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對申訴人提出之質疑作以下回覆
: 1. 攻擊的言論千百萬種,然而嚴重與傷害程度卻有分別
: 若予以相同的處置,則陷於僵化之囹圄。試問這樣對板友難道更有保障?
: 雖superLM推文確實對事件,對板友有所批評。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辭,我認為並未
: 過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嚴重對立引起多人反感。
(下述)
: 像是申訴人所列之「很激動」,「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 「開分身」都尚屬於合理評論,或是狀態的描述。
: 也因此我才會判決「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 雖然申訴人感到反感不悅。然而,主觀之反感屬被攻擊他方之「感覺」,
: 若僅依此主觀價值判斷即予當事人處罰,未免過當。
若jschenlemn版主認為superLM於 [證一]中之推文
並不到 挑釁, 引戰 之程度
而認為是合理評論
請說明 1. 認為推文者不得質疑版主判決, 變相質疑板規7-2-3 存在之必要性
2. 控訴推文者為他人之分身, 變相指控推文者觸犯板規7-1-4
3. 整段言論意圖挑釁引戰, 造成後續推文群情激動, 有釣魚之嫌 (下述)
是否以上皆為合理之評論與狀況, 並無違反板規 3-1 ?
: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 其中superLM推文「我勸CO」,因此很明確的『該段話是對CO所說,並不是指申訴人』
: 由此也可認定superLM並非針對特定群體攻擊,而是針對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擊檢舉,應由CO為之,本案申訴人不適格。
前面已多次說明
[證一] 第 282~348 行, 節錄superLM與我的推文
→
05/14 14:56,
05/14 14:56
噓
05/14 14:58,
05/14 14:58
→
05/14 14:58,
05/14 14:58
→
05/14 14:59,
05/14 14:59
→
05/14 15:01,
05/14 15:01
→
05/14 15:02,
05/14 15:02
敝人於該篇文章有推文, 而superLM有此回文
敝人認為superLM指稱推文者為CO之分身, 而敝人確有於該文中推文
推文內文之因果關係確實可對得上
且 #1LF11zu7 (Sub_GMobile) 已有判例
檢舉人jschenlemn以族群呂龍玩家之身份提出上訴,
敝人則以[證一]中之推文者之身份提出上訴
若此案jschenlemn版主認為敝人不適任當事人
那為何 [證一] [證二] 中可以此標準認定某特定族群為當事人 ?
又為何#1LF11zu7 (Sub_GMobile) 中
檢舉人jschenlemn可認定自己為當事人並提出上訴 ?
提醒一下, 推文者應可視為一群體無誤
而敝人是以群體中之一份子之身分, 提出檢舉與申訴
至於分身認定, 已多次說明, 不再贅述
: 3. 群體攻擊之當事人認定上較為寬鬆,因此違規行為之判定應較為嚴格
: 因為每個人個人價值觀或是社會經驗的不同,對於攻擊的認定上也有差異
: 所以應以較高的標準看待,以減少認定上歧見產生。
: 申訴人自認為推文所稱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規禁開分身之認定自己名譽受損
: 然而,該段話明顯是對CO所說,申訴人認定superLM所指分身為自己,此已有討論的
: 空間。而後又引用版規來自我認定遭到名譽損害,實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若此案例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則
1. 為何判決#1LKmpNcM (PuzzleDragon) 中之耳機肥宅
與 版友文 #1LJB3hOj (PuzzleDragon) 可做連結 ? 應為互無關連之文章
見釋疑 #1LKtgfmi (PuzzleDragon)
2. 申辯#1L61VqPQ (Sub_GMobile) 中之呂龍玩家之認定
此兩案例為何無過度引申之問題 ?
: 關於上述
: 請參考之前的判決 #1L1xhJw1 (PuzzleDragon)
: 與後來的重新審議 #1L1_crSu (PuzzleDragon)
: 當時就像我之前在檢舉區所說 (當時我還不是版主)
: → jschenlemn: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擊性不強 03/17 20:46
: → jschenlemn: 指向性強,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罰 03/17 20:47
: → jschenlemn: 攻擊性高,就算不是明確族群也可以以引戰論 03/17 20:47
: → jschenlemn: 但今天兩者都欠缺還要判罰就會像這樣這麼多人反彈 03/17 20:48
: 當初該名板友說「這個板很有病XD」,被判罰引戰後,引起大量版友異議
: 相比申訴人本案,指稱對象的明確性,與詞彙使用之嚴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為微弱
: 換句話說,也就是指向性與攻擊性都不如之前的判決
: 卻要判定引戰的話,實為倒行逆施不妥之舉
節錄自申訴
----------------------------------------------------------------------
兩者皆指向特定群體 (呂龍玩家 / 推文者)
兩者皆有貶抑用詞 (腦袋也變傻了 / 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兩者皆造成該篇之推文言詞激烈化, 有引戰之實
( #1L5HCVxy (Sub_GMobile) 第 90~247 行 /
[證一] 第 282~437 行 )
而superLM之言詞更有誣指推文者為他人分身之意
-----------------------------------------------------------------------
所以jschenlemn版主認為指向性不夠強 ? 當事人(我)已跳出來檢舉
攻擊性不夠高 ? 前述備矣
敝人以為, 這已經解釋得非常詳盡
即因此部分有爭議故上訴, 請組務定奪
: 3. 申訴人所提過往兩個判例。1. caca5566 (#1LFWd0L3)
: 2. TinyMaster (#1LBdFSUs)
: 批評他人腦袋變傻,不但是強烈的攻擊更是不實的指控
: 其嚴重程度並非本案所能比擬
: 若「很激動」,「下次出來選」,「找毛病」跟「腦袋變傻」用同樣的處置,
: 並非明確之舉。誠如我第一點所述,這樣對板友反倒更沒有保障
批評推文者為 1. 湊熱鬧旁觀者
2. 不該對版主判決有質疑
3. 他人之分身
這攻擊不強烈 ? 挑釁引戰不夠明顯 ?
