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DC正版光碟卻不能跑Emu消失
※ 引述《arcadyii (aaaaaaaaaaaaaa)》之銘言:
: ※ 引述《Kendai (出發到鹽湖城)》之銘言:
: : 說明書上面的就只是聲明 任何人都可以發表聲明
: : 如果聲明的效力可以大過法律 那國家算什麼 大家都繳稅給公司就好了
: : *所有*的軟體都會有附Terms of Agreement, 無論他是以說明書形式, 或是網路檔案附件.
: : 意思就是你如果開始使用這個軟體, 就代表你同意他的聲明, 你們有成立了"契約". 這個
: : 約定不會超過法律約定範圍. 雖說每個國家法律不一樣, 但在智產權上沒有太大出入. 在
: : 制訂EULA時, 也會去斟酌有沒有違背該國法律.
: : 你可以選擇不同意, 那就是不要買. 或者是你買了, 因為外觀或是條文行使上沒有清楚標
: : 示EULA, 打開了包裝才能詳閱. 你可以要求退費, 因為這軟體不符合你的需求. 但是當你
: : 開始使用這個軟體時, 就代表了你"同意"他的EULA. 大部分的軟體, 也都會再安裝的時候
: : , 在提醒你一次. 遊戲一樣, 請翻閱說明書, 也有各自的EULA.
: : 如果你違背了EULA, 除了可能違反該國家的智產權法律外, 你還得面對該公司的求償 -
: : 適用於該公司所在的法律, 以台灣來說就是智產權法跟民法.
: : 不過模擬器版繼續討論這種話題沒有意義
: : 反正最簡單的道理就是
: : 你花錢買了遊戲在自己家裡居然不能任意處分他
: : 還要聽遊戲公司的命令行事
: : 模擬器板更需要去重視法律觀念. 很多東西都是遊走法律邊緣, 或是明顯違法. 我們當然
: : 希望保存美好回憶與資料, 但是也要注意, 有沒有侵犯到他人權利, 並且保護自己.
: 昨天沒看到你推文下面還有續作
: 簡單回應一下
: 著作權如果你一定要分類的話 它叫做無體財產權
: 大概就是可以換價的 人類的精神表意創作之類的 大概都是這樣解釋
: 物權如果你也是法律系 應該記得一上課老師就會在黑板上畫一個皮球
: 然後開始虎爛
: 然後請注意 無體財產權是"準物權" 這你沒有意見吧
: 如果連這個你也要跟我哈拉 那就沒有談下去的必要
: 然後你也應該要記得 權利有債權 物權 準物權
: 我知道你一定會直覺認為既然都是權利 就無位階之分
: 問題在於一個法律人他真正的價值就是在於解釋法律 而不是背法條
: 你想這社會上紛爭層出不窮 當然也會有兩造所持權利彼此衝突的情況發生
: 甚至我們可以說幾乎每個案件都是兩邊擁有受保護的權利
: 只是看裁判者如何解釋法律 解決紛爭
: 物權與準物權能不能分大小 端視權利背後的保護目的而定
: 就像債權跟人格權都是權利 如果你一定要爭執位階問題 它有可能位階一樣
: 因為現今權利通說就是採法力說
: 如果只看權利的構造 要件 效果 那當然不能硬分大小
: 問題是你套用到具體事件裡 它背後的保護目的就彰顯出來
: 這時候你就要會判斷孰輕孰重
: 上舉人格權跟債權發生衝突 有人會認為不能比較嗎
: 至少法界通說會認為人格權優於債權
: 人格權跟財產權可以比較 那麼為什麼財產權跟財產權 人格權跟人格權就不能比較
: 沒有任何具體理由吧 只是你一貫的直覺告訴你它們位階相同 所以不能比
: 但是 為什麼?
: 其實我已經繞很大的圈子在講古了
: 這個問題不是非常簡單嗎
上面的東西我不會去否定你. 一是他的確也是這樣, 二是我並不是法律人, 對這部分的
概念也不如真正的法律人來的清楚與闡述明白. 我認為, 這部分是個基本理念, 與我們
討論並未衝突. 就我們討論的案子上, 軟體, 創作, 等智產權法律規範的範圍內, 我還
沒有聽過引用物權來作辯護的. 即便是具體事件, 討論的時候還是專注在智產權上, 因
為他本身就是個無形財產權, 而非物權. 如果拿來比, 我想可以, 但是那純粹就是觀念
上, 抽象的比較.
上文部分我們不要著墨太多, 我想我們有共識, 且這裡也不是每個板友對法律都有如此
研究與興趣, 你意下如何?
