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Silence)時間9年前 (2015/05/21 11: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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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對申訴人提出之質疑作以下回覆 : 1. 攻擊的言論千百萬種,然而嚴重與傷害程度卻有分別 : 若予以相同的處置,則陷於僵化之囹圄。試問這樣對板友難道更有保障? : 雖superLM推文確實對事件,對板友有所批評。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辭,我認為並未 : 過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嚴重對立引起多人反感。 (下述) : 像是申訴人所列之「很激動」,「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 「開分身」都尚屬於合理評論,或是狀態的描述。 : 也因此我才會判決「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 雖然申訴人感到反感不悅。然而,主觀之反感屬被攻擊他方之「感覺」, : 若僅依此主觀價值判斷即予當事人處罰,未免過當。 若jschenlemn版主認為superLM於 [證一]中之推文 並不到 挑釁, 引戰 之程度 而認為是合理評論 請說明 1. 認為推文者不得質疑版主判決, 變相質疑板規7-2-3 存在之必要性 2. 控訴推文者為他人之分身, 變相指控推文者觸犯板規7-1-4 3. 整段言論意圖挑釁引戰, 造成後續推文群情激動, 有釣魚之嫌 (下述) 是否以上皆為合理之評論與狀況, 並無違反板規 3-1 ? :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 其中superLM推文「我勸CO」,因此很明確的『該段話是對CO所說,並不是指申訴人』 : 由此也可認定superLM並非針對特定群體攻擊,而是針對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擊檢舉,應由CO為之,本案申訴人不適格。 前面已多次說明 [證一] 第 282~348 行, 節錄superLM與我的推文

