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D-GundamOL版 terry750510版主 莫須有 …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低調)時間13年前 (2011/07/07 21:50), 編輯推噓8(8011)
留言19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前言: 組務在此先說明一下,看完整串包含所有推文後,組務還是不理解貴版遊戲的運作方式 所以那個雙人碗糕的到底可能性如何,老實說我一點都摸不著頭緒... 但觀看發文內容而言,事情經過還算明朗,因此便逕行判決, 如果遊戲方式足以改變判決結果,還請各位使用者指正~ 而亂板相關證據方面,基本上相關的行為已經頗明確了,所以我就逕行判決, 若雙方認為後補證據仍有轉圜空間的話,亦可來信討論。 另外,由於六月中~七月初,期末考+搬家+好幾個大案子, 這方面我得跟各位使用者說聲抱歉,現在做這個判決,有點失去時效的感覺... 事發經過: 1.申訴者a開出一個"祭品",若有誰做到就送禮 2.使用者h拍攝影片做到該任務,a拒絕履行,理由是因為無法確切證實h完全無做弊 3.看板users議論紛紛,群起攻訐,而a亦與users爭論不休,於是鄉民暴動、秩序大亂 4.版主T以"沒證據便質疑做弊=抹黑"條款,水桶a七天, 並認為a這段期間的行為,觸犯鬧板,水桶30天 5.a不服判決,上訴組務 爭點: 1.只是說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算不算質疑做弊? 2.引起爭執就算亂板嗎? 說明: 1.質疑案 我想用一個我小時候的例子當說明,這會非常簡單易懂。 當我還是小屁孩的時候,晚自習結束之後,會跟一個朋友去逛超商邊聊天, 東看看西走走,聊天完就走,偶爾有買東西,但不是每次都有買, 總之每次都摸來摸去很久,於是引起店長起疑,就叫我們兩個過去... 套話啦、搜書包啦... 說要拿錄影畫面也拿不出來,最後就悻悻然放我們走, " 我不確定你有沒有偷,我沒辦法證明你有偷,但你也沒辦法證明你沒偷 " " 或許你沒偷,但也可能有偷" 、 "我只是合理假設" 幹他媽的,請原諒我在判決文罵髒話,但我從國中就記恨到現在, 這輩子再也沒有踩進去那家店第二次。 這種邏輯是很沒有意義的,不需要任何理由,都可以對任何人做負面的影射, 可以套用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人都能用,也就是,有說等於沒說,白搭。 路上隨便抓一個人,對他說 "或許你沒殺人,但也可能有殺過人" 跟有沒有信用、有沒有權力質疑兩回事,這種東西講出來就會造成反感。 有確切證據,直接證據貼出來,一刀桶死; 再不然,間接證據再搭配一套合理的推論,一樣可以證明至少自己所述有所本。 將心比心,空口放話,任誰都會不爽,對無辜者的質疑 = 抹黑 = 人格傷害, 這也是我代管期間做出那些原則宣告的精神所在。 因此這方面,組務判決如下: 版主判斷合理,維持原判。 2.亂板案 亂板,顧名思義,就是"惡意引起版面的混亂",換言之,目的必須是故意、企圖搗蛋, 藉由破壞版面的秩序來取樂的行為,才符合構成要件。 (例如八卦板偶爾會有有XX之亂,故意用某個字當標題洗版面) 如果要將其他的情況納入亂板論,必須要有對應的公告來輔佐, 例如同樣違規被桶三次,就以鬧板論之類。 若僅為"針對一個議題堅持個人看法",但該看法不被多數人接受,引起極大爭議, 本質上來說只是想法比較特別,然後為自己的想法辯護,跟大家爭論不休, 這時並沒有惡意搗蛋的動機存在... 然而,假設申訴者確實無搗蛋企圖,但引發眾怒的後果,免不了導致秩序混亂, 也就是說,或許不是為了引起爭端而故意講出爭議言詞,只是為了捍衛自己的想法, 但終究造成客觀上的版面群眾衝突、版面暴動... 版主只好介入處理。 這時候比較合適的做法,應該是先行公告警告,禁止後續針對該議題繼續發言, 若公告警告後,仍執意講出一樣的爭議言詞,便可依此判定使用者是故意製造爭執, 但在警告之前,恐怕難以僅憑 "因起衝突導致秩序大亂" 便證實申訴者有鬧板之故意。 因此,這點改判如下: 警告(永久),此後再有丟出爭議話題,後續的推文持續與板眾爭執, 無論是不是故意的,只要引起嚴重的看板混亂,就視為鬧板, 並針對嚴重程度,看情況得加倍處分。 為保障使用者基本權益,討論板務不在此限,但版主公告暫停之後仍需停止。 3.其他 推無關主旨的推文是否構成鬧板? 我想這必須取決於"數量", 如果是偶爾插花推個文,其動機想必然只是吃飽太閒很寂寞,推一下表示有參與討論, 但若是到處推一樣的內容,例如雙姓教母、張爸...每一篇都要推一兩行無關的, 這時候他們就不是無心亂推,而是帶有企圖的了。 推文要導致版面混亂比較困難,也比較難構成就是~~ 4.小建議 就是,管理者也是要上班上課、要陪家人、要吃飯洗澡睡覺的, 上BBS只是休閒時間能做的事情,不可能24小時拿命在拼... 可能只是太忙、正巧那陣子有事情而延遲,或者正好沒注意而已, 說"縱容"、"默認"對於沒領薪水的義工來說,帽子有點大了些~ 比方說下一篇是此串的懲處,有漏掉的,只是單純的疏忽了, 提醒我就可以了,不必做太多聯想...畢竟人有失蹄,哪有吃芝麻不掉燒餅的? 有時候想太多,也滿傷人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31.206

