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PuzzleDragon版版主判決
申訴人:jschenlemn
被申訴人:iloveconic/kirakishou/Gravity113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訴訴求:請版主依照版規予以當事人應有之判罰
申訴內容:
1. 事件說明
首先,本次案例為caca5566君,於[證1.] 之推文,另有iljapan61君
於[證2.]提出檢舉。然而板主卻於[證2.]予以免罰。本人認為極其不妥,因此於[證2.]
對於板主之判決提出申訴。而後與版主溝通結果[證2~證6.],我認為
版主1.並未弄清楚板規中申訴之程序
2.並未落實版規之內容
因此提出本次申訴
2. 程序說明
雖本人並非最一開始提出檢舉之當事人,然而本人亦為呂龍玩家,於[證2.]中
也一再強調本人受到不實指控與攻擊。也寄信給版主,並於[證5.]中正式提出檢舉。
本人已經達到事前溝通之義務。
3. 申訴內容
a. [證1]caca5566君之推文「反正呂龍玩久了腦袋也變傻了 不意外」。
我認為這是明確針對使用呂龍的板友明確的人身攻擊。
然而板主卻說板規3-1「不適用」。卻沒有具體說明理由為何
b. 於後續溝通中,版主一直說明要依照板規7-2-2程序。
然而,該程序之規範是對於『非當事人對於版務之異議』
如果是當事人,應不受其限制,得逕行向版務提出申訴。
反過來說,難道我自己受害,還需要找其他五人幫我一起異議嗎?
這是極為弔詭的事情。
因此本規則應是板友對於板規異議的管道,不應該是限制當事人申訴的理由
c. 重力板主說caca5566君是針對原發文者,因此不把我視為受害當事人
我認為這說法並不合理。
一來是,該句話針對的是所有使用呂龍的玩家,不能以發文者是誰來看當事人
而是所以使用呂龍的玩家,都應該視為受害當事人
再者,於#1KvW72nU (PuzzleDragon)之判決中也顯示,檢舉者並非發文者
然而板主予以判罰,這證明並非只有發文者能夠視為當事人
不然非當事人豈有檢舉之理由?
d. 同一案例#1KvW72nU (PuzzleDragon)也顯示,說人肥宅是明確攻擊
說人腦袋變傻卻又不是。
同樣明確針對特定群體攻擊卻有不同的標準,令版友難以措其手足乎
- - -
以上理由,希望小組長明察,予以當事人應有之處置,並依照版規3-1
予以caca5566君水桶七日之處分。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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