: 物權對上準物權 所有權對上無體財產權 經濟上弱者對上強者
: 你拿這個問題去大學校園隨便問一個老師
: 有人能講出跟我不同的結論 我還真想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我要Argue一個點是, 你前篇所述, 資本主義, 自由經濟透過智產權去牟利, 保護自己的
產品, 是不是透過以上這個觀點延伸出來的? 我看到一個情況, 你的舉例會從一個點,
去找可能的解釋, 然後把他當作每個案例都是這樣. 我的確有感覺到你有以偏概全的論述
. 6583, 6568我都有這種感覺. 如果不是從上面的論點所出, 能不能請你說明一下根據甚
麼樣的講法得到這個歐美國家如此的結論?
: 如果你也是法律人
: 如果今天的case是當事人買了正版光碟後在自己支配的生活領域裡備分使用
: 卻被軟體公司求償 你當遊戲公司的律師 我當消費者的律師
: 這個案子打100次我就能贏100次
: 不管你去翻什麼美國的abcdefg都一樣
: 因為就是這麼單純的東西
: 甚至把它放在法律系大一新生的期末考
: 我也不信有人會寫出遊戲公司勝訴的答案
OK, 我再度承認我不是法律人;p. 不過呢, 我也想提出一點, 在6541, 6542裡面, 你有提
到製作成ISO檔以及任意處置這兩個詞, 讓我必須要提出我的看法.
在EULA裡面, *通常*都會有提出使用者可以做出幾份備份, 以及其使用用途. 如果依照
他的做法來作, 我想都不會有公司閒著要來告. 但是講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 今天使用
者做了一百份, 甚至是一千份備份, 宣稱他都是要放在家裡作備援的. 以法官的立場,
自然會去質疑他的動機與目的. 我想這也是EULA要做的, 防範未然, 避免有使用者鑽這
樣的漏洞. 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 並不會有這樣的顧慮.
另外還有一點Tricky的, 也是我之前有提到可以用重製的情況提起控訴. 當你在製作備
份檔案的時候, 你所作的ISO檔, 是不是符合軟體公司的要求? 沒有作切割, 改寫, 或是
反組譯的動作? 甚至你用的軟體, 有沒有對複製過程有改寫? 這些可以要求你舉證, 也
是使用者很容易被Charge的地方. 當然公司不會對每個人都這樣搞, 但當發生像上述的
極端例子時, 這樣顧慮就會出現.
: 題外話
: 如果你不是要討論這個案子
: 而是想講著作權的內涵還有定型化契約等等
: 那是我誤會你了
: 我只能說你想講的範圍太廣了 沒辦法只從法律一種角度來解讀
: 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該怎麼拿捏 就連大學裡教書幾十年的老師也很頭痛
: 很多律師的業務也就只在幫公司擬契約而已
: 因為這真的很難 沒有誰可以精通
: 所以也不代表你說的就會對 當然我也是
我同意你講的定型化契約. 我想是你在前篇文章(6583)所描述的定型化契約, 讓我覺得
並非如此. 我了解的定型化契約, 是保護雙方的. 如同智產權保護法律, 不完全是消費者
或是單獨公司代表來制訂, 會有你所說的"中立"方, 國家的角色進來制訂, 裁決並且執行
. 這也呼應到我之前所說, EULA不會超過國家法律的制定範圍. 然而, 這也是我所提出的
理由, 不可將智產權保護法律, 都怪罪在公司的牟利與保護心態上. 並不能說, 我們被禁
止*任意*處置手上的軟體, 就要歸因於法律偏袒某一方.
: SO如果要我敬重你是一個君子
: 就不要用一副教訓別人的口吻態度來寫文章
: 因為你不見得懂的更多
: 如果不服氣 把這一連串文章都印下來 請你拿去學校問老師
: 我可以告訴你
: 你去問商法的老師 問民法的老師 問刑法的老師
: 得出來的答案都不一樣
: 這就是法律 這就叫學問
如果你感覺到有教訓或是不尊重的口吻, 我並無此意, 我向你道歉. 我也同意你, 每個
老師, 每個法律人, 都有自己的角度去解讀. 我所要爭論的, 是6542, 6583的舉例, 以及
你所引用的結論, 是很不相符的. 能找出共通的解釋與平衡, 這也是法律, 是學問.
題外話, 我發現你這篇跟之前的文章很不一樣, 不過我們能同意彼此點越來越多, 不是嗎?
Kend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5.98.92.188
※ 編輯: Kendai 來自: 155.98.92.188 (12/12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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