07/07 22:03, , 1F
倒數第二句 好像反了?
07/07 22:03, 1F

07/07 22:19, , 2F
應該是故意的吧XD相聲的梗
07/07 22:19, 2F

07/07 22:34, , 3F
我有問題 0.0/ 所以莫須有申訴的部分
07/07 22:34, 3F

07/07 22:35, , 4F
是維持原水桶 還是解桶 0.0?
07/07 22:35, 4F

07/08 01:48, , 5F
由30天改判為特殊的警告
07/08 01:48, 5F

07/08 01:49, , 6F
所以原本的刑期解除,多桶的日數挪到以後用,若爾後確實
07/08 01:49, 6F

07/08 01:49, , 7F
違反板規或此警告而入桶,再拿來折抵役期
07/08 01:49, 7F

07/08 06:56, , 8F
辛苦了
07/08 06:56, 8F

07/08 07:51, , 9F
完了,這樣講的條件,連以前的kururu事件都不能制止了...
07/08 07:51, 9F

07/08 07:51, , 10F
按照這次事件的主角,用禁止該議題是無效的,因為他會不
07/08 07:51, 10F

07/08 07:52, , 11F
斷轉移話題繼續引導版眾情緒,應該要限制在"該版友"身上
07/08 07:52, 11F

07/08 07:53, , 12F
要警告的是人,不是話題,不然這版等著再接信吧="=
07/08 07:53, 12F

07/08 12:46, , 13F
推前T板
07/08 12:46, 13F

07/08 16:18, , 14F
這個警告是掛在人身上沒錯呀
07/08 16:18, 14F

07/08 16:19, , 15F
構成要件=丟出爭議話題+持續與板眾爭執+引起混亂
07/08 16:19, 15F

07/09 15:34, , 16F
那我有個小疑問:射後不理呢?
07/09 15:34, 16F

07/09 15:35, , 17F
丟出爭議話題後,引起版友爭論+混亂
07/09 15:35, 17F

07/09 15:35, , 18F
但發文的人並沒有參予後續的推文 是不是就不適用?
07/09 15:35, 18F

07/20 12:03, , 19F
哀...
07/20 12:03, 19F
文章代碼(AID): #1E5Rcerl (Sub_GOnline)
文章代碼(AID): #1E5Rcerl (Sub_G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