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D-GundamOL版 terry750510板主 瀆職( …
前言:
這個案子當時我苦惱好一陣子,也有跑去問長官,掙扎了很久,後來忙其他案子,
就把SD的積案給忘了,現在翻出來,決定還是忍痛判決,這個案子主要是陷入情、理、
法之間的矛盾,於法沒啥好說,但綜合情理又實在判不下手。
事發經過:
1.某新手甲,發表一篇無傷大雅的違規文。
2.申訴者a 將其列於檢舉名單中檢舉之(當時a 進行大規模檢舉)
3.版主T 看到該文覺得無傷大雅,本來要丟水球請新手自刪,但新手下站了,
T 覺得留著不妥,就順手刪了。
4.T 刪掉後才看到a 檢舉信,想說該文無傷大雅,而檢舉者a 以非常態性邏輯大量檢舉,
再加上甲乃PTT 新手,不想讓她直接吃水桶,回信謊稱【自刪】,看能否讓a 不追究~
5.另一板主as也有收到檢舉信,討論後覺得T 的做法不行,所以把屍體挖出來改判,
由as寫完最後判決文之後,T 發公告,公告內不刻意修文,也間接承認是版主刪的。
6.a 察覺有異,寫信問甲,證實甲並非自刪。
7.於組務檢舉案中,組務詢問版主,T 版主坦承不諱。
爭點:
情、理、法之間的矛盾,孰輕孰重?
說明:
站內信雖屬私人空間,但關於板務之往來信件仍屬板務範圍,站長已有明示,
該信為申訴者於"板務違規檢舉"上之駁回檢舉用,係屬板務行為當無疑義。
而版主在駁回之理由上直接杜撰不實言論以欺瞞檢舉者,已屬失職,
唯此案須考量的點並非僅有是否失職而已,分析如後~
1.或許申訴者是a128,有些人可能認為很好處理,但在處理個案時必須抽離身分,
假設申訴者是我,而我遇到版主這樣時,若不能以站規相繩,何以心服? 因此,
縱然a128之行為多有可議之處,尚不得以此為由合理化版主不合適的做法。
至於非常態性的大量檢舉僅屬爭議,是否為真難以評斷,但只要未違反站規皆屬合法,
現實中案例更多,就算是真的故意濫訟告幾百人的,檢警依然得一一依法辦理。
2.或許版主是出自於一片好心,婦人之仁亦為仁,人性憐憫無辜之惻隱心腸難能可貴,
在情理上實無苛責之理,然而想法出於善念,但做法就違背職業基本守則了~
舉個之前新聞看到的例子,某婦人摘了鄉公所一塊錢的路邊小花,
警察卻以偷竊罪相繩,遭到嚴重譴責。但假設是有人報案,警察能不抓嗎? 只好抓了~
又假如警察對報案者謊稱那花不是鄉公所的只是野花呢? 無異於挖洞給自己跳...
3.當然,版主碰到情有可原時是可以技術性地放人一馬的,在不違反站規的前提下,
比方說,規可沒限制板主違規出現幾天內要處理;更沒說違規者修正刪除後,
是否仍須追加處份(把這個認定權交給版主制訂,我個人是認為小錯誤有改都不追究);
站規更不禁止板主寫信先提醒。因此,對於情有可原的小違規,先寫信勸導,
教導並促其改善違規處,亦為人性管板的好方法(當然會累很多,也不是必須的)
要在善念與依法行政之間取得平衡,是可以雙贏的,請各位板主引以為鑑。
那麼此案判決呢? 此案屬於故意而非過失(不小心)造成的錯誤,因此不可能輕放,
否則判例一開後果難以想像,但板主之動機出於善念,若重罰之則難謂公義,
再加上T 板主於事後與as版主討論時並未加掩飾,公告中亦間接坦承文章確為自己刪的,
再者組務案時亦毫不矯飾坦白以對,依此組務裁定:
版主由警告降為口頭警告處分,但附加類似緩刑條款,
此後若有相似性質違規將會把懲處升回警告併罰,直接拔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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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這個真的好沉重阿,等等來看林書豪的重播調劑一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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