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7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歐歐睏〃☆)時間5年前 (2019/10/01 01: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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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bingtsien (冰餡) 標題: Re: 判決請教 時間: Sat Sep 21 16:31:55 2019 ※ 引述《iwanttosleep (歐歐睏〃☆)》之銘言: : ※ 引述《bingtsien (冰餡)》之銘言: : : 我懂你推文的意思 這部分我思考整理好會再回你信 : : 抱歉最近有點忙 : : 感謝你 : 不知道版主您思考整理得如何? : 以下是我的觀點 : ————————————————————— : #1TVehgc3 : 3. : iwanttosleep與APTX4869X : 在文章#1TUXdRjF與置底板規區鬥嘴 : 各警告一次, 下次仍有類似情況,依照2-4-2引戰處理 : ————————————————————— : 第一點: : 依據站規 : 第三編 申訴程序 : -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 -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 一、檢舉人 : 二、被檢舉人 : 三、檢舉事由 : 四、所附證據 :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 。 : -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 : 正者, : 不予受理。 : 由於 APTX4869X 於置底版規區提出的檢舉內容,未依站規第三編第二章第十六條之規則 : 提出檢舉。版主應依照站規第三編第二章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版主您卻受理還主動 : 依您所認為的證據做出審判,這豈不是違反站規? : 第二點: : 依據站規 : 第一編 法例 : -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您於該公告文中提及「iwanttosleep與APTX4869X,在文章#1TUXdRjF與置底板規區鬥嘴, : 各警告一次,下次仍有類似情況,依照2-4-2引戰處理」。 : 中華民國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在不違反版規、不觸犯中華民 : 國之法令的情況下,與版友爭論,版主您判予警告並以2-4-2限縮我與APTX4869X在Pok幦o : n go該版之言論自由。 : 此部分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依照站規第一編第五條,該警告與後續言論應予以無效。 : 以上,請版主詳閱。 1. 檢舉流程我可以再修正 我是懶得去找你那個條文是不是哪一個站方檢舉板的規定 或是叫所有板,接受檢舉要按照站規進行 但我同意你的建議 老實說接受到那些莫名檢舉,文章也不說清楚哪篇,或是離違規根本差很多 想檢舉就檢舉,真的滿煩的 弄一個標準出來,我自己也輕鬆很多 2. 我是懶得討論法律問題拉,這種東西我真的很不拿手 像是中華民國法律也沒規定不能發政治文,但八卦版就是禁止 也沒規定不能用外掛,但板上也禁止討論 這跟言論自由有沒有牴觸,我真的沒仔細探究 但真的要有需要,我會請教一下我雙主修已經拿到法律學位的室友 那條板規我的理解是你去找人吵起來,就算是引戰 我同學是跟我說,法律條文不可能把每種情況都寫出來,所以會有判例 法條理想上會隨著時間判例累積,越來越明確 警告你們兩個,就是想立下一個標準 告訴你們和所有人,這樣我會判引戰喔 你跟他的情況,我能理解你是覺得他很沒邏輯,在那邊亂噓 你想去戳他,讓他知道自己邏輯或是講的話有多蠢 但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是希望板上減少紛爭 如果他有引戰的言論出現,大可以直接檢舉他,不用下去跟他跳恰恰 感謝你給了這麼多建議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25.216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wanttosleep (36.226.89.157 臺灣), 10/01/2019 01:06:02
文章代碼(AID): #1TaZNw6h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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