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DC正版光碟卻不能跑Emu消失

看板Emulator (模擬器)作者時間17年前 (2007/12/12 04:05), 編輯推噓-13(4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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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cadyii (aaaaaaaaaaaaaa)》之銘言: : ※ 引述《Kendai (出發到鹽湖城)》之銘言: : : 說明書上面的就只是聲明 任何人都可以發表聲明 : : 如果聲明的效力可以大過法律 那國家算什麼 大家都繳稅給公司就好了 : : *所有*的軟體都會有附Terms of Agreement, 無論他是以說明書形式, 或是網路檔案附件. : : 意思就是你如果開始使用這個軟體, 就代表你同意他的聲明, 你們有成立了"契約". 這個 : : 約定不會超過法律約定範圍. 雖說每個國家法律不一樣, 但在智產權上沒有太大出入. 在 : : 制訂EULA時, 也會去斟酌有沒有違背該國法律. : : 你可以選擇不同意, 那就是不要買. 或者是你買了, 因為外觀或是條文行使上沒有清楚標 : : 示EULA, 打開了包裝才能詳閱. 你可以要求退費, 因為這軟體不符合你的需求. 但是當你 : : 開始使用這個軟體時, 就代表了你"同意"他的EULA. 大部分的軟體, 也都會再安裝的時候 : : , 在提醒你一次. 遊戲一樣, 請翻閱說明書, 也有各自的EULA. : : 如果你違背了EULA, 除了可能違反該國家的智產權法律外, 你還得面對該公司的求償 - : : 適用於該公司所在的法律, 以台灣來說就是智產權法跟民法. : : 不過模擬器版繼續討論這種話題沒有意義 : : 反正最簡單的道理就是 : : 你花錢買了遊戲在自己家裡居然不能任意處分他 : : 還要聽遊戲公司的命令行事 : : 模擬器板更需要去重視法律觀念. 很多東西都是遊走法律邊緣, 或是明顯違法. 我們當然 : : 希望保存美好回憶與資料, 但是也要注意, 有沒有侵犯到他人權利, 並且保護自己. : 昨天沒看到你推文下面還有續作 : 簡單回應一下 : 著作權如果你一定要分類的話 它叫做無體財產權 : 大概就是可以換價的 人類的精神表意創作之類的 大概都是這樣解釋 : 物權如果你也是法律系 應該記得一上課老師就會在黑板上畫一個皮球 : 然後開始虎爛 : 然後請注意 無體財產權是"準物權" 這你沒有意見吧 : 如果連這個你也要跟我哈拉 那就沒有談下去的必要 : 然後你也應該要記得 權利有債權 物權 準物權 : 我知道你一定會直覺認為既然都是權利 就無位階之分 : 問題在於一個法律人他真正的價值就是在於解釋法律 而不是背法條 : 你想這社會上紛爭層出不窮 當然也會有兩造所持權利彼此衝突的情況發生 : 甚至我們可以說幾乎每個案件都是兩邊擁有受保護的權利 : 只是看裁判者如何解釋法律 解決紛爭 : 物權與準物權能不能分大小 端視權利背後的保護目的而定 : 就像債權跟人格權都是權利 如果你一定要爭執位階問題 它有可能位階一樣 : 因為現今權利通說就是採法力說 : 如果只看權利的構造 要件 效果 那當然不能硬分大小 : 問題是你套用到具體事件裡 它背後的保護目的就彰顯出來 : 這時候你就要會判斷孰輕孰重 : 上舉人格權跟債權發生衝突 有人會認為不能比較嗎 : 至少法界通說會認為人格權優於債權 : 人格權跟財產權可以比較 那麼為什麼財產權跟財產權 人格權跟人格權就不能比較 : 沒有任何具體理由吧 只是你一貫的直覺告訴你它們位階相同 所以不能比 : 但是 為什麼? : 其實我已經繞很大的圈子在講古了 : 這個問題不是非常簡單嗎 上面的東西我不會去否定你. 一是他的確也是這樣, 二是我並不是法律人, 對這部分的 概念也不如真正的法律人來的清楚與闡述明白. 我認為, 這部分是個基本理念, 與我們 討論並未衝突. 就我們討論的案子上, 軟體, 創作, 等智產權法律規範的範圍內, 我還 沒有聽過引用物權來作辯護的. 即便是具體事件, 討論的時候還是專注在智產權上, 因 為他本身就是個無形財產權, 而非物權. 如果拿來比, 我想可以, 但是那純粹就是觀念 上, 抽象的比較. 上文部分我們不要著墨太多, 我想我們有共識, 且這裡也不是每個板友對法律都有如此 研究與興趣, 你意下如何? : 物權對上準物權 所有權對上無體財產權 經濟上弱者對上強者 : 你拿這個問題去大學校園隨便問一個老師 : 有人能講出跟我不同的結論 我還真想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我要Argue一個點是, 你前篇所述, 資本主義, 自由經濟透過智產權去牟利, 保護自己的 產品, 是不是透過以上這個觀點延伸出來的? 我看到一個情況, 你的舉例會從一個點, 去找可能的解釋, 然後把他當作每個案例都是這樣. 我的確有感覺到你有以偏概全的論述 . 6583, 6568我都有這種感覺. 如果不是從上面的論點所出, 能不能請你說明一下根據甚 麼樣的講法得到這個歐美國家如此的結論? : 如果你也是法律人 : 如果今天的case是當事人買了正版光碟後在自己支配的生活領域裡備分使用 : 卻被軟體公司求償 你當遊戲公司的律師 我當消費者的律師 : 這個案子打100次我就能贏100次 : 不管你去翻什麼美國的abcdefg都一樣 : 因為就是這麼單純的東西 : 甚至把它放在法律系大一新生的期末考 : 我也不信有人會寫出遊戲公司勝訴的答案 OK, 我再度承認我不是法律人;p. 不過呢, 我也想提出一點, 在6541, 6542裡面, 你有提 到製作成ISO檔以及任意處置這兩個詞, 讓我必須要提出我的看法. 在EULA裡面, *通常*都會有提出使用者可以做出幾份備份, 以及其使用用途. 如果依照 他的做法來作, 我想都不會有公司閒著要來告. 但是講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 今天使用 者做了一百份, 甚至是一千份備份, 宣稱他都是要放在家裡作備援的. 以法官的立場, 自然會去質疑他的動機與目的. 我想這也是EULA要做的, 防範未然, 避免有使用者鑽這 樣的漏洞. 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 並不會有這樣的顧慮. 另外還有一點Tricky的, 也是我之前有提到可以用重製的情況提起控訴. 當你在製作備 份檔案的時候, 你所作的ISO檔, 是不是符合軟體公司的要求? 沒有作切割, 改寫, 或是 反組譯的動作? 甚至你用的軟體, 有沒有對複製過程有改寫? 這些可以要求你舉證, 也 是使用者很容易被Charge的地方. 當然公司不會對每個人都這樣搞, 但當發生像上述的 極端例子時, 這樣顧慮就會出現. : 題外話 : 如果你不是要討論這個案子 : 而是想講著作權的內涵還有定型化契約等等 : 那是我誤會你了 : 我只能說你想講的範圍太廣了 沒辦法只從法律一種角度來解讀 : 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該怎麼拿捏 就連大學裡教書幾十年的老師也很頭痛 : 很多律師的業務也就只在幫公司擬契約而已 : 因為這真的很難 沒有誰可以精通 : 所以也不代表你說的就會對 當然我也是 我同意你講的定型化契約. 我想是你在前篇文章(6583)所描述的定型化契約, 讓我覺得 並非如此. 我了解的定型化契約, 是保護雙方的. 如同智產權保護法律, 不完全是消費者 或是單獨公司代表來制訂, 會有你所說的"中立"方, 國家的角色進來制訂, 裁決並且執行 . 這也呼應到我之前所說, EULA不會超過國家法律的制定範圍. 然而, 這也是我所提出的 理由, 不可將智產權保護法律, 都怪罪在公司的牟利與保護心態上. 並不能說, 我們被禁 止*任意*處置手上的軟體, 就要歸因於法律偏袒某一方. : SO如果要我敬重你是一個君子 : 就不要用一副教訓別人的口吻態度來寫文章 : 因為你不見得懂的更多 : 如果不服氣 把這一連串文章都印下來 請你拿去學校問老師 : 我可以告訴你 : 你去問商法的老師 問民法的老師 問刑法的老師 : 得出來的答案都不一樣 : 這就是法律 這就叫學問 如果你感覺到有教訓或是不尊重的口吻, 我並無此意, 我向你道歉. 我也同意你, 每個 老師, 每個法律人, 都有自己的角度去解讀. 我所要爭論的, 是6542, 6583的舉例, 以及 你所引用的結論, 是很不相符的. 能找出共通的解釋與平衡, 這也是法律, 是學問. 題外話, 我發現你這篇跟之前的文章很不一樣, 不過我們能同意彼此點越來越多, 不是嗎? Kend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5.98.92.188 ※ 編輯: Kendai 來自: 155.98.92.188 (12/12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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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不是法律人,說在多都沒有用...我想也不要浪費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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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arcadyii來把大家上課上到懂...不知道要等到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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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0:34, , 3F
