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交易所熱門材料卡偷渡的想法

看板nobunyaga (信喵之野望)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6/11 05:21), 編輯推噓19(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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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前推文使用多處非法律用詞 請見諒 , 本文正式回覆之 一.關於違反使用者合約書 買賣貨幣,違反「信喵之野望」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十五條第二項 ,而該條款, 雖有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之適用,但目前實務應認為尚非顯失公平,現行法院 並無判類似條款失效之判例,而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理由 四(五) (六) 中,亦有附帶論述禁止遊戲外交易條款效力尚屬有效 , 該判決雖然按由非 買賣貨幣 , 但有論述禁止買賣貨幣的法律效果 故辣椒得依照該條款規定解約並回收處理(就是刪鎖帳號) 其他判決尚未找到相關的案例,有請先進補充 二.關於違法 買賣遊戲貨幣行為有無對遊戲公司侵權或債務不履行,目前尚査無判決, 若有,請先進補充 敝人認為遊戲"後" , 所產生之電磁紀錄,使用權仍為遊戲公司所有,而玩家擁有的仍是 "支配權", 前述士林地院判決亦是使用支配權而非所有權之詞,雖該判決肯定遊戲後再產 之電磁紀錄為一財產權,但並未說這是何種性質的財產權 , 此支配權之性質為何,尚無定論 ,管見以為是「類似使用借貸權或租賃權(看該服務有無收費)」,而該支配權依民法第四百 四十三條反面或四百六十七條以及合約書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得移轉予他人, 有支配權的玩家違反了雙務契約之規定,契約內效力應該就有債務不履行,雖然租借相關條 文中未規定轉租借造成之非毀滅性損失該如何處理,但依不同學說,或有適用債總債務不履 行(民227) 有賠償之空間 , 至於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雖然難證且沒有實例 ,但98年 度訴字第1072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判決,均曾肯定外掛有損遊戲公司之經營效果, 亦用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去酌定外掛使用者的應賠償數額,該二判決雖為侵權行為 之判決 , 亦非買賣幣之判決 , 但可見至少違規使用方式與遊戲公司間的損害 , 是可能 被法院接受有因果關係的 , 這樣賣幣這樣違反契約的使用行為,或許有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的空間,而只是實務可能告了拿太少,且舉證困難,才沒有出現案例 三 PTT 討論方面 若要討論違反民法之事在ptt尚可否討論,我個人認為有禁止的空間,巴哈也禁了, PTT 使 用者條款 第五條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我認為可以當作依據 以上 敝人非民事法專長 , 有錯誤懇請指正 敬祝學安 四.附101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 有相關之判決理由 四 (四)網路遊戲參與成果之電磁紀錄取得,其屬付費線上遊戲之情 形,參與遊戲者除需花費金錢外,尚有賴於投入時間、精神 及遵守遊戲規則,該等電磁紀錄固附庸於遊戲程式方可存在 伺服器中,且遊戲程式與相關電磁紀錄之無體財產所有權究 竟歸於遊戲供應商或遊戲參與者享有,學說上固有不同意見 ,惟主管機關行政院經濟部所公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本院 卷第64頁以下),及系爭服務合約上載約定,均已約明電磁 紀錄之支配權歸屬於遊戲參與者,則遊戲參與者基於線上遊 戲契約所衍生之債權享有支配權,而該等遊戲建構成果之電 磁紀錄,既基於遊戲參與者支付金錢享受遊戲服務業者所提 供之服務之契約關係架構而存在並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則不 僅對遊戲參與者具有主觀上之價值,客觀上亦有現實交易價 值存在,應認屬財產權之一種,而現今市場上之交易方式, 則包括在遊戲中叫賣或在拍賣網站拍賣等方式,以金錢或其 他遊戲寶物互易進行交易,尤見該等電磁紀錄之支配權確屬 財產權之性質。至該等電磁紀錄不得脫離遊戲平台加以支配 ,僅係該財產之使用受有環境或條件上之限制而已,此與電 器用品不得在無供電環境憑空驅動使用,並受堪用環境條件 限制之情狀無異,尚不得因此推謂該物即無財產價值。 (五)又約定或法定禁止融通與禁止融通物之有無財產價值為二事 ,蓋財產除交換處分之價值外,尚有使用、收益價值,故縱 認禁止虛擬道具交易係為維持遊戲公平之必要手段,而應禁 止金錢交易,且依據遊戲管理規章之規定禁止融通交易,而 使電磁紀錄之支配權因此失其融通性,仍無礙於其為財產權 性質之判斷。 (六)參以上述遊戲管理規章第9 點、第10點之規定內容,雖非可 認有與系爭服務合約抵觸而應歸無效之情形。但該等規定僅 規範如遊戲玩家有交易行為時,被告享有終止遊戲契約之權 ,其買賣、互易或其他交易行為並非當然無效,無從據此推 認遊戲參與者所享有之電磁紀錄支配權無財產價值,或依約 禁止交易。而學說上及外國法制上,對於電磁紀錄支配權之 讓與,雖有買賣或授權之不同法律關係定性差異,但多認係 屬可交易之財產,且電磁紀錄支配權既屬財產權之一種,法 無禁止交易之規範,除有特別約定外,自得為財產交易之標 的。至交易法律關係之型態究為有名或無名契約,不得反為 得否為交易標的之論據。再者,遊戲參與者為取得參與遊戲 之建構成果,除須投入時間、金錢、精神外,尚賴於技術、 智能之提升,方得在遊戲規則下取得相當之成果,非純粹基 於機率或冒險、投機牟取不相當之獲利,果因此經由交易取 得對價,亦無射倖性可言,並無違於何種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且現代社會娛樂態樣更易快速,參與網路遊戲之國民於 今為數龐大,已為構成社會之重要分眾之一,並因此影響產 業經濟發展與社會生活形態,要屬於此公序良俗判斷標準應 加以考量之因素。綜據上情,於斯應認不得僅因原告所投入 之活動為電子遊戲,即遽認其財產權益保障與賭博射倖等價 而否定其權利。 另外附97年度上易字第145號部分判決理由 (三)上訴人新幹線公司主張其所經營並擁有代理權之名為「RO仙 境傳說」線上遊戲,因遊戲中之虛擬幣、虛擬寶物,在現實 社會中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可為交易客體,以本件網路遊 戲「RO仙境傳說」中之「黃金蟲卡片」為例,其功能為可避 免被施任何魔法(包括治療),且可插在盾牌上進行精鍊, 但如精鍊失敗,盾牌及黃金蟲卡片均會消失;即因「黃金蟲 卡片」數量稀少,故其價值相當高,上訴人乙○○及被上訴 人即利用上開情況而違法牟利,其之違法行為(即自94年0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07月11日止)已嚴重影響遊戲之公平(即 勝率、平衡性)及遊戲世界幣值之通貨膨脹,造成上訴人新 幹線公司在此段期間公司經營利益之流失等情,亦據上訴人 新幹線公司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並為上訴人乙○ ○及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因之,上訴人新幹線 公司主張其因被上訴人等之上揭違法行為致其受有損害,應 堪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33.10

06/11 06:49, , 1F
看不是很懂 只好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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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7:00, , 2F
快推 不然人家會知道你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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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7:27, , 3F
畢竟這是理論面的東西,事實上黑椒會不太可能會去爭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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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個判例跟買賣幣還是有一定差距,不一定可拿來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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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說明的黑椒在法律的層面上是有相當大勝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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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台灣公司大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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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7:36, , 7F
下面那不是洗卡片的? 感覺跟賣幣是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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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7:39, , 8F
主要應該是說有使遊戲公司通貨膨脹或損害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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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9:35, , 9F
是不一樣的案例 但我只是說不正當遊戲方式判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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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9:35, , 10F
是有先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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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27, , 11F
這討論串還蠻棒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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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28, , 12F
我有個問題是,就算真的在8591有"買賣"好了,那也是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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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28, , 13F