05/14 14:56,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4:56

05/14 14:58,
誰管他們有沒上訴, 哪天莫名變成我被捅, 這我才怕
05/14 14:58

05/14 14:58,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05/14 14:59,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05/14 15:01,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05/14 15:02,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
05/14 15:02
敝人於該篇文章有推文, 而superLM有此回文 敝人認為superLM指稱推文者為CO之分身, 而敝人確有於該文中推文 推文內文之因果關係確實可對得上 且 #1LF11zu7 (Sub_GMobile) 已有判例 檢舉人jschenlemn以族群呂龍玩家之身份提出上訴, 敝人則以[證一]中之推文者之身份提出上訴 若此案jschenlemn版主認為敝人不適任當事人 那為何 [證一] [證二] 中可以此標準認定某特定族群為當事人 ? 又為何#1LF11zu7 (Sub_GMobile) 中 檢舉人jschenlemn可認定自己為當事人並提出上訴 ? 提醒一下, 推文者應可視為一群體無誤 而敝人是以群體中之一份子之身分, 提出檢舉與申訴 至於分身認定, 已多次說明, 不再贅述 : 3. 群體攻擊之當事人認定上較為寬鬆,因此違規行為之判定應較為嚴格 : 因為每個人個人價值觀或是社會經驗的不同,對於攻擊的認定上也有差異 : 所以應以較高的標準看待,以減少認定上歧見產生。 : 申訴人自認為推文所稱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規禁開分身之認定自己名譽受損 : 然而,該段話明顯是對CO所說,申訴人認定superLM所指分身為自己,此已有討論的 : 空間。而後又引用版規來自我認定遭到名譽損害,實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若此案例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則 1. 為何判決#1LKmpNcM (PuzzleDragon) 中之耳機肥宅 與 版友文 #1LJB3hOj (PuzzleDragon) 可做連結 ? 應為互無關連之文章 見釋疑 #1LKtgfmi (PuzzleDragon) 2. 申辯#1L61VqPQ (Sub_GMobile) 中之呂龍玩家之認定 此兩案例為何無過度引申之問題 ? : 關於上述 : 請參考之前的判決 #1L1xhJw1 (PuzzleDragon) : 與後來的重新審議 #1L1_crSu (PuzzleDragon) : 當時就像我之前在檢舉區所說 (當時我還不是版主) : → jschenlemn: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擊性不強 03/17 20:46 : → jschenlemn: 指向性強,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罰 03/17 20:47 : → jschenlemn: 攻擊性高,就算不是明確族群也可以以引戰論 03/17 20:47 : → jschenlemn: 但今天兩者都欠缺還要判罰就會像這樣這麼多人反彈 03/17 20:48 : 當初該名板友說「這個板很有病XD」,被判罰引戰後,引起大量版友異議 : 相比申訴人本案,指稱對象的明確性,與詞彙使用之嚴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為微弱 : 換句話說,也就是指向性與攻擊性都不如之前的判決 : 卻要判定引戰的話,實為倒行逆施不妥之舉 節錄自申訴 ---------------------------------------------------------------------- 兩者皆指向特定群體 (呂龍玩家 / 推文者) 兩者皆有貶抑用詞 (腦袋也變傻了 / 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兩者皆造成該篇之推文言詞激烈化, 有引戰之實 ( #1L5HCVxy (Sub_GMobile) 第 90~247 行 / [證一] 第 282~437 行 ) 而superLM之言詞更有誣指推文者為他人分身之意 ----------------------------------------------------------------------- 所以jschenlemn版主認為指向性不夠強 ? 當事人(我)已跳出來檢舉 攻擊性不夠高 ? 前述備矣 敝人以為, 這已經解釋得非常詳盡 即因此部分有爭議故上訴, 請組務定奪 : 3. 申訴人所提過往兩個判例。1. caca5566 (#1LFWd0L3) : 2. TinyMaster (#1LBdFSUs) : 批評他人腦袋變傻,不但是強烈的攻擊更是不實的指控 : 其嚴重程度並非本案所能比擬 : 若「很激動」,「下次出來選」,「找毛病」跟「腦袋變傻」用同樣的處置, : 並非明確之舉。誠如我第一點所述,這樣對板友反倒更沒有保障 批評推文者為 1. 湊熱鬧旁觀者 2. 不該對版主判決有質疑 3. 他人之分身 這攻擊不強烈 ? 挑釁引戰不夠明顯 ? 嗯.. 此外, 若照此標準 應當不會發生 改判前之panbie判定 才是 : 而第二個案例中,申訴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爭論前 : 原文已經有雪華前板主的警告,之後才有重力跟台泥的爭論。 : #1LBJO-MP : → kirakishou: 請不要再繼續影射 或是 挑釁 否則將依版規處份 04/15 14:50 : → kirakishou: 版 ----分隔線---- 規 04/15 14:56 : 版上對於不同立場之爭論時常有之,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原則除非特殊情況 : 不然不會予以禁止。然而該文中(#1LBJO-MP),已經看出爭論嚴重,引起雙方嚴重 : 對立,相互影射挑釁層出不窮,也因此必須予以限制。 : 而現在的案例,其嚴重程度跟爭論程度並非當初猴子王事件所能比擬 : 且並未有板主明確示警或限制討論,自然不能視為相同處理模式之判例。 上篇在推文中G版主提出此問題, 敝人也接受此點 雖該判例中僅說明加重處理, 提高標準是於組務中說明 然引用不甚適當之判例, 確為敝人之疏失 但superLM之推文意圖挑釁引戰之部份, 仍可以此為參考 : 4. 從申訴人提出之[證一、二、三、四]也可看出,我在判決與說明都一再強調 : 「對象」、「詞彙」、「反感」、「損害」四要素缺一不可 : 現在關於第一點,superLM後半段之推文對象明確針對CO,與其他人無關 : 就算前半段話語對象針對其他人。 : 然而以第二點詞彙之標準來看,superLM所使用的詞彙也未達引戰的標準 : 況且由板主來判斷,該段言論也未對版,版友造成明確嚴重之損害 : (比如說造成板上嚴重對立或是反感等等) : 依此予以當事人免訴之判決,並不像申訴人所提未依照一定之標準或判例判罰。 對象 : [證一]中之推文者(包括我) 詞彙 :

05/14 14:56,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4:56

05/14 14:58,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05/14 14:59,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05/14 15:01,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05/14 15:02,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
05/14 15:02
反感 : 前述備矣 損害 : 1. 敝人之名譽 2. [證一] 中之衝突對立 ------------------------------------------------------------------------------

