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PuzzleDragon版版主判決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白薔薇・雪華綺晶)時間9年前 (2015/03/28 22: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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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申訴人:jschenlemn : 被申訴人:iloveconic/kirakishou/Gravity113 :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 申訴訴求:請版主依照版規予以當事人應有之判罰 : 申訴內容: : 1. 事件說明 : 首先,本次案例為caca5566君,於[證1.] 之推文,另有iljapan61君 : 於[證2.]提出檢舉。然而板主卻於[證2.]予以免罰。本人認為極其不妥,因此於[證2.] : 對於板主之判決提出申訴。而後與版主溝通結果[證2~證6.],我認為 : 版主1.並未弄清楚板規中申訴之程序 : 2.並未落實版規之內容 : 因此提出本次申訴 : 2. 程序說明 : 雖本人並非最一開始提出檢舉之當事人,然而本人亦為呂龍玩家,於[證2.]中 : 也一再強調本人受到不實指控與攻擊。也寄信給版主,並於[證5.]中正式提出檢舉。 : 本人已經達到事前溝通之義務。 caca5566並未在文章中明確指出 你 此外 你所謂定義的呂龍玩家為何? 所以 你一再的強調自己受到不實指控與攻擊 你如果為原發文者就算了...你連推噓文也未曾在該篇文章出現過 你所謂的定義 自己是呂龍玩家無法證明 且範圍太過廣大模糊不清 只要擁有呂龍就是呂龍玩家 還是有用過1.2次呂龍就是呂龍玩家? 是你認定 還是 我們認定? 還是大家認定? 你似乎無法說出明確答案 : 3. 申訴內容 : a. [證1]caca5566君之推文「反正呂龍玩久了腦袋也變傻了 不意外」。 : 我認為這是明確針對使用呂龍的板友明確的人身攻擊。 : 然而板主卻說板規3-1「不適用」。卻沒有具體說明理由為何 關於此案例 遭申訴者caca5566雖被以3-1引戰檢舉 也就是你所謂的 「反正呂龍玩久了腦袋也變傻了 不意外」 單就整體文章caca5566的回應,爭議發言可以判定是針對原po的文章而言, 並非明確的直接指出是 整體使用呂龍的板友,除非他今天是寫說 反正 "你們" 這群呂龍...... 再回到整體文章 caca556在文中還是給予發文者適當的組隊建議、 你要說是人身攻擊也未免不是很合理, 今天 我可以人身攻擊完後 拍拍屁股就走 用不著再對發文者 回應說 隊伍用哪些角色 比較好 caca5566今天的情況 就像是 呂龍文這麼多 你為甚麼不先去爬一下的 短暫性情緒發言 且針對範圍也模糊 這種情況也很常出現在日常生活中 就像是 今天 你媽 念你怎麼算數 都不會 質數沒有1 罵你個兩句後,還是跟你說明一次 此外 原發文者 也未明確 且 明顯 表示 厭惡於caca5566言論之人身攻擊程度 原發文者 還說 甚麼言論都接受 故此 我們認為 雖然有踩線之嫌疑 但並不到3-1的處理方式 : b. 於後續溝通中,版主一直說明要依照板規7-2-2程序。 : 然而,該程序之規範是對於『非當事人對於版務之異議』 : 如果是當事人,應不受其限制,得逕行向版務提出申訴。 : 反過來說,難道我自己受害,還需要找其他五人幫我一起異議嗎? : 這是極為弔詭的事情。 : 因此本規則應是板友對於板規異議的管道,不應該是限制當事人申訴的理由 這邊我想你搞錯了喔 ! 當事人是7-2-1 且 逕行向版務提出申訴 7-2-2 則是針對 對判決有異議之板友 不過 你認知上或許有誤 這點 我們也尊重你自己的認知 : c. 重力板主說caca5566君是針對原發文者,因此不把我視為受害當事人 : 我認為這說法並不合理。 : 一來是,該句話針對的是所有使用呂龍的玩家,不能以發文者是誰來看當事人 : 而是所以使用呂龍的玩家,都應該視為受害當事人 : 再者,於#1KvW72nU (PuzzleDragon)之判決中也顯示,檢舉者並非發文者 : 然而板主予以判罰,這證明並非只有發文者能夠視為當事人 : 不然非當事人豈有檢舉之理由? 這邊 跟我上面說的一樣 你所謂的 呂龍玩家 太過廣大 且 範圍定義模糊 如果人人都說他們是呂龍玩家 都要檢舉 那請問 我們該如何受理? 隨便一個路邊的 小貓 小狗 我們不就爆炸了 關於不把你視為 受害當事人 我在上面也說得很清楚了 : d. 同一案例#1KvW72nU (PuzzleDragon)也顯示,說人肥宅是明確攻擊 : 說人腦袋變傻卻又不是。 : 同樣明確針對特定群體攻擊卻有不同的標準,令版友難以措其手足乎 #1KvW72nU 此案例為 重力版主所判斷 當時 我 和 另一位i版主 並未參與此案判決(我們只是普通版友) 我們尊重 重力版主當時其判決 所以你提起的 #1KvW72nU 要用在此件 實屬勉強 畢竟 當時為1人 現在則是3人 時空背景 人事物皆不同 : - - - : 以上理由,希望小組長明察,予以當事人應有之處置,並依照版規3-1 : 予以caca5566君水桶七日之處分。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80.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27554442.A.AA6.html
文章代碼(AID): #1L5i2Agc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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