為什麼一知半解教訓起來這麼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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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1:13, , 4F
原來我這樣叫作一知半解,受教了,請您教導我全知全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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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人,不代表我不會去研究法律,完全沒有概念.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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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習慣與討論,我也不是不知道.如果單講上課跟觀念,那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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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浪費版面.雖說我不喜歡放大絕,我想我是講不贏法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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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律人,就沒有完整的背景去主張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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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3:49, , 9F
不要只拿自己知道的來做文章,人家唸過多少書,看過多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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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3:50, , 10F
有多少法官 律師上過課,講過特殊觀點,他都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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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3:51, , 11F
一般人來研究法律,如果是顯而易見的案件,可能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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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3:54, , 12F
但是對於這種著作權,專利權等的..有太多角度去看,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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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3:55, , 13F
實務,案例...不要看到條文就以為自己站的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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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03, , 14F
法官要採用哪一條,是法官決定,不是你決定,想知道去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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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04, , 15F
要是A大考上司法官,那就真的有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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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22, , 16F
那種半弔子的認知能考上司法考試?別笑死人了!把物權跟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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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相對權益化的鄙論只會笑死人家的大牙,回家玩沙比較實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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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52, , 18F
本來想回文的,不過主題跟EMU沒有太大關係還是用推文回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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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53, , 19F
我想請問"不是法律人,就沒有..."此句話立足點在哪?為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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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4:54, , 20F