05/14 14:56,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4:56

05/14 14:57,
簡單的說 上訴沒用 死要搞死你就不可能讓你活
05/14 14:57

05/14 14:58,
上訴還是那一群在處理阿 笑死
05/14 14:58

05/14 14:58,
誰管他們有沒上訴, 哪天莫名變成我被捅, 這我才怕
05/14 14:58

05/14 14:58,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05/14 14:59,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05/14 14:59,
又開大決拉wwwwww不爽出來選R
05/14 14:59

05/14 14:59,
之前台泥被捅, 我有出來過 ?
05/14 14:59

05/14 14:59,
敢說就不要怕被桶 硬凹真得很難看 我都替版主感到可憐
05/14 14:59

05/14 14:59,
奇怪 覺得版主做不好就一定要出來選?
05/14 14:59

05/14 14:59,
放大絕:不爽自己出來選
05/14 14:59

05/14 15:00,
大決都不用CD的哦
05/14 15:00

05/14 15:00,
那不是一堆人該選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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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00,
>>superLM 這什麼邏輯 幫你翻譯:不爽出來選 選不上別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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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00,
05/14 15:00

05/14 15:00,
笑翻了www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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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出來選RRR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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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00,
C_Chat版大絕:不爽罷免、不爽出來選
05/14 15:00

05/14 15:00,
糟糕 這樣我以後都不能罵總統了QWQ
05/14 15:00

05/14 15:00,
無限期支持樓下選2016宗痛
05/14 15:00

05/14 15:00,
只允許用重選板主來解決問題,就是永遠都解決不了問題
05/14 15:00

05/14 15:00,
我說過了阿 版主屎缺想當要不是M就是享受皇城內的皇氣
05/14 15:00

05/14 15:00,
真的覺得好萊塢拍得很難看 你下次就出來拍電影
05/14 15:00

05/14 15:00,
不要一直找毛病
05/14 15:00

05/14 15:00,
superLM 帥啦 不爽出來選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
05/14 15:00

05/14 15:00,
我選過了 可以酸了吧wwwww
05/14 15:00

05/14 15:01,
PAD一片祥和^O^
05/14 15:01

05/14 15:01,
我都不能罵馬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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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01,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05/14 15:01,
選 都選 都可以選
05/14 15:01

05/14 15:01,
超奇妙的邏輯呢
05/14 15:01

05/14 15:01,
唉 皇城內一片祥和 砲口一致對外 霸氣皇氣
05/14 15:01

05/14 15:02,
沒想到這麼早就看到不爽出來選的大絕了
05/14 15:02

05/14 15:02,
原來他不上訴是真的想靠水桶之力 懂了!XDD
05/14 15:02

05/14 15:02,
讚啦,不爽出來選,選上想怎樣做都行~
05/14 15:02

05/14 15:02,
可是我覺得可能要永桶才抽的到(?)
05/14 15:02

05/14 15:02,
真的 不爽就上訴 小小鄉民在這邊覺得版主判決有問題會被
05/14 15:02

05/14 15:02,
酸喔~
05/14 15:02

05/14 15:02,
遊戲版上也從來不乏會把判決內容無限上綱的版眾
05/14 15:02

05/14 15:02,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
05/14 15:02

05/14 15:03,
我都選過了superLM趕快告訴我我到底可不可以酸啊????
05/14 15:03

05/14 15:03,
??
05/14 15:03

05/14 15:03,
XXX我不但當過還坐了一年可以嫌這判決濫用職權嗎?
05/14 15:03

05/14 15:04,
札克你不行 不爽就出來選阿
05/14 15:04
------------------------------------------------------------------------------ 試問, 何缺之有 ? : 以上陳述,望小組長明察,予以合理之判決 : 莫讓許多前人努力的快樂討論,輕鬆閒聊之遊戲專版,變成動輒得咎、風聲鶴唳之場所 : 謝謝 根據#1L5HBYLr (Sub_GMobile) [證一] #1LLn-m8V (PuzzleDragon) ...個人認為, 嗯 以上答辯結束 煩請組務處理,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218.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32177422.A.D88.html
文章代碼(AID): #1LNKiEs8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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