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見] 線上遊戲小組規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Swat-未來模式)時間8年前 (2016/11/05 10:26), 8年前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swattw 信箱] 作者: swattw.bbs@ptt2.cc (swattw.bbs@ptt2.cc) 標題: [政見] 線上遊戲小組規 時間: Sat Nov 5 10:25:47 2016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保護使用者權益,依組長權利義務規範及戰略高手群組規,制定本組規。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組規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板主:謂經合法程序擔任為看板板主者,不含實習期之板主。 二、板規:謂板主依其權限,於其管轄範圍內所訂定之管理規則。 三、申訴:謂使用者或板主向本板申訴者。 四、組規:謂本小組之規定。 五、看板唯讀:謂經本組審核通過,轉呈群組長設定「限制看板發言」者。 第 3 條 (小組長授權及其權限) 小組長依群組規、小組規,於其管轄範圍,行使小組長之權限。 前項所稱之小組長權限如下: 一、組內板主之任免。 二、組內看板之管理。 三、組務板之管理。 四、其他站方或群組授權之內容。 第 4 條 (法律保留) 本組組規,為反站規或戰略高手群組規則無效。 前項無效組規之認定,應經群組長或板務站長認定之。 本組組規未定者,依群組之規定。 第二章、看板 第 5 條 (設立目的) 本組之看板,應符合「線上遊戲」。 符合前項所稱之目的者,得於本板設立看板。 第 6 條 (看板之新設) 看板之新設,為申請、連署兩種。 稱申請者,為申請人逕自向本板申請,申請規定如下: 一、應具明申請書內容,於組務板發表後由小組長審核之。 二、申請人應符合本組之板主資格。 三、小組審核時間為168小時。 四、經組長駁回但得補件者,得就其不足之處,於七日後重新申請,或連署之。 五、經組長駁回且不得補件者,組長得禁止該類型看板申請。 稱連署者,應於群組連署板 (ComGame_New) 連署之,連署規定如下: 一、發起人為當然板主,故應符合本組之板主資格。若板主名單有二名以上者,均應 符合本組之板主資格。 二、連署時間最少七日,發起人應於系統關閉連署後之十日內於本組申請之。 三、連署應有同意 30 票以上,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不符合第九款所稱之連署人 資格、相同IP、Multi-ID者,其票數不予計算。 四、連署內容應為明示同意或不同意,組長無法辨認者,視為無效。 五、小組審核時間至多 168 小時。 六、小組得要求板主針對其申請內容補充之,發起人並應說明。 七、連署失敗者,得於 72 小時後重新發起連署。小組長駁回者,得至群組申訴。 八、一年內,針對同一看板連署二次失敗者,組長得暫停其連署資格三個月至一年。 九、連署人資格如下: (一) 一年內未有ViolateLaw開罰之紀錄。 (二) 登入滿 200 次。 第 7 條 (看板唯讀) 組長得因長期無板主或長期無討論內容之看板,向群組長建請唯讀。 第 8 條 (看板隱板) 若有特殊原因,得於本板發文申請,經組長審核通過後隱板之。 若有緊急性原因,得於本板發文告知後,暫時唯讀或隱板。 板主因前項之規定發文後,組長應於72小時內,核可或駁回。 第 9 條 (看板之代理) 板主因請假而無板主管理者,小組得代理,代理時之看板規定,組務另行公告之。 無板主之看板,小組長為當然代理板主。 第 10 條 (看板試閱) 依第六條所新設之看板,為試閱看板。 看板試閱期為三個月,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試閱看板之板主為實習板主。 試閱期結束,板主得申請終止試閱。 組長視情況決定如下: 一、試閱結束,看板轉為正式看板。 二、延長試閱期一次,最多一次。 三、看板廢除。 第 11 條 (看板設定之申請) 板主變更看板之設定,應公告之。 板主向組務申請看板設定之變更,應具明理由,且所有板主均應附議同意。 第三章、板主 第 12 條 (板主資格) 板主之資格如下: 一、上站次數滿 200 次。 二、發文數滿 200 篇,且現無退文紀錄。 三、申請時起算一年內未曾經本組或群組褫奪公權者。 四、申請時起算一年內未曾有ViolateLaw之開罰紀錄者。 五、註冊資料真實。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註冊資料真實,係由組長向帳號站長查證者。經帳號站長回報須更新 資料者,經組長公告且轉寄給當事人後,72小時內向帳號部補正之,逾期未申請者,喪 失該申請資格。 第 13 條 (板主之連署) 無板主之現存看板,得經板友連署之,連署規則如下: 一、板主須符合本組及群組規之板主資格。 