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 引述《superLM (as simple as possible)》之銘言:
: 雖然之前已經在版上說明過了 版主也同意本人看法 但secundus君似乎無法理解
: 既然secundus君上訴 我也來說明當時對於該文章為何推文的想法好了
: 本人在文章 #1LL43-ow (PuzzleDragon) 中
: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 既然於撤銷panbie之判決中廢物一詞這種地圖砲 都不認定為引戰 挑釁
依 [證一] 之判決理由 2
[證二] 之判決理由 2.b.
即便現在panbie改判, 但cokaka仍舊以上述兩理由判違反3-1
因仍有另一被水桶者, panbie之改判並不影響 [證一] [證二] 之效力
: 我不懂 很激動到底是哪裡有問題了? 當下板友討論本來就比較激烈 我只是陳述事實
此言論將看推文者(包括我)視為看熱鬧者, 有侮辱 & 引戰之意
根據判例 #1LBdFSUs (PuzzleDragon)
→
04/15 15:18,
04/15 15:18
Gravity113版主判定此言論引戰
據此, 即便是陳述事實, 引戰言論仍舊被視為引戰
: 而且當下我確實沒在組務版看到當事人的申訴信 才說出此言
1. 您忘了有私信版主處理之可能性
2. 基本上要上組務, 最低限度需與版主溝通後方能進行
3. 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幾個小時內就生出一份完整且附證據之申訴信
: "→ superLM: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 在這裡我提出一個建議給對於判決有爭議之旁觀者一個解決辦法 在該篇文章吵也不
: 會有結果
您想說這不算開大絕挑釁版友 ? 算是當時一個較無爭議的解決辦法 ?
這非常地自由心證 (?)
嗯...這部分我想是交由組務判定較為妥當
: 至於為什麼我會說不要找板主毛病 就是不希望旁觀者為反對而反對 造成不可收拾的板主
: 與板友對立
而實際上您的這番言論, 反倒造成更大的反彈與對立
所以您這段話, 我視其為, 詭辯
見 [證一] 第 282~348 行
: → superLM: 敢說就不要怕被桶 硬凹真得很難看 我都替版主感到可憐
: → superLM: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 →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
: 這三句完全就是在說另位違規板友c君 當時已經有疑似該C君開分身違規之證據
: 板主也可替我證明確有此事 我才會出此言論且我是單純評論不齒此行為 這種有人
: 被水桶了公告底下類似的推文評論在該板比比皆是 也不見有人被檢舉
: 但secundus君卻斷章取義各句拆開觀看誤解我的意思 我壓根不知道secundus君
: 在該推文中更遑論我在暗諷他? 有一種我在大庭廣眾講A的事情結果B衝過來說我罵他
: 那請問這到底是什麼情況?
依過往申訴 #1L5HBYLr (Sub_GMobile)
過往判例 #1LF11zu7 (Sub_GMobile)
現在申訴 #1LLsNFwO (Sub_GMobile)
提出檢舉, 版主結案, 不服, 溝通後, 組務申訴中
: 且以上三句也是回應我自己推文所述: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
: 觀者很激動"
: 這我就不知道secundus君為什麼能夠誤解成我在嗆他 我也不明白
根據過往申訴 #1L5HBYLr (Sub_GMobile)
過往判例 #1LF11zu7 (Sub_GMobile)
現在申訴 #1LLsNFwO (Sub_GMobile)
[證一] [證二]
我認定你有, 因此才會提出申訴
: 也因為我沒有在組務板看到該違規板友c君的申訴信 所以才會有以下這一句
: "→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
上面已解釋
: 另外 "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 此單純就是陳述C君開分身推文違規之事實
上面已解釋
且, 我已在現在申訴 #1LLsNFwO (Sub_GMobile) 中
將分身之為何認定, 解釋得很清楚
完全遵照 [證一] [證二] 中判決理由之邏輯
且jschenlemn版主處理時, 並未提及 我不符合當事人之認定
僅說明您使用之詞句未達引戰標準
若jschenlemn版主認為我不符合當事人之認定, 還請他有空時, 出面說明一下
: 因此 從以上推文因果關係可知 我沒有任何針對secundus君的推文作攻擊
由 [證一] 第 282~348 行, 節錄superLM與我的推文
→
05/14 14:56,
05/14 14:56
噓
05/14 14:58,
05/14 14:58
→
05/14 14:58,
05/14 14:58
→
05/14 14:59,
05/14 14:59
→
05/14 15:01,
05/14 15:01
→
05/14 15:02,
05/14 15:02
據此, 以上推文確有因果關係
我認定你對我有人身攻擊之意
: 另外 #1LLn-m8V (PuzzleDragon) 中已撤銷panbie之判決另附上文章
上面已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217.1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31864710.A.274.html
應推文者要求刪文
※ 編輯: secundus (125.230.217.149), 05/18/2015 0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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