? 只有一張圖絕對不能
07/30 13:53, 103F

07/30 13:54, , 104F
你只需要告訴我原條例中的證明自己說的有根據
07/30 13:54, 104F

07/30 13:54, , 105F
這一步驟有沒有在本版出現過就好,謝謝
07/30 13:54, 105F

07/30 13:54, , 106F
代表什麼 但當天好幾位板友在外拍的圖不能當證據就是了
07/30 13:54, 106F

07/30 13:57, , 107F
上一篇文f板友影射他疑似外掛並拍圖啊
07/30 13:57, 107F

07/30 13:59, , 108F
意見相岐就此打住 我等小組長回應就好
07/30 13:59, 108F

07/30 14:00, , 109F
歧 還有,請問 我可以直接回覆一篇文嗎?
07/30 14:00, 109F

07/30 14:00, , 110F
我從上面詢問你能否將私信溝通做為證據附上
07/30 14:00, 110F

07/30 14:01, , 111F
你還沒正面回應我。
07/30 14:01, 111F

07/30 14:04, , 112F
錯字感謝訂正 另外我只需要小組長解釋當時定義為何就好
07/30 14:04, 112F
文章代碼(AID): #1ECgdUlP (Sub_GOnline)
文章代碼(AID): #1ECgdUlP (Sub_G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