二、應於Comgame-New發文連署,並說明政見。連署文發表完畢後,應轉錄之該看板。 組長得視情況將該文於該看板置底。 三、連署資格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規定。 四、連署人數大於十五人以上,且同意人數多於不同意人數為通過。 第 14 條 (板主之新增) 板主之新增,應符合本組板主資格。 板主之新增,分為公開徵選投票,舉薦。 板主之公開徵選規定如下: 一、板主之公開徵選,應由現任板主於該板公告一定時間。 二、由板友申請之,經該看板公開程序投票後產生。 三、板主得限制規則,但不得違反小組或群組之規定,違反者該次投票無效。 板主之舉薦規定如下: 一、板主應具明舉薦之理由。 二、板主申請文下有板友反對,且經組長認為有理由者,應舉行公開投票。同意大於 不同意者,進入組務審核程序。 板主之新增,應於本板依格式發文,並經當事人及看板其他板主附議同意後通過之。 組長應查證新增之板主之帳號資料真實。 組長審核時間為 72 小時,得延長至 168 小時。 第 15 條 (板主之免職) 板主免職理由如下: 一、自行辭職。 二、違反本組規定或經本組判決免職者。 三、經其他板主罷免者。 四、經板眾罷免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自行辭職,指板主具明理由,於本板申請者。組長得慰留之,若該板 主經組長慰留後仍欲請辭者,應於72小時內設定免除其職務。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免職者,組長得禁止其於一定期間擔任本組板主以上公職。 第 16 條 (板主之罷免) 板主之罷免,分為板眾及其他板主罷免 板眾罷免之規定如下: 一、發起人須有以下資格: (一)、註冊資料真實。 (二)、曾與該板主有相關申訴紀錄。 (三)、上站次數滿 360 次。 (四)、發文滿 100 篇,申請時無退文記錄,並於申請前於該板有發文紀錄。 (五)、無現正進行與該板主間之申訴案。 二、發起人需先於本板申請罷免。發起人並應具明理由,組長除因發起人個人問題、 該板主非於該看板之事務,或其他顯然不適為罷免理由者,應為同意。 三、發起人應將該連署文或申請文轉錄至該看板。 四、連署人須有以下資格: (一)、註冊資料真實。 (二)、上站次數滿 200 次。 (三)、發文滿 10 篇,且於該板有發言紀錄。 五、罷免之通過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般時間非有常駐一百人以上在線之看板,同意罷免人數應多於二十人, 且同意票數為不同意票數之二倍以上。 (二)、一般時間有常駐一百人以上在線之看板,同意罷免人數應多於五十人,且 同意票數為不同意票數之二倍以上。 六、票數不足或其他原因致罷免案不通過,半年內不得對該板主提出罷免。 其他板主之罷免規則如下: 一、由板主群中任一名申請之,並應於申請文中具明理由,其他板主應於發表後24小 時內附議同意。逾期未附議者,視為不通過,得於七日後重新申請之。 二、被罷免人得回覆該文,唯以一篇為限。其他板主得回覆被罷免人之答辯文,每人 各以一篇為限。 三、組務將視雙方之理由裁決之。 四、組務裁決時間為 168 小時,必要時得延長乙次。 第 17 條 (板主之義務) 板主之義務如下: 一、看板秩序及精華區之維護。 二、定期上站。 三、遵循本組組長之公告或判決。 四、其他違反板主權利義務規章者。 違反前項所稱之義務者,得記予申誡、警告或予以免職。 第 18 條 (板主之上站規定) 板主不得超過十日未上站。 板主請假應依格式填寫。組長原則同意之。 違反第一項者,得記予申誡或警告。 第 19 條 (板主之違規紀錄) 本組所稱之違規紀錄如下: 一、申誡。 二、警告。 三、停權。 一年內警告滿三次者,應予免職。 第 20 條 (實習板主) 本組新任板主均為實習板主。 實習期為三個月。實習期間,不得對其罷免。 實習期警告一次應予免職,但不受第十五條第三項有關禁止重新擔任本組板主之限制。 實習期結束,組長得對該板主提出建議或指導。 實習期結束,組長未於72小時內發布實習結果者,視為實習期結束,轉為正式板主。 實習結果如下: 一、延長實習一次。 二、通過實習。 三、不通過,予以免職。 第三章、申訴 第 21 條 (板眾申訴之理由) 對板主之申訴理由類別如下: 一、針對板主判決不服者。 二、針對板務提出之合理合法建議,並未給予適當回覆者。 三、板主怠職者。 四、違反板主權利義務規章者。 第 22 條 申訴追溯期如下: 一、水桶日數為一年以下,追訴期為 14 日。 二、水桶日數為一年以上,或退文者,追訴期為 30 日。 申訴逾前項追訴期者,組務得不予受理。 第 23 條 (申訴之溝通) 欲申訴者,應與板主溝通之。 板主於公告或名片檔明示不願溝通者,視為已溝通。 板主非請假期間,逾 72 小時未回覆者,視為已溝通。 第 24 條 (申訴之要件) 申訴應填寫申訴文,並具明理由。 所有溝通紀錄均應轉錄至本板。 相關公告,違規原文,或其他證據,亦應轉錄至本板。板主有義務於檢舉後協助轉錄相 關證據。 本條第二項所稱之溝通紀錄,除涉及與他人之溝通紀錄或個人資料者外,不得編輯刪除 之。 