易所才能完成交易啊,那不是照著遊戲內的規範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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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30, , 14F
既然是交易所內銀貨兩訖,又何來"公認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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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31, , 15F
自由市場不就這樣,不然就用NPC放公定價賣卡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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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34, , 16F
交易所內轉np擺幾元不是重點 @@ 重點是你不能拿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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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34, , 17F
支配權去現時生活中交易 , 至於交易所的行為只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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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本身是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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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37, , 19F
我沒抓到重點XD 現實生活中交易是純指現金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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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40, , 20F
恩 指任何非遊戲中交易所的交易行為 主要就是台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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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1:21, , 21F
還好有念法緒和民刑總XD看的懂大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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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1:22, , 22F
不過我以為我走到國考板還是法律板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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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遊戲幣或帳號違法的話,為何8591還能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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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不違法 但是對遊戲廠商來說用他們遊戲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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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們卻不能你吃肉我喝湯 所以他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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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然開放收錢的話不如內建市場 但又會影響部分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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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1:43, , 27F
所以他們不能接受 所以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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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1:48, , 28F
呃...這些判決 你最好看一下...完全不同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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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1:50, , 29F
雖然我知道你只是想證明支配權之類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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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1:53, , 30F
法律上有遊戲法.裡面有遊戲管理章規.參考那個比想像成現實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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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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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1:58, , 32F
台灣有遊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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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2:04, , 33F
阿..是辣椒合約上的 台灣遊戲法律是要照公司公布管理章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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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2:23, , 34F
判決不同狀況 我也沒有直接推論阿 但難道不能引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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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去看實務怎麼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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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上來寫 自然我全篇都看過了 狀況不同不用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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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噓的那位並沒有搞清楚問題 有8591不代表 上面賣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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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8591不代表裡面的都合法 , 畢竟交易是民事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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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1只要做好站方聲明 就有免責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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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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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教唆甚至共同實行(欸)足使相對人陷於從給付義務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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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行為,然該第三人除非其行為另合於侵權行為構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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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 但是不代表我們可以教唆違反契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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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否則法律並未施以法律上不利益方式非價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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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我都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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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站規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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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道德上爭議,但是法律上來講,既未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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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討論另外一個東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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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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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那麼死 