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
看板GameDesign (遊戲設計)作者InvincibleK (我是無敵的K)時間5年前 (2019/03/23 13:58)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 3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害《武林群俠傳》著作權 需賠償 2400 萬元
https://gnn.gamer.com.tw/4/177054.html
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俠客風雲傳》涉及侵害《武林群俠傳》著作權提起訴訟
2.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河洛遊戲有限公司須賠償智冠 2400 萬元並登報道歉
3.河洛遊戲不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等侵害《武林群俠傳》電腦遊戲著作財產權
的行為
日前智慧財產法院公開一遊戲相關訴訟案件之判決,而該案件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智冠科技)狀告河洛遊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洛工作室)侵害其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之爭議。而法院判決河洛工作室須賠償智冠科技 2400 萬元,並且登報道歉,此
外河洛工作室亦不得自行或指使第三人人繼續散布或公開傳輸《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或
其著作原件、重製物,並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為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等侵害智冠
科技《武林群俠傳》電腦遊戲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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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續作《河洛之新武林群俠傳》宣布將更名為《俠客風雲傳》
判決書中指出,智冠科技於 90 年 8 月 27 日發行《武林群俠傳》遊戲著作,並且
在 104 年 6 月 1 日與河洛工作室就其同年 7 月間發行之《俠客風雲傳》遊戲著作簽署
經銷合約書,而在河洛工作室製作《俠客風雲傳》的期間,也曾在同年 7 月與智冠科技
簽署新作音樂授權合約及原作音樂授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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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附件之《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主要角色與人物造型比較
但智冠科技接獲玩家詢問《俠客風雲傳》是否為《武林群俠傳》之重製版,因此智冠
科技進行查驗,發現《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在操作介面、劇情、人物設定、遊
戲對話、場景設計及名稱等呈現方式,具有極高相似性,並且以「《俠客風雲傳》是《武
林群俠傳》的重製版」作為行銷用語。智冠科技認為此舉已侵害其著作權,因此在 105
年 1 月 18 日通知河洛,並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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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附件之《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主要角色與人物造型比較
智冠科技在判決書中表示,《武林群俠傳》是透過完整的武林江湖世界觀設定以及主
角歷經的劇情等內容安排的遊戲,不論是角色對白之於語文著作;美術技巧的展現之於美
術著作都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同時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財力來完成本作。且遊
戲的外盒以及說明說皆載明「c 2001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推定智冠科技應享有
《武林群俠傳》的著作財產權。
河洛工作室則答辯指出,被告徐昌隆自組的河洛工作室是獨立於智冠科技的單位,僅
與智冠科技有資金合作關係,並非智冠科技的受僱人。不過智冠科技指出,河洛工作室之
組織及財務編制皆屬於智冠科技內部編制,無獨立法人格,所以也自然不能享有著作財產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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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附件之《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主要角色與人物造型比較
河洛工作室指出,其於民國 90 年成立「東方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僅與智
冠科技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並非智冠科技的受僱人。且《俠客風雲傳》為徐昌隆本人的發
想、研發及設計,智冠科技並不當然取得著作權,遊戲外盒也同樣是由徐昌隆自行印製,
並無法證明智冠科技享有本作的著作權。且東方演算公司前身為河洛工作室,但徐昌隆在
離開河洛工作室時遊戲製作進度僅完成約一半,智冠科技無從取得著作財產權。
河洛工作室認為,在與智冠科技洽談《俠客風雲傳》合作事宜時,智冠科技就已瞭解
本作並未侵害其著作權,否則豈有音樂授權之理。且智冠科技更擔任《俠客風雲傳》在台
灣地區的經銷商,《俠客風雲傳》的遊戲光碟、說明說及包裝盒都是由智冠科技代為尋找
廠商製作,再向河洛工作室請款。且在宣傳時也將《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若有
似無的作為連結,讓玩家及媒體進而比較兩款作品,但智冠科技事後卻表示《俠客風雲傳
》涉嫌侵害其著作權,顯然違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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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附件之《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主要角色與人物造型比較
法院判決指出,推定智冠科技為著作財產權人,且徐昌隆當時也確實是智冠科技的員
工,因此智冠科技可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是否侵害著作權,法院則表示經過比對之後,
認為《俠客風雲傳》實為利用《武林群俠傳》被玩家熟悉、喜愛的部分,加以修改並加入
新的人物、場景及對話形成的創作,雖然劇情、角色及對話的數量都有所提升,但已足以
讓人產生與《武林群俠傳》的連結,且達到實質近似程度,所以侵害了其著作權。
法院判決中載明,河洛工作室須賠償智冠科技 2400 萬元,並且登報道歉。此外,河
洛工作室亦不得自行或指使第三人人繼續散布或公開傳輸《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或其著
作原件、重製物,並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為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等侵害智冠科技
《武林群俠傳》電腦遊戲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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