第 25 條 (板面答辯) 自申訴文發表後72小時,得於組務板公開答辯,但經組長推文或設定結案並終止回應者 ,不得編輯或回覆。 當事人及板主得於板面答辯之。但應視文章長度使用編輯或推文功能。 非當事人或該板板主,不得回文。 第 26 條 (組務審核) 組務自最後一次板面答辯後2小時視為開始審核,除有下列情況外,審核其以168小時為 原則: 一、涉及退文、一年以上水桶者,審核期為 240 小時。 二、水桶 10 日以下者,審核期為 72 小時。 組務得於必要時予以延長審核期一次。 組務得於審核期要求雙方補正資料,並於補正資料完備起重新計算審核期,逾期未補者 ,逕予駁回。 第 27 條 (組務判決) 組務得為判決如下: 一、令板主取消水桶、退文。但使用者已自銷退文,或水桶已逾期限者,不再此限。 二、建議板主修正板規。 三、宣告板規失效。 四、駁回檢舉。 五、發回再審。 六、記予申誡。 七、記予警告。 八、暫停該板主之權限。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暫停權限,謂暫停其板主權限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處分,僅限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之申訴理由。 第四章、組務板板規 第 28 條 (無關板旨) 不得發表無關本板之文章。 第 29 條 (看板秩序) 不得擾亂本板看板秩序。 前項所稱之擾亂看板秩序如下: 一、對使用者挑釁、謾罵。 二、釣魚、引戰、造謠。 三、其他行為經板主認定可能影響其他使用者權利。 第 30 條 (檢舉文字) 本板檢舉文字應適切,不得對被申訴人有謾罵或人身攻擊之情形。 第 31 條 (重大違規) 鬧板、Cross-Post、張爸,或其他有正當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者,視為重大違規。 第 32 條 (檢舉) 檢舉本看板之違規方式如下: 一、檢舉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者,得於本板發文或寄信至小組長信 箱。 二、檢舉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應於本板公開檢舉。 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後段之違規,僅限當事人檢舉。 第 32 條 (看板權限之處置) 違反本組規第二十二條,未與板主溝通而逕自申訴者,處水桶,檢舉逕予駁回,不得上 訴。 違反本組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處原文刪除,水桶。 違反本組規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得退文。 違反本組規第二十七條,處水桶一年以上,併予退文。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本板水桶期間,視為喪失權利。 第五章、附則 第 33 條 本組規所稱之相關申請格式及辦法,另行公告之。 組長得隨時公告處理辦法或其他處理規則。 第 34 條 本組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修正公布時若無特別公告施行日期,自公布時起24小時後施行。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wattw (140.123.10.4), 11/05/2016 10:26:00 ※ 編輯: swattw (140.123.10.4), 11/05/2016 10:34:29

11/05 11:05, , 1F
第 6 條 (看板之新設)……稱新設者是不是應該為稱申請者
11/05 11:05, 1F
感謝,已修正 ※ 編輯: swattw (140.123.10.4), 11/05/2016 11:25:22 ※ 編輯: swattw (140.123.56.218), 11/05/2016 19:30:40 ※ 編輯: swattw (1.175.136.124), 11/05/2016 23:18:25 ※ 編輯: swattw (1.175.136.124), 11/06/2016 02:36:54

11/08 21:57, , 2F
想確認一下,如果水桶7日+退文,那追溯期是30日沒錯
11/08 21:57, 2F

11/08 21:58, , 3F
嗎?吧?
11/08 21:58, 3F

11/09 00:07, , 4F
11/09 00:07, 4F
a3225737: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1/20 11:27
文章代碼(AID): #1O7KCwnM (Sub_GOnline)
文章代碼(AID): #1O7KCwnM (Sub_G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