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地圖所有權

看板WarCraftChat作者 (在線上!=在電腦前)時間17年前 (2008/11/16 13:11), 編輯推噓-2(16187)
留言41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readper (祐子)》之銘言: : 為啥好像大部分玩家都認為地圖的所有權是Blizzard的阿? : 這不是就像有家廠商發了一篇聲明 : 說你用他們家賣的筆畫出來的圖 寫出來的字都是屬於他們的 : 這樣合理嗎? 好,來看一下著作所有權跟著作人格權的差異 BZ很聰明 他們知道著作人格權動不得 以下是WE的授權合約,翻得頗爛 -- 本軟體程式(簡稱”程式”),與其任何印刷資料、線上或電子之檔案、以及由本軟體程式 所複製之任何副本與衍生作品,均係Blizzard Entertainment之版權作品。因故,本程式 之使用,應受下列之使用者許可合約(簡稱”許可合約”)所管轄。惟本程式僅供最終使用 者根據本許可合約之條件所使用。明確禁止不符許可合約條件之任何使用、複製、或轉售 本程式。 就是說用WE所做的任何作品,版權均屬BZ 1. Blizzard Entertainment (簡稱”Blizzard”)特此同意,當你安裝程式後,你便享有 一項非獨家之有限許可權,使你可在你的家用、商用、或手提電腦上,安裝並使用本程式 之一套副本。此外,本程式亦具有多重使用者之功能,可使多位使用者能經由網際網路, 並利用Blizzard之線上遊戲網路 - Battle.net加以使用。惟當你擬在Battle.net遊戲上 使用本程式時,亦須接受Battle.net使用合約之條件。Blizzard隨時保有更改、修訂、或 變更Battle.net使用合約之條件的權利。 不小心上B.net更新,結果we變成新版不得抗議 2. 所有權:隸屬或包含於本程式與其所有相關副本之所有資格、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名稱、電腦動畫、主題、物體、角色、角色名稱、故事、對話、標語、 地點、理念、美工、卡通、聲音、音樂作品、音效、操作方式、道義權、任何相關檔案、 以及包含在本程式中之”特殊程式類型”),均係Blizzard Entertainment或其許可人所 擁有。本程式受美國著作權法、國際著作權協定與會議、暨其他相關法律所保護。各項權 利均已受保護。本程式亦包含特定之特許資料,因故,如違反本合約,Blizzard之許可人 亦得保護其所擁有之各項權利。 BZ對於你做出來的圖擁有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 但不包含著作人格權之部分(名稱、故事、理念等,或是用盜版mp3當音效BZ也不會被抓) 3. 使用者之責任 A. 除以下所許可之範圍外,倘未事先取得Blizzard之書面同意,你不得以全部或部分之 方式,影印、照相、複製、翻譯、推翻設計、取得來源碼、修改、拆組、或改編程式;或 是以本程式為基礎,創造衍生作品;或是移除本程式上有關所有權之任何告示或標籤。 這邊就是跟一般程式聲明一樣,不得隨意修改或反組譯之 -- 結論: 要是今天你作了一張地圖叫"黑俏皮無常與白俏皮無常"很受人歡迎 BZ決定在下一次資料片把此CG收入官方CG,你拿不到一毛錢 但若他們偷偷把黑白俏皮改成MIB,你可以行使著作人格權要求他們出patch改回原名 -- 等等,我是不知道妳是看了什麼神槍手的故事,可是為什麼要拿我當靶 (′Д‵) 什麼!是黃忠和后羿的故事?他們拿的不是銃,是弓! 長門,妳手上拿著蘋果跟繩子是作什麼?今天晚餐不是關東煮是烤乳豬嗎? 連爸爸都沒弄痛過我,可不可以不要綁這麼緊,好歹鬆一點讓我有空間逃吧,古泉。 好,我認了,要射就射吧,可是請聽一下在我死前的最後一個願望。 不 要 拿 霰 彈 來.....噗滋(腦漿聲) 摘自「阿虛的最後一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40.162

