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TOS版 版主 angelio之判決已刪文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三代自耕農)時間5年前 (2019/05/27 22:58), 5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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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gelio (Emilio)》之銘言: : 如我回覆當事人 ShenVen5566 的信件內容,以下做幾點整理。 : 一、當事人被檢舉超貼,是以小時舉證: : → ddir: https://i.imgur.com/2xK5d14.jpg
05/27 06:05 : → ddir: 20號發文時間那篇是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以7天來看應該27號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最新一篇27號零晨2點左右 05/27 06:05 : → ddir: 應該超過7天2篇 05/27 06:05 : 而板主本人自當以板規的「一週」代表168小時,判定其超貼事實。 : 二、當事人所提出的過往判例,檢舉人並未詳述時間點: : 推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貼閒聊問題 累犯 01/03 19:01 : 推 ghostunt893: #1SBAjpso #1SBAwu3T #1SBF4dPS #1SBFiJT1 已改善 01/03 19:23 :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間有間隔7天 01/03 19:26 : 該檢舉案實際上未達168小時,因此未滿一週的7日, : 但檢舉人未詳述具體時間,使得當時的 ghostunt893 板主以「間隔7日」不做超貼判罰。 : 在板規已詳列「一週」的情況下,檢舉人詳列了小時數, : 我認為板主需有獨立的判斷,做出「一週=7日=168小時」的板規解讀。 : 相同的例子,被水桶者的水桶時間,在板規上是以日為計算 (例如7日), : 但實際水桶時間,是以「日數 * 24小時」計算 (例如7日 * 24小時=168小時), : 若現有板規未具體定義的水桶7日=168小時,是為共識 (或說是常識), : 則板主認定一週=168小時,亦無問題。 所以angelio版主認為 在同樣發文情況及相同版規情形下 判決可視檢舉人之檢舉定義不同而做出判決差別? 那又何必更改版規 依照現有版規運作就是了 不是嗎? 相同版規在有前項同樣情形的判例時還可以這樣自己詮釋的? 今天在你那篇判決文出來之前的判例 就是以跨日作為標準 還可以因為檢舉人的檢舉說明不同使判決做出差別? 這種作法第一次看到 這種判法實在無法苟同 這邊的爭議我想我們兩方無法取得共識 只能給小組長判定了 ---------------------------------------------------------------- 5/28 補充 如果angelio版主認為一週內合計兩篇 其常識認知為168小時 其5/10判決文文章代碼(AID): #1SrCYBQB (ToS) 中的三位板友便不會有疑義 推 acer5738G: 我剛剛思考了一下2號9號不是剛好差七天 05/10 08:45 → acer5738G: 所以這個7天2篇是算168小時當間隔嗎? 05/10 08:45 → acer5738G: 2號23點發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號23點才能發第三篇? 05/10 08:47 → angelio: 是的,一週=7日=168小時。 05/10 08:48 推 acer5738G: 瞭解 感謝釋疑 05/10 08:48 推 coeXist: 原來是以小時計... 怕爆 05/10 08:49 噓 diaoge: 一般來說不是按日期計算嗎?第一次聽說有按小時的 05/10 13:13 除非angelio版主認為其三位板友為無"常識"之人 但其 acer5738G 及 coeXist 兩位板友為長期在TOS板上發文及之活躍使用者 如果這兩位都對在此的 一週內合計兩篇有著相同疑問 那代表這並非可從此描述判讀之常識 更甚者 以八卦板為例 難道八卦板在一樣敘述下其使用者及板主也皆為無常識之人? 答案為非 其結果為此版規描述存在著兩種解讀方式 而其中一種解讀方式在先前已有判例 而在版規無更動狀態下參照此相同情形判例發文卻遭致水桶 實為不合理之事 : 三、在我擔任板主後,已有相同且無爭議之判例:#1SrCYBQB (ToS) 並非任何人會每天、每篇去都會去更新 水桶公告下關於版規的"額外"詮釋 而是以"在相同版規描述下 先前的判例標準"作為發文標準 現在看起來你那篇就是有爭議 原作者沒上訴不代表你那篇合理 而是服從你的判決 他不一定會像我去翻之前的判例 就算去翻也不一定會像我一樣翻到 也因此服從你的判決 那如果在同樣版規下 未來版主對於此版規的解釋又與你不同(換句話說你就是對此版規有著不同解釋的版主) 版務該如何運作? : 四、本人依循「三」之判例,對於 ShenVen5566 做出相同超貼判決。 「三」判例與先前判例不同 因此依照「三」作為判決標準並不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38.2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558969138.A.0EF.html ※ 編輯: ShenVen5566 (220.133.138.248), 05/27/2019 23:02:00 ※ 編輯: ShenVen5566 (220.133.138.248), 05/28/2019 10:33:13
文章代碼(AID): #1Sw_io3l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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