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陳昌駒 Ubao FB已刪文
※ 引述《yusheng0423 (Miyuki)》之銘言:
: 文章連結:https://reurl.cc/XEVYLM
: 塔龍台灣電競有限公司的合約終止的存證信函我已經收到,6月1日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卻是5月19日終止合約,存證信函為證(如圖),謝嘉欣(Amber)你要不要乾脆存證信函直接寫5月12日好了?存證信函也不敘明解約原因,我絕對不會妥協法律不專業之行為表現。
: 5月15日,約在基地協商(謝嘉欣你有錄音,當然我也有),最後已經清楚表達立場,就是沒有想把這件事情交由法院判定處理,看要怎麼處理可以再談,但經過兩週漫長等待,完全沒收到回覆,直到5月31日,等到的卻是公司這種官方公告?你該不會不知道解約都是以存證信函送達日為準吧?
: 針對合約內容,例賽、戰隊冠軍獎金塔龍台灣電競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合約內容是需在季賽結束後30日內支付,PCS春季賽結束時間為2023年4月9日,距今已經超過60日,我合約是跟塔龍台灣電競有限公司簽訂,莫非你還要我送支付命令,然後強制執行跟你追討?
: 2023年6月9日,你們也收到了我寄送的存證信函,如果對我存證信函有法律上的疑問,建議你們可以先詢問律師。
: 陳昌駒(Ubao)
: https://i.imgur.com/nY5yCWe.jpeg
小弟來整理一下法律問題 賺賺P幣
1. 5/15 是否有解約/終止合約?
依照PSG塔龍所發出去的存證信函 PSG在5月15日就已經有跟U寶說要終止合約了
(解約是不精確的講法 終止合約比較能形容發生的情形)
但U寶目前認為 5月15日當天 U寶並沒有收到PSG的意思表示
因此 對於U寶來說 PSG真正的意思表示 是透過所謂的存證信函才有到達U寶這邊
所以再怎麼樣也是6月1號意思表示才發生效力 才是真正的終止合約
(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2. 哪天解約差別在哪?
說實在,目前線索也看不出來為何PSG認為是5/19發生終止合約的效力
更不用說按照合約內容 早幾天晚幾天差別在哪 這部分需要通靈
但如果認為電競選手跟戰隊之間的合約適用勞基法 就會有預告期間的問題
因為U寶明顯不想乖乖解約嘛 除非U寶有嚴重違規事項等等的
依照勞基法第16條 塔龍至少要在10天前預告
條文內容放最後面
3. 獎金
不會通靈就無法知道U寶跟塔龍如何約定的
但U寶這邊所說的支付命令 確實是一個可以很快拿到錢錢的方式
如果塔龍收到支付命令 要在20日內拒絕(不須附理由) 否則確實U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
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4. 結論
除非能夠知道5/15當天他們談論內容以及合約內容
不然依照目前的資訊 就只能整理這些法律問題了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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