硬要違法才能禁止討論 不適當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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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您可能忽略了 侵權行為法 跟 契約法都是民事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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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契約本身就叫做違法 雖然教唆者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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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怎麼去判斷 說的人是教唆還是其實有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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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版 一直討論 一個違法行為如何去做 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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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0, , 96F
有點懶得回整篇請見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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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1, , 97F
即使您認為不合適,依該約款界定行為是否適當者為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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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XD 討論討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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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方。即使您認為使他人違反約定已嚴重牴觸您個人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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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2, , 100F
關道德感情,但究與PTT和鄉民間之契約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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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2, , 101F
我那部分只是想說 這部分版主方已經有空間規定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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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3, , 102F
這不是道德情感的問題而已 其他版也不會准許鼓吹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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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3, , 103F
契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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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4, , 104F
只不過通常是包裹在亂版裡面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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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4, , 105F
違反契約狀況百百款,是否都那麼值得非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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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6, , 106F
那你覺得 買賣貨幣這方面 不值得非難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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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6, , 107F
違反契約本身已經是非價 您要認為他正價 應該是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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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3:56, , 108F
個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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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00, , 109F
是要討論法理學喔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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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02, , 110F
是版理學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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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02, , 111F
契約違反即使非價,玩家間討論買幣現象為討論,促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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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03, , 112F
念交流,這上面也有正價。禁止與開放討論間,可能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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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03, , 113F
權衡一下兩者價值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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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04, , 114F
你要促進什麼觀念交流? 哈哈也有因為這樣開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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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04, , 115F
然後就哈哈了 接著就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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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05, , 116F
促進 不被抓到的觀念 促進 貨幣流通的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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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19, , 117F
....正確的觀念 版規可以看成合約的一種 沒禁就能討論
06/11 14:19, 117F

06/11 14:20, , 118F
樓上您說的沒錯 所以前面的討論尚不違規 我是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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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20, , 119F
而且從頭到尾 沒人在宣揚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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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21, , 120F
版規要不要禁止 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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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21, , 121F
事實就是辣椒能刪你帳號 遊戲內的點數.NP.武將都拿不回來
06/11 14:21, 121F
文章代碼(AID): #1FrG_Wm3 (nobunyaga)
文章代碼(AID): #1FrG_Wm3 (nobunya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