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TOS版 版主 angelio之判決已刪文
※ 引述《angelio (Emilio)》之銘言:
: 如我回覆當事人 ShenVen5566 的信件內容,以下做幾點整理。
: 一、當事人被檢舉超貼,是以小時舉證:
: → ddir: https://i.imgur.com/2xK5d14.jpg
05/27 06:05
: → ddir: 20號發文時間那篇是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以7天來看應該27號下午1點 05/27 06:05
: → ddir: 最新一篇27號零晨2點左右 05/27 06:05
: → ddir: 應該超過7天2篇 05/27 06:05
: 而板主本人自當以板規的「一週」代表168小時,判定其超貼事實。
: 二、當事人所提出的過往判例,檢舉人並未詳述時間點:
: 推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貼閒聊問題 累犯 01/03 19:01
: 推 ghostunt893: #1SBAjpso #1SBAwu3T #1SBF4dPS #1SBFiJT1 已改善 01/03 19:23
: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間有間隔7天 01/03 19:26
: 該檢舉案實際上未達168小時,因此未滿一週的7日,
: 但檢舉人未詳述具體時間,使得當時的 ghostunt893 板主以「間隔7日」不做超貼判罰。
: 在板規已詳列「一週」的情況下,檢舉人詳列了小時數,
: 我認為板主需有獨立的判斷,做出「一週=7日=168小時」的板規解讀。
: 相同的例子,被水桶者的水桶時間,在板規上是以日為計算 (例如7日),
: 但實際水桶時間,是以「日數 * 24小時」計算 (例如7日 * 24小時=168小時),
: 若現有板規未具體定義的水桶7日=168小時,是為共識 (或說是常識),
: 則板主認定一週=168小時,亦無問題。
所以angelio版主認為 在同樣發文情況及相同版規情形下
判決可視檢舉人之檢舉定義不同而做出判決差別?
那又何必更改版規 依照現有版規運作就是了 不是嗎?
相同版規在有前項同樣情形的判例時還可以這樣自己詮釋的?
今天在你那篇判決文出來之前的判例 就是以跨日作為標準
還可以因為檢舉人的檢舉說明不同使判決做出差別?
這種作法第一次看到
這種判法實在無法苟同 這邊的爭議我想我們兩方無法取得共識
只能給小組長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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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補充
如果angelio版主認為一週內合計兩篇
其常識認知為168小時
其5/10判決文文章代碼(AID): #1SrCYBQB (ToS)
中的三位板友便不會有疑義
推 acer5738G: 我剛剛思考了一下2號9號不是剛好差七天 05/10 08:45
→ acer5738G: 所以這個7天2篇是算168小時當間隔嗎? 05/10 08:45
→ acer5738G: 2號23點發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號23點才能發第三篇? 05/10 08:47
→ angelio: 是的,一週=7日=168小時。 05/10 08:48
推 acer5738G: 瞭解 感謝釋疑 05/10 08:48
推 coeXist: 原來是以小時計... 怕爆 05/10 08:49
噓 diaoge: 一般來說不是按日期計算嗎?第一次聽說有按小時的 05/10 13:13
除非angelio版主認為其三位板友為無"常識"之人
但其 acer5738G 及 coeXist 兩位板友為長期在TOS板上發文及之活躍使用者
如果這兩位都對在此的 一週內合計兩篇有著相同疑問
那代表這並非可從此描述判讀之常識
更甚者 以八卦板為例
難道八卦板在一樣敘述下其使用者及板主也皆為無常識之人?
答案為非
其結果為此版規描述存在著兩種解讀方式
而其中一種解讀方式在先前已有判例
而在版規無更動狀態下參照此相同情形判例發文卻遭致水桶
實為不合理之事
: 三、在我擔任板主後,已有相同且無爭議之判例:#1SrCYBQB (ToS)
並非任何人會每天、每篇去都會去更新 水桶公告下關於版規的"額外"詮釋
而是以"在相同版規描述下 先前的判例標準"作為發文標準
現在看起來你那篇就是有爭議
原作者沒上訴不代表你那篇合理 而是服從你的判決
他不一定會像我去翻之前的判例 就算去翻也不一定會像我一樣翻到
也因此服從你的判決
那如果在同樣版規下
未來版主對於此版規的解釋又與你不同(換句話說你就是對此版規有著不同解釋的版主)
版務該如何運作?
: 四、本人依循「三」之判例,對於 ShenVen5566 做出相同超貼判決。
「三」判例與先前判例不同 因此依照「三」作為判決標準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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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3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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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enVen5566 (220.133.138.248), 05/27/2019 23:02:00
※ 編輯: ShenVen5566 (220.133.138.248), 05/28/2019 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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