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不服WOW板主ChenDao水桶退文之判決(信件3)
※ [本文轉錄自 Vergil5566 信箱]
作者: ChenDao (陳到字叔至)
標題: Re: 109年11月14日WOW版Vergil5566判決疑問
時間: Sat Nov 14 23:40:44 2020
阿如果你下一篇回文 是要跟我說 法律條款說怎麼樣怎麼樣的
那你直接去申訴就好
如果你還有別的點 歡迎指教
※ 引述《Vergil5566 (魏吉爾)》之銘言:
: 受文者:WOW版 版主ChenDao
: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14日
: 速別:請於文到後72小時內回覆
: 主旨:鈞 版主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4日以#1Vghs19i (WOW)判決Vergil5566違反板規四
: A,水桶30天文章退回,有以下疑義,請 鈞版主釋明。
: 說明:
: 一、按 鈞版主以Vergil5566(下稱申訴人)違反WOW版規四A:「A. 散佈個人隱私資訊者..
: .」,然申訴人所撰寫之文章或內附之PDF內容,其對話截圖皆係截取自Twitch、Raide
: r.IO、魔獸世界遊戲、暴雪廣播,以上皆為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內容,又參照個人資料
: 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
: 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
: 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故上開資訊已非個人隱私,申訴人並未侵犯他人之隱私
: 權。
: 二、次按,觀諸 鈞版主之判決全文,除引用WOW版規外,並未提及其他事實與理由,已有
: 判決不備理由之瑕疵,請 鈞版主釋明申訴人之內文或PDF,何處侵犯他人隱私,實感
: 德便。
: 三、本信函係依G_Online(線上遊戲群組)組規第3條:「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發問權,對
: 於使用者之疑問須至少回信一次...」發出,請 鈞版主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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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ory, is what left, │
║ When something happens ║
║ But does not completely UNHAPPEN ║
│ -Edward De B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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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Vergil5566 (220.157.121.4 臺灣), 11/15/2020 02: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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