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論 中文翻譯、自製與中文出版的矛盾
看板BoardGame (桌遊 - Board Games)作者gorota (Jesse Li)時間12年前 (2014/01/30 07:31)推噓11(11推 0噓 33→)留言44則, 7人參與討論串8/15 (看更多)
大家喜歡講什麼「情、理、法」,
那麼就「情、理、法」一項一項來檢視。
於「情」
如果可以讓對方感到被尊重,那麼「為什麼不」事先告知一聲,讓大家感受好一點?
難道就因為你所主張的「合理性」,主張「對對方有利」,
你就覺得可以省略事先告知,就算冒犯了對方也無所謂?
以追女孩子為例,你當然有在大庭廣眾下宣佈你喜歡誰的權利,
你當然可以送她禮物,再主張收禮物又不吃虧。
但只要對方不喜歡,你就無法改變你冒犯她的事實。
「我怎麼知道妳會不喜歡?」
如果你不打算繼續追她,你大可這麼說,
然後反過來怪罪她不懂你的「熱情」與「真心」。
但如果你至少還想和她維持友好關係,
至少要在你自覺冒犯了她之後,和她道個歉。
和原作者溝通這件事遠比了解女孩容易,那麼你為什麼不先去作?
這只是一個小動作而已,就算你事先忘了作。
對方已經表達覺得被冒犯之後,
就算你在「理、法」上站得住腳,你還是可以和對方致個意,
讓對方覺得心情被尊重。
而不是在這裡裝無辜裝可憐,要大家「同情」你的一廂情願。
如果你真的對「不好意思冒犯了你」感到歉意,那麼就誠懇一點,
而不是擺出「我又不知道這會讓對方不高興」的姿態。
於「理」
面幾篇看下來,所謂「合理性」的立場也不過是一種「效益主義」的主張。
簡言之,只要某件事是對大家有利的,不須經過對方的同意,我就可以去做。
但在實務上,「效益主義」受到很多限制,尤其是在涉及侵犯人權或財產權的時候。
效益主義的用法是這樣,當某件事沒有涉及人權與財產權的侵害時,
我們可以從A方案或B方案當中,選擇一個對整體來說最有利的去執行。
但是當涉及人權與財產權的侵害時,
我們就必須嚴格地舉證有足夠大的公益性或急迫性。
再者,當對方覺得自己的利益被侵害時,
你沒有就這個案例去提出嚴謹的數字或證據,
只是模模糊糊地舉例來說明「我是在幫你耶!」
這也是很奇怪的。
當然你會說,我只是個熱心的消費者,我怎麼有能力去做舉證的工作?
是呀!如果你不明白這裡面可能的風險,就不要去做!
畢竟你做了之後,這可能的風險和損失是對方在承擔,你只是在旁邊嘴砲而已。
如果出版商或作者評估得失後,覺得你做的事對他們有幫助,也同意你這麼做,
這是皆大歡喜的事。
但要怎麼評估這些得失,不要去承擔這些風險,那是出版商或作者要作的決定。
你沒有權利幫他作這個決定。
另一種主張「合理性」的技巧把是廠商和消費者的立場切開。
首先不要誤會一件事,「消費者的便利性」並不等於「消費者的權益」。
出版桌遊作品的同時並不包含「必須授權其它人自由翻譯規則」來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簡單說,如果這件事沒有「必須性」,那就只是作者或出版商的「體貼」,
而不是消費者的「權益」。
再者,出版商、作者、消費者三者並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合遊戲。
從個案來說,以一夜狼人和情書為例,這兩款遊戲因為配件簡單,
自製門檻極低。只要有詳細的規則說明,即使不使用任何美工圖片,
也可以用卡片上寫文字的方式自製一套遊戲。
不須辯駁的是,只要一套遊戲被自製了,潛在銷售量就會少一。
只要銷售量低到一個程度,以後出版商就不敢出版這些配件簡單的遊戲,
以後大家就等著花大錢買那些配件華麗的「收藏品」。
不能老是用那些困難自製的遊戲來舉例說,翻譯規則促進了多少銷售量。
對配件簡單的遊戲來說,所承擔的風險和損失是不能放在同一個天平上的。
如果你沒那個能力去衡量其中的利害得失,並說服出版商同意你這麼做,
就不要擅自幫別人決定,他可以承擔什麼樣的風險。
於「法」
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法律上站得住腳。
那麼就不用擔心對方寄給你警告信甚至是存證信函
也不用在這裡唉唉叫說「合理性」多重要,
或是廠商用法律欺負消費者。
我是不是太認真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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