11/16 13:28, , 1F
那GGC有修改到BZ的程式War3嗎?
11/16 13:28, 1F

11/16 13:28, , 2F
使用GGC玩War3時無法隨意更改區域網路的名子
11/16 13:28, 2F

11/16 13:29, , 3F
沒有
11/16 13:29, 3F

11/16 13:29, , 4F
(即更改後自有自己看的見,別人看不見更改後的)
11/16 13:29, 4F

11/16 13:29, , 5F
GGC是利用封包轉送的方法 印象中是這樣
11/16 13:29, 5F

11/16 13:31, , 6F
可是這樣不就變更到war3的正常運作方式了嗎?
11/16 13:31, 6F

11/16 13:32, , 7F
也許是利用封包送出去之後 會強制把ID改成同GGCID吧
11/16 13:32, 7F

11/16 13:34, , 8F
就合約來說 GGC的確不是合法的
11/16 13:34, 8F

11/16 13:35, , 9F
但也許GGC是剛好走了合約上的漏洞 一切都要看Bz怎麼解讀
11/16 13:35, 9F

11/16 14:11, , 10F
GGC最好是不合法....
11/16 14:11, 10F

11/16 14:25, , 11F
我比較知道GGC合法的證據在哪裡 他有提供嗎?
11/16 14:25, 11F

11/16 14:28, , 12F
GXC有說他合法?
11/16 14:28, 12F

11/16 14:41, , 13F
記得有"所有war3連線"需經B社同意的條約 所以......
11/16 14:41, 13F

11/16 14:42, , 14F
白話點就是 今天B社要說誰不合法 誰就是不合法 GGC一樣
11/16 14:42, 14F

11/16 14:52, , 15F
有種關係叫做共生 :D
11/16 14:52, 15F

11/16 15:56, , 16F
你和你朋友連區網也要BZ同意嗎?
11/16 15:56, 16F

11/16 16:00, , 17F
BZ同意用程式內建功能連線 其他額外功能目前都沒有禁止
11/16 16:00, 17F

11/16 16:03, , 18F
如果是把大家的網路集中變成區網 不是等於區域網路連線而已?
11/16 16:03, 18F

11/16 16:08, , 19F
也符合 "用程式內建功能連線"
11/16 16:08, 19F

11/16 17:56, , 20F
可是GGC破壞了連線內容,即綁定住ID使ID只顯示GGC ID
11/16 17:56, 20F

11/16 18:11, , 21F
這要看他有沒有修改到主程式吧 沒有的話就類似外掛
11/16 18:11, 21F

11/16 18:14, , 22F
像你在區網開外掛開圖 似乎沒違法? 區網不是BN應該沒差吧
11/16 18:14, 22F

11/16 18:47, , 23F
3.C.iii的無權項目可以看一下
11/16 18:47, 23F

09/15 19:45, , 24F
09/15 19:45, 24F

09/15 19:45, , 25F
09/15 19:45, 25F

09/15 19:45, , 26F
09/15 19:45, 26F

09/15 19:45, , 27F
09/15 19:45, 27F

09/15 19:45, , 28F
09/15 19:45, 28F

09/15 19:45, , 29F
09/15 19:45, 29F

09/16 12:39, , 30F
09/16 12:39, 30F

09/16 12:41, , 31F
09/16 12:41, 31F

09/16 12:41, , 32F
09/16 12:41, 32F

09/16 12:41, , 33F
09/16 12:41, 33F

09/16 12:41, , 34F
09/16 12:41, 34F

09/16 12:41, , 35F
09/16 12:41, 35F

09/16 14:58, , 36F
09/16 14:58, 36F

09/16 14:58, , 37F
09/16 14:58, 37F

09/16 14:58, , 38F
09/16 14:58, 38F

09/16 14:58, , 39F
09/16 14:58, 39F

09/16 14:58, , 40F
09/16 14:58, 40F

09/16 14:58, , 41F
09/16 14:58, 41F
文章代碼(AID): #197wjqXg (WarCraftCha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文章代碼(AID): #197wjqXg (WarCraft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