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sinra)時間9年前 (2015/05/20 12:04),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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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您好,對申訴人提出之質疑作以下回覆 1. 攻擊的言論千百萬種,然而嚴重與傷害程度卻有分別 若予以相同的處置,則陷於僵化之囹圄。試問這樣對板友難道更有保障? 雖superLM推文確實對事件,對板友有所批評。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辭,我認為並未 過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嚴重對立引起多人反感。 像是申訴人所列之「很激動」,「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開分身」都尚屬於合理評論,或是狀態的描述。 也因此我才會判決「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雖然申訴人感到反感不悅。然而,主觀之反感屬被攻擊他方之「感覺」, 若僅依此主觀價值判斷即予當事人處罰,未免過當。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其中superLM推文「我勸CO」,因此很明確的『該段話是對CO所說,並不是指申訴人』 由此也可認定superLM並非針對特定群體攻擊,而是針對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擊檢舉,應由CO為之,本案申訴人不適格。 3. 群體攻擊之當事人認定上較為寬鬆,因此違規行為之判定應較為嚴格 因為每個人個人價值觀或是社會經驗的不同,對於攻擊的認定上也有差異 所以應以較高的標準看待,以減少認定上歧見產生。 申訴人自認為推文所稱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規禁開分身之認定自己名譽受損 然而,該段話明顯是對CO所說,申訴人認定superLM所指分身為自己,此已有討論的 空間。而後又引用版規來自我認定遭到名譽損害,實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關於上述 請參考之前的判決 #1L1xhJw1 (PuzzleDragon) 與後來的重新審議 #1L1_crSu (PuzzleDragon) 當時就像我之前在檢舉區所說 (當時我還不是版主)

03/17 20:46,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擊性不強
03/17 20:46

03/17 20:47,
指向性強,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罰
03/17 20:47

03/17 20:47,
攻擊性高,就算不是明確族群也可以以引戰論
03/17 20:47

03/17 20:48,
但今天兩者都欠缺還要判罰就會像這樣這麼多人反彈
03/17 20:48
當初該名板友說「這個板很有病XD」,被判罰引戰後,引起大量版友異議 相比申訴人本案,指稱對象的明確性,與詞彙使用之嚴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為微弱 換句話說,也就是指向性與攻擊性都不如之前的判決 卻要判定引戰的話,實為倒行逆施不妥之舉 3. 申訴人所提過往兩個判例。1. caca5566 (#1LFWd0L3) 2. TinyMaster (#1LBdFSUs) 批評他人腦袋變傻,不但是強烈的攻擊更是不實的指控 其嚴重程度並非本案所能比擬 若「很激動」,「下次出來選」,「找毛病」跟「腦袋變傻」用同樣的處置, 並非明確之舉。誠如我第一點所述,這樣對板友反倒更沒有保障 而第二個案例中,申訴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爭論前 原文已經有雪華前板主的警告,之後才有重力跟台泥的爭論。 #1LBJO-MP

04/15 14:50,
請不要再繼續影射 或是 挑釁 否則將依版規處份
04/15 14:50

04/15 14:56,
版 ----分隔線---- 規
04/15 14:56
版上對於不同立場之爭論時常有之,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原則除非特殊情況 不然不會予以禁止。然而該文中(#1LBJO-MP),已經看出爭論嚴重,引起雙方嚴重 對立,相互影射挑釁層出不窮,也因此必須予以限制。 而現在的案例,其嚴重程度跟爭論程度並非當初猴子王事件所能比擬 且並未有板主明確示警或限制討論,自然不能視為相同處理模式之判例。 4. 從申訴人提出之[證一、二、三、四]也可看出,我在判決與說明都一再強調 「對象」、「詞彙」、「反感」、「損害」四要素缺一不可 現在關於第一點,superLM後半段之推文對象明確針對CO,與其他人無關 就算前半段話語對象針對其他人。 然而以第二點詞彙之標準來看,superLM所使用的詞彙也未達引戰的標準 況且由板主來判斷,該段言論也未對版,版友造成明確嚴重之損害 (比如說造成板上嚴重對立或是反感等等) 依此予以當事人免訴之判決,並不像申訴人所提未依照一定之標準或判例判罰。 以上陳述,望小組長明察,予以合理之判決 莫讓許多前人努力的快樂討論,輕鬆閒聊之遊戲專版,變成動輒得咎、風聲鶴唳之場所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40.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32094681.A.783.html

05/20 22:55, , 1F
至此,申訴方有無需再答辯之內容?
05/20 22:55, 1F

05/21 11:37, , 2F
基本上申訴人最新所提之論點於此篇都有說明
05/21 11:37, 2F

05/21 11:39, , 3F
若小組長對於本案例尚有疑義,那麼我再來發文說明
05/21 11:39, 3F
文章代碼(AID): #1LN0VPU3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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