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STEAM版主hn9480412判決
申訴案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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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群組:G_Console
看板名稱:STEAM
申訴板主:hn9480412
申訴理由:不服STEAM版主hn9480412判決
案件說明:
w520670: 版變多 直接放生steam版遊戲 他媽的支那賤畜垃圾發行商
引用板規
3-1 對特定人或群體人身攻擊者,水桶14日
w520670水桶14天
相關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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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溝通
板主flyingwhale回應重點如下:
1.被禁止發言的原因是: 罵發行商「賤畜」。
2.可以體會對「發行商擺爛不修bug, 反而怪Steam讓盜版增加」的怒氣。
3.遊戲發行商態度若是很糟糕,你可以說他們這樣處理很爛很差勁;
但賤畜二字在Steam板實屬於負面用語
我的申辯
1.賤:輕佻不自重。根據教育部教育百科 https://goo.gl/R28jih
2.畜牲: 指人品格低劣,如同禽獸。根據教育部教育百科https://goo.gl/y8AnWN
3.像這樣的發行商,輕描淡寫說個steam害我盜版太多,我不玩了
不只糟蹋了支持者的感情,連帶損及自身商譽,甚至拖累開發工作室的行為
難道不就是輕佻而不自重嗎?
而又這樣的發行商,惡意遺棄遊戲,視支持的玩家為無物
難道不就是品格低劣,如同禽獸嗎?
4.以上三點可知,稱其賤畜,邏輯上乃完全無誤
甚至可說是不這樣形容就無法體現此發行商可惡之處
5.由回覆可知,板主明知我在說某發行商,也就是說知我並非罵人引戰或無的放矢
卻用3-1 判定我人身攻擊,試問在此案件中誰被人身攻擊了?
我是用賤畜稱呼這個公司、這個組織
難道無生命之物也可以被人身攻擊?
6.何謂” STEAM板負面用語”?
板規裡從來也沒有這一條,也沒有對此做出定義
或許可以增列,但是在增列前就這條當成理由把人丟進水桶
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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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溝通
板主flyingwhale回應如下:
總之,你的確是因為把發行商罵得很難聽而被水桶的。
倘若對判決還有其他異議,
請自行至主機小組組務板 Sub_GConsole 板申訴。
我的申辯
1.板規從來就沒有寫"講話太難聽的人要被水桶"
2.就算有,請問"太難聽"要如何定義?,標準何來?
文中已解釋,賤畜乃對此發行商合理既精確之稱呼
事實上會覺得特定字詞難聽,其實是刻板印象所致
例如,現在慣用語的"屌不屌" "我超屌的" 實際上原意是指男性生殖器
難道要把講"屌"的人全部送進水桶?
這就好比是戴了有色眼鏡 結果看什麼都是那個顏色的
甚至會覺得別人看到的也是那個顏色
3.有此回覆可知,我之水桶與人身攻擊無關絲毫無關
既然如此,原判3-1人身攻擊,水桶14天,顯然不成立
以上
板主親口承認與原判3-1無關
所以我在此主張
應該撤銷原判 14水桶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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