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 ToS版 ice0514 判決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藍琦)時間9年前 (2015/05/23 07:52),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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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1236711 信箱] 作者: b1236711 (藍琦) 看板: Sub_GMobile 標題: Re: [申訴] ToS版 ice0514 判決 時間: Mon May 4 18:25:02 2015 ※ 引述《ice0514 (五子)》之銘言: : 一、 : 您的案例與上方兩人爭吵無關,也分開在不同的公告、判決文中 : 您的水桶判決 #1LD3c3WN (ToS) : 該文章其他人爭吵之判決 #1LDOa4RZ (ToS) : 請勿混為一談。 此處是為未參與其事的組長說明,與混為一談無涉 : 二、 : 此案依據檢舉區被指名挑釁之bookticket板友檢舉受理後審理 難道你要表達的事板主沒有判斷空間,別人說我挑釁就算是挑釁? : 1.若您只是想說該文的某些人沒底子,根本不需要特別加註後半段語句 : 故認為加註後半段的語句屬於刻意貶損bookticket板友之行為 : 明確將bookticket板友(中文直譯書票)直接和"沒底子"這樣的語詞做連結 : 2.指名道姓的負面、不確定真實性之評論 往往是開啟爭端的關鍵 : 此次未惹起爭端,單純是因bookticket板友理解爭吵只是違反板規 : 故該板友前往看板置底檢舉區進行檢舉 : 並非您的發言沒有產生爭端,而是對方沒有咬餌與您爭吵 現有一球在光滑水平面上等速運動 你說的話就像是說 他其實是在做簡諧運動,只是他沒有接上彈簧而已 「並非此球沒有在做簡諧運動,而是此球沒有接上彈簧」 挑釁的定義清楚明白,既未引起爭端,豈容如此強加解釋? : 此人發言並無挑釁之情事 : 該發言指是陳述一客觀事實 依照上方,本人無挑釁事實,亦因當事人檢舉挑釁即被定罪 watchr 亦覺得遭受挑釁而提出檢舉,卻未見對方遭到水桶 板主,ToS板之平也,一傾而板上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 : 您的發言評論並非對遊戲內容做討論,而是有攻訐、貶損其他板友之情事 攻訐,教育部國語詞典的解釋為「舉發他人過失而加以抨擊。」 http://goo.gl/mkUZna 我既未舉發他人過失,自然不算攻訐 請板主停止嘗試將越來越負面的詞語加諸本人身上 此處的貶意已經遠超本人使用的,貶意微乎其微的「沒底子」一詞 貶損部分,該說板上都不能貶損他人嗎? 即使只本人一人,也有多次檢舉未獲回應 真要禁絕貶損,也不會從「沒底子」這樣的語句下手 : "針對單一板友" 的負面評語並非看板討論遊戲相關內容 : 此行為是造成看板爭吵紛端的源頭 : 且該文bookticket板友也未參與討論,也未被其他人提及 : 您卻刻意要在文句中提及一不相干之板友且與負面語句連結之 : "針對單一板友"、"貶意語句"、"非必要之語句使用"、"非相關話題討論"等多方條件 : 均顯見此發言有挑釁之情事 : 故板主判定 : 對bookticket板友挑釁之行為成立 : 予以水桶七日 再為你附上一次挑釁的解釋與傳送門 「故意惹起爭端」http://goo.gl/6Yl6eM 板規上書明挑釁,板主卻不依挑釁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決 反而自行提出四個條件,再用「顯見」一詞跳過推論過程 如此得到結論好不容易 "球在光滑水平面上"、"旁邊有一彈簧"、"該球在彈簧無伸長量時有初速度" 均顯見此等速運動的球有簡諧運動之情事 我不認為這樣是符合一般認知的。 : 該案並未給予您或dklassic任何的違規懲處 : 咦,我現在才知道有此簽名檔 : 不過我這邊單純以板務的角度回答您的問題 : 板主一直都受公評 : 我已對於誰對我有意見很無感了 : 我並不認為我對您有任何怨懟,不要自己覺得我討厭你阿..... : 您的案件基於迴避原則,ToS看板的申訴會由另外一位小組長進行審理 : 若是只有一名小組長的組別,會由群組長進行審理 : 我在此案中的回應僅代表ToS板板務立場 我此段原屬節外生枝,組長處理時應可不予理會 因退註一事已對我們造成相當大的不便 雖說當初多重分身查詢若是由另一組長處理,也可能送件可能不送件 但從目前結果來看,自然是多一層審查多一層機會 既然你知道迴避原則,為何 ToS 板的多重帳號申請仍是由你向帳號部提出? 自不免落人口實 : 此次公告中僅對於您和您室友因地緣關係可能產生的"代發"行為 : 做出更進一步的判斷準則說明 : 避免產生代發爭議、違規行為時您辯稱不理解為何有違規 使用我的神魔之塔帳號,並不是代發的充分條件 因此特別說發攻略文必須附上影片證明非我的神魔之塔帳號 亦不能說是「代發」的判斷準則 此處手段與目的不合 : 您是否理解PTT水桶(禁言)處罰的目的和運作方式? : 我在公告中也有說明為何要做此規範,以下引用 : #1LD3c3WN (ToS) : ============================================ : → asjh612: 什麼時候ptt水桶也管到遊戲裡面來了..住一起錯了? 是不是 04/20 09:04 : → asjh612: 分身帳號 不是板主判定吧 04/20 09:05 : 回到PTT 水桶的本質來說 : 就是以"禁止發言"的懲罰,來嚇阻使用者違規 : 若是水桶無法真正的禁止其發言,那這懲罰就沒有任何意義 : 對於其他受水桶懲罰的使用者不公平 : 對於害怕被禁言而遵守板規的板友也不公平 : 也是因此,比較大的看板多半會有分身條例 : 這件事情的限制,目的上是一樣的 : "避免受水桶者規避禁言的罰則" : 所以會在這邊特別說明跟禁止 : ============================================ : 以上 : 此行為與行為人無關,板主方認為這是必須給所有板友的公平 : 故才會對於代發之行為進行限制和規範 : 若您認為您的文章對於看板和廣大板友是有幫助的 : 那您更應該珍惜您的發文資格 : 避免違反板規遭到水桶處罰而無法發文 : 而非 : 違反板規後再來以 : "代發文章" 的行為規避您因違規而遭到的禁言處罰 本人知道你做此規範的原因 但如同前段所述,手段與目的不合 你寫出這段的時候已經預設立場,前篇攻略文就是 dklassic 幫本人代發的 那本人是有理說不清 須知 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見上一段引言部分第三行,不管我說什麼 你都可以幫我安上辯稱這樣的一頂帽子 下段的「名目」也略有此意 : 或是 : 用"板主限制看板功能"、"板主箝制發文自由"、"板主迫害板友" : 等名目進行申訴要求解桶 這三項我是針對後半段的申訴,新增條文的部分所提出 抑且主體乃是:無罪推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恣意原則 本人要求解桶的原因為: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 另外 : 我亦未收到 b1236711 或 dklassic 任一人對於此案之異議或詢問 : 至今才知您對此案判決有諸多疑惑和不理解之處 : 望您下次有疑問時先與板主方溝通 本人於 4/24 寄出第一部分的申訴信 4/26 才想起第二部分也大有問題,想說 72 小時期限轉眼即至 等收到回信之後一併寄出就是 孰料你並沒有溝通的意思,一直到 5/3 仍未收到回信 是以逕向組務提出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3.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30735106.A.18D.html ※ 編輯: b1236711 (140.112.253.112), 05/04/2015 22:18:36

