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D-GundamOL 版主terry750510 標準不一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低調)時間13年前 (2011/06/07 02: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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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 檢舉者a,於S板檢舉違規者,版主t判決該人確實違反板規, 板規刑度為7天起跳,版主判決4天水桶,檢舉者不服,轉向組務申訴。 爭點: 版主可否因違規者初犯或其他原因,做出超出版規範圍之判罰? 說明: 1.版主之職權範圍雖包含立法,但版主最基本的要求是依法行政、依法審判, 尤其判罰這種攸關使用者禁言的事情,相關板規的解釋與運作,應該是合理可預期的, 否則使用者將難以確信該依循的界線何在。這包含兩方面: 第一是構成要件(判罰標準)要明確,使用者才能預見其行為有無觸犯板規; 第二是違規後該怎麼罰也要明確,不能做出超過預定效果以外的處罰。 板規有寫的,就只能在板規的範圍內,依照板規決定是否違規、該判多少。 2.雖版主有權衡量刑度輕重,但仍須依據板規或相關公告之規定為之, 該板以往公告或判例中,並沒有相關初犯或無前科者可斟酌減刑之相關內容, 在沒有合理依據之下,此次判決結果並不符合該板當時的規定,因此, 組務判決如下: 該案判決無效,發回更審,請版主依案發當時板規,重新審理並於14天內判決。 3.此判決只表示板主判決必須有所依據,不表示版主不能做出超過板規刑期的判決, 只要有合理且明確的規定作為依據,這都是OK的。 若版主群認為有斟酌減刑的必要,可於版主群討論後公告新增相關條款, 此後便可依據此規定於爾後判決時做合理之調整。(當然,不能溯及既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2 deathblake:轉錄至看板 SD-GundamOL 06/07 02:32
文章代碼(AID): #1DxHTVEg (Sub_G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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