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WOW板主statue 情緒化判決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statue)時間13年前 (2011/11/08 19:56), 編輯推噓1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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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內容== ●18020 mX311/07 Induction □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 │ 文章代碼(AID): #1Ejqxxqf (WOW) [ptt.cc]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OW/M.1320636155.A.D2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19 Ptt幣 │ └─────────────────────────────────────┘ 噓 shinguji:人言而無信便是畜牲 11/07 18:32 → shinguji:不需要解釋 快再用KFC來吸引人氣阿 不過前債未清 嘖嘖 11/07 18:39 ●18043 mX911/07 Induction □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 │ 文章代碼(AID): #1EjwRbi5 (WOW) [ptt.cc]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OW/M.1320658661.A.B0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694 Ptt幣 │ └─────────────────────────────────────┘ 噓 shinguji:說要告又不告 說好的KFC呢? 人言而無信便是畜牲 11/07 18:30 噓 shinguji:承認自己是畜牲就不用請KFC 乖唷 叫兩聲來聽聽 11/07 18:34 一. 文章內容準則 a. 發文推文時嚴禁人身攻擊、語帶髒字、鬧版。 不管你是指名道姓也好,明褒暗貶也罷,刻意討戰者同罪,惡意造謠者亦同。 違者水桶一週。 (此規定由板主主觀判定) 引戰相關連續犯加重處分, 刑期為原刑度兩倍. 人身攻擊, 永久水桶. ==溝通紀錄== 僅收到該板友此封來信, 並未註明何事. 作者 shinguji ( 好冷 又是三月) 標題 你可以再河蟹一點沒關係 時間 Tue Nov 8 15:39:32 2011 ─────────────────────────────────────── 知道鄉愿不是那麼好作了吧 自以為的程度也僅次於INDU而已 原本還以為你人不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23.81 ==== 連續以畜牲方式人身攻擊侮辱他人, 當事人也告知會前往警察局備案, 依其情節重大判定又累犯判定為永久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40.52

11/08 20:20, , 1F
告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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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22:43, , 2F
當事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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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22:50, , 3F
要告了嗎要告了嗎要告了嗎要告了嗎要告了嗎要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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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4:41, , 4F
一來這是電影台詞、二來要告你要先承認自己言而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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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4:42, , 5F
不然要告可能也要改誨謗而不是人身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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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7:35, , 6F
言而無信才是畜生不是嗎? 這是對號入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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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9:24, , 7F
小常識:應當為"誹"謗。刑法301: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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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9:25, , 8F
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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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9:26, , 9F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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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9:33, , 10F
↑上面是310(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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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告得成,不是在於用什麼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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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看這些言論有沒有被判定為攻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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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1:27, , 13F
況且...就算他真的言而無信 你也不能罵他畜生=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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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1:28, , 14F
言而無信成立 講訴事實,畜生=辱罵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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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樓上W大推的法條 而言無信=講話不算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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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部分係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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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3, , 17F
首先告是一定告得成,會不會起訴另說。至於用什麼罪去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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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5, , 18F
很重要的,例如誹謗跟公然污辱的構成要件就不同,假使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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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5, , 19F
告得成的情況下,去用了公然污辱去告,不但有可能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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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6, , 20F
反而會被反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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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這邊的證據而言,八成會被要求和解,除非當事人相當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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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8, , 22F
定要告到底不論成本。儘管刑事起訴的機會很小,民事上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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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9, , 23F
有好幾條可以拿來求償的,如民18, 184, 19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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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30, , 24F
另外不要以為沒特定出名字或ID等就沒事,司法院字2179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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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32, , 25F
解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依然足以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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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33, , 26F
法條數字憑印象可能有錯,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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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5:55, , 27F
其實不才在下也曾多次被人這樣在某板被罵過 不過他們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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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5:56, , 28F
的地方在 罵人用的是youtube的連結 點進去裡面的標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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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5:57, , 29F
"人言而無信便是畜牲" 所以究竟違規、違法與否 我還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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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5:58, , 30F
聽聽看w大你的意見 畢竟我不是法律系 對於法條的解讀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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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可能不是完全都對 有些可能會有誤解或誤援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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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8:24, , 32F
先回應一下,這邊可能得看前後文才能做判斷,假設在內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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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暗指,影射等能夠客觀推知所指的人是你的話,我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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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立的,不過實際判斷還是得看法官的"主觀"想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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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來是吐槽,如果你"常"被"很多"不特定人用某些方式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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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8:28, , 36F
的話,是不是應該先思考一下自己的行為,可能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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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8:56, , 37F
哦 這點您倒不用擔心了 我沒有要告 只是問一下 感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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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1:46, , 38F
要告也要看動機 樓上妳那種光要在法院成立都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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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44, , 39F
我可以告的可多了... 根本就不差上面我問的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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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1, , 40F
相對的你得罪的人也很多 你後盾真的夠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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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9, , 41F
得罪? 算了吧 我也試著不在板上出沒 還不是有人不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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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21, , 42F
那幾個板友好言相勸我聽的下去 但至於其他人的冷嘲熱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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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22, , 43F
也只是火上加油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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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00, , 44F
也只能說你那時不懂的檢討自己 終究讓對方持續針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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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01, , 45F
該版像你這種類型的版友也曾出現兩三位 但至少有檢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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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03, , 46F
改進到現在也沒事 不像你現在有如過街老鼠一般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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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21, , 47F
警察局受理之後都是同樣妨害名譽案件,不會有309.310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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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22, , 48F
法院收案子之後,司法官們也有法源可以選正確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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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23, , 49F
找到了 刑事訴訟法300條...總之一般民眾沒必要擔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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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24, , 50F
a128你那種水管連結型的,個人猜測成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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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24, , 51F
不過反正你也不告,都沒差...那種穩告得成的都沒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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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25, , 52F
這種的就沒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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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7:39, , 53F
我知道啦 我只是想知道這條線在哪 感謝囉~
11/16 07:39, 53F
文章代碼(AID): #1EkHZKrX (Sub_G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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