嗯..
此外, 若照此標準
應當不會發生 改判前之panbie判定 才是
: 而第二個案例中,申訴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爭論前
: 原文已經有雪華前板主的警告,之後才有重力跟台泥的爭論。
: #1LBJO-MP
: → kirakishou: 請不要再繼續影射 或是 挑釁 否則將依版規處份 04/15 14:50
: → kirakishou: 版 ----分隔線---- 規 04/15 14:56
: 版上對於不同立場之爭論時常有之,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原則除非特殊情況
: 不然不會予以禁止。然而該文中(#1LBJO-MP),已經看出爭論嚴重,引起雙方嚴重
: 對立,相互影射挑釁層出不窮,也因此必須予以限制。
: 而現在的案例,其嚴重程度跟爭論程度並非當初猴子王事件所能比擬
: 且並未有板主明確示警或限制討論,自然不能視為相同處理模式之判例。
上篇在推文中G版主提出此問題, 敝人也接受此點
雖該判例中僅說明加重處理, 提高標準是於組務中說明
然引用不甚適當之判例, 確為敝人之疏失
但superLM之推文意圖挑釁引戰之部份, 仍可以此為參考
: 4. 從申訴人提出之[證一、二、三、四]也可看出,我在判決與說明都一再強調
: 「對象」、「詞彙」、「反感」、「損害」四要素缺一不可
: 現在關於第一點,superLM後半段之推文對象明確針對CO,與其他人無關
: 就算前半段話語對象針對其他人。
: 然而以第二點詞彙之標準來看,superLM所使用的詞彙也未達引戰的標準
: 況且由板主來判斷,該段言論也未對版,版友造成明確嚴重之損害
: (比如說造成板上嚴重對立或是反感等等)
: 依此予以當事人免訴之判決,並不像申訴人所提未依照一定之標準或判例判罰。
對象 : [證一]中之推文者(包括我)
詞彙 :
→
05/14 14:56,
05/14 14:56
→
05/14 14:58,
05/14 14:58
→
05/14 14:59,
05/14 14:59
→
05/14 15:01,
05/14 15:01
→
05/14 15:02,
05/14 15:02
反感 : 前述備矣
損害 :
1. 敝人之名譽
2. [證一] 中之衝突對立
------------------------------------------------------------------------------
→
05/14 14:56,
05/14 14:56
→
05/14 14:57,
05/14 14:57
推
05/14 14:58,
05/14 14:58
噓
05/14 14:58,
05/14 14:58
→
05/14 14:58,
05/14 14:58
→
05/14 14:59,
05/14 14:59
噓
05/14 14:59,
05/14 14:59
→
05/14 14:59,
05/14 14:59
→
05/14 14:59,
05/14 14:59
→
05/14 14:59,
05/14 14:59
噓
05/14 14:59,
05/14 14:59
推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噓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噓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
05/14 15:00,
05/14 15:00
推
05/14 15:00,
05/14 15:00
噓
05/14 15:00,
05/14 15:00
噓
05/14 15:01,
05/14 15:01
→
05/14 15:01,
05/14 15:01
→
05/14 15:01,
05/14 15:01
→
05/14 15:01,
05/14 15:01
→
05/14 15:01,
05/14 15:01
→
05/14 15:01,
05/14 15:01
噓
05/14 15:02,
05/14 15:02
→
05/14 15:02,
05/14 15:02
噓
05/14 15:02,
05/14 15:02
→
05/14 15:02,
05/14 15:02
推
05/14 15:02,
05/14 15:02
→
05/14 15:02,
05/14 15:02
推
05/14 15:02,
05/14 15:02
→
05/14 15:02,
05/14 15:02
噓
05/14 15:03,
05/14 15:03
→
05/14 15:03,
05/14 15:03
推
05/14 15:03,
05/14 15:03
→
05/14 15:04,
05/14 15:04
------------------------------------------------------------------------------
試問, 何缺之有 ?
: 以上陳述,望小組長明察,予以合理之判決
: 莫讓許多前人努力的快樂討論,輕鬆閒聊之遊戲專版,變成動輒得咎、風聲鶴唳之場所
: 謝謝
根據#1L5HBYLr (Sub_GMobile)
[證一]
#1LLn-m8V (PuzzleDragon)
...個人認為, 嗯
以上答辯結束
煩請組務處理,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218.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32177422.A.D88.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Sub_GMobile 近期熱門文章
PTT遊戲區 即時熱門文章
86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