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申訴] 不服hydra6716對hydra6716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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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是C4 無關原文的噓文. 並非人身攻擊嘲諷謾罵. 我修正使其有關原文 仍被判定為無充分理由. 板規執法標準應一致. diefish5566之帳號為diefish5566 ip為114.34.133.5. 這是可在公開版面查詢的. 但是diefish5566的另一個帳號是qe70r178rl.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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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1IGkDCkk (Sub_Strategy) 以及 #1IIg501M (Sub_Strategy)之判例. 知「於後修正」之行為是「未有充分理由說明」. 如果你說diefish5566的帳號是diefish5566就算了. 但是你說diefish5566的帳號是qe70r178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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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QrmyrT此文章中. 可以看到hydra6716立即在下回覆了說錯之辭. B3【刻意散佈錯誤資訊者的推噓文或文章】. 所以我不認為有 涉及刻意散佈錯誤資訊. 而至於D2. D2【意圖散佈他人個人隱私資訊】. 在推文、文章或連結中,未經本人允許,. 以任何隱喻或明說散佈、要求、提及、誘騙他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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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推文是否違規,雖然目前我也有一些看法,但看板違規行為之認定,. 基本上認定權人仍是板主,而本案在板務審理的過程當中,存在一些瑕疵,. 我認為應該要先行修正,再來討論板主的判決是否適當。. 在本案當中由於 hydra6716 板主本身即為被檢舉人,故若 hydra6716 板主自己審理,. 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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