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6] 不服OverWatch板swattw版主水桶判決(信件)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Dunning–Kruger effect)時間8年前 (2016/11/17 18: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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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xzy 信箱]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標題: Re: 申訴 overwatch版 dzxy 處水桶三十日 之判決 時間: Thu Nov 17 16:56:59 2016 ※ 引述《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之銘言: : ※ 引述《swattw (Swat-未來模式)》之銘言: : : 你一樣沒看清楚我寫什麼,我說綜合前後文來看,判定並非揶揄,而為實際上挑釁。 : 個人認為自己看得&寫得很清楚, : : 為,其係貶低所有看到該部分文章之板友,合於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對不特定第三人 : : 」,又新警察係有挑釁、引戰之意,該當該項之要件。而後雖未經檢舉,然其仍對多名 : : 板友以挑釁或語氣不善之方式回覆,特定人均得檢舉之。 : 引述板規: : : 第 26 條 : : 檢舉違規,應具明違規文章編號、可能違反之相關規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 : 檢舉者,得不予受理。 : : 使用者得申請板主介入討論串推文警告。 : : 檢舉期為14日,超過者得不予受理。 : : 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 : 第 10 條 : :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侮辱。 : 1、可有任何當事人行使第10條第一項之檢舉?YES OR NO? : 2、您完全同意使用者w9第10條第二項之檢舉內容為確實之檢舉理由? YES OR NO? : 3、或版主認為全文內何處有針對哪位使用者挑釁引戰及污辱?敝人必然一一解釋溝通到底。 你引錯,我說是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條第一項要當事人檢舉,沒有人檢舉,我也沒有因此處分。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194.13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xzy (218.161.1.53), 11/17/2016 18:05:04
文章代碼(AID): #1OBO3Hk7 (Sub_G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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