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OL板主 hydra6716
※ 引述《diefish5566 (死魚56)》之銘言:
從你所陳述的這個角度來看,兩句噓文的間隔時間較長,情境略有改變,
因此你就將這兩者視為不同的言論來看待,也是可以說得通。
但反過來說,我們也會追問,那麼兩句噓文到底要「近到多近」,
或者是噓文時的情境要「像到多像」才能夠被視為是同一組言論呢。
如果硬是要對這個判斷標準劃出一條界線,恐怕十分困難而且容易引起爭議,
最後反而可能會遇到連續體謬誤導致根本沒有一條「清楚」的界線可以使用。
對於這類沒有清楚明確界線的判斷,每一個人的判斷很可能都會略有不同。
而在看板違規行為的認定上,站規規定的認定權人就是板主。
同樣,在 LoL 板的板規當中也明確說明,板規 C1 由板主群主觀認定。
因此在這個案子當中,雖然兩個噓文並非緊鄰,但噓文即對文章的意見表達,
同一位使用者對同一篇文章同採噓文作為表達方式,板主依其主觀標準,
認定兩個噓文為同一組言論,就站規和板規來看,並沒有明顯瑕疵。
同樣地, steven5l5l 板友的推文究竟與本案第二句噓文有沒有關聯,
每一個人的判斷也可能會略有不同。同上述理由,板主的主觀認定,
也符合站規和板規的規範,因此板主認定兩者相關,亦無明顯瑕疵。
因為板規 C1 的連坐處分判例較少,目前也未見板主認定標準不一的情況。
因此雖然這個標準看似較為嚴格,但純論判決本身並沒有明顯的缺失。
只是在板規 C1 的連坐處分判例較少的情況下,板主主觀認定的標準,
因為缺乏判例讓板友依循,或者標準可能與前任板主群不同,
皆可能使板友因暫時無法得知板主的標準而對其主觀認定的標準有疑慮。
對於板主的主觀標準,藉著這次的機會,請板主在本板再詳加說明。
但除非能指出板主的說明有明顯的缺失,而不單只是板主想法與自己想法不同,
否則板務的處理就依板主的認定為準。因此待板主說明過後,
若 diefish5566 板友認為該認定標準有明顯的缺失,可再於本板提出。
若沒有其它證據說明板主判決不當,本案就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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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著的目的是為主活 然後為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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