伸張我的權利?我可以查書,問人,翻資料,上網搜尋.這些管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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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與正規法律教育來討論嗎?我從未忽視他所受的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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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且請你不要拿條文的帽子往我頭上戴.我希望你能針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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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論作反駁,而不是來戰我的背景與資格;法官也是要透過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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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討論與交火,並且綜合各方論點才作出裁決.而且你講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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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以我不是很多的案例研究,在www.copyright.gov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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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case study或是條文解釋,我還沒看到引用物權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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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說沒有,但包括我查其他解釋,問人,也都不會援用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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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來戰的是這一點,或你有更好的立論與解釋,我願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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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5:08, , 29F
請不要從背景不足直接導論到立場站不住腳,這也未免跳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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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Kendai道歉..你可以主張你的權利.我寫的那句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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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句話雖然還是能夠做文字遊戲來辯解,但是我想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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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的論點,我也不知道如何反駁,但我查到的是eula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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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你說的那麼有效力,eula是公司擬的,會依據法律規範來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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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違背了EULA, 除了可能違反該國家的智產權法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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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48, , 35F
這句話沒有問題,因為你用了"可能"這兩個字,既然你已經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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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52, , 36F
不一定會侵權,那又為何說的好像eula說一是一 說二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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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54, , 37F
另外對於重製並沒有什麼爭議,只要有複製,就屬於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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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55, , 38F
沒有經過授權就不能對該著作重製,但是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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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沒有聲明有沒有限制,都不算侵權.法律是要保障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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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是給著作人有皇帝般的權利,我都花了錢買了你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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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法律也要保護一下消費者,因而允許在合理使用範圍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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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0:02, , 42F
合理範圍則是最後能夠討論的重點...但往往事情發生都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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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扯的理由或是辯論...扯到資本主義跟物權的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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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0:08, , 44F
我也不是來戰的,也沒有要說Kendai半桶水,所以我先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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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說完我的認知之後,我會閉嘴受教.因為我是個法律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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