05/05 00:08, , 1F
呃,所以這溝通部分是...???
05/05 00:08, 1F

05/05 06:11, , 2F
嗯 目前看來未獲共識
05/05 06:11, 2F

05/05 23:07, , 3F
一定是沒有共識才會到組務板,這我沒問題。但是,你們對於
05/05 23:07, 3F

05/05 23:07, , 4F
「有無溝通」這件事也沒共識,這就比較奇怪....
05/05 23:07, 4F

05/05 23:16, , 5F
溝通信件轉錄在下方(#1LHqeLL9),未獲回信
05/05 23:16, 5F

05/05 23:18, , 6F
信件中主要為撤銷水桶的部分,自行新增板規部分未加著墨
05/05 23:18, 6F

05/05 23:18, , 7F
(即為申訴原文中,以分隔線隔開的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
05/05 23:18, 7F

05/05 23:20, , 8F
本文末段是說明信件中未提及第二部分的原因
05/05 23:20, 8F

05/05 23:27, , 9F
那麼,針對第二部分,沒有進行溝通就申訴是不行的。基於板
05/05 23:27, 9F

05/05 23:28, , 10F
主已先回覆,在此詢問板主是否視組務板回文為「案件溝通」
05/05 23:28, 10F

05/05 23:28, , 11F
,或者需要申訴人和板主再去進行信件溝通?
05/05 23:28, 11F

05/06 00:31, , 12F
另外,72小時期限是…?沒有規定72小時內得上訴否則無效喔
05/06 00:31, 12F

05/06 00:31, , 13F
你可能誤會組規的意思了。:)
05/06 00:31, 13F

05/06 00:54, , 14F
哦我是指 二、(2):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提出申訴
05/06 00:54, 14F

05/06 00:56, , 15F
所以以為一般板主會傾向三天內回覆
05/06 00:56, 15F

05/09 01:28, , 16F
對於"溝通" 產生沒有共識的原因 是我的錯誤..
05/09 01:28, 16F

05/09 01:29, , 17F
我在看信之後,沒仔細看 誤以為申訴人找pzboy溝通判決
05/09 01:29, 17F

05/09 01:29, , 18F
想說"阿怎麼不是找我..." 就沒有去處理,結果是我自己完
05/09 01:29, 18F

05/09 01:29, , 19F
全誤會該封信件內容.
05/09 01:29, 19F

05/09 01:39, , 20F
另,目前確實還在溝通過程中,之前因板主方問題未與申訴
05/09 01:39, 20F

05/09 01:39, , 21F
人對此案件進行溝通。
05/09 01:39, 21F

05/10 01:19, , 22F
ok,本案回到溝通程序,從板主推文 05/09 01:39 起算,72
05/10 01:19, 22F

05/10 01:20, , 23F
小時後若仍無共識或板主未回信,即可重走程序。
05/10 01:20, 23F

05/13 03:08, , 24F
無共識,組長請了
05/13 03:08, 24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1236711 (140.112.253.112), 05/23/2015 07:52:49
文章代碼(AID): #1LNy5J5_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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