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kosoj6 9/14 申訴案
主 文:
本案維持原判。
判決要點:
1.當事人kosoj6(以下簡稱k君) 於8/30日檢舉 #1X6hLSxL(LOL)
【閒聊】 五十小時有辦法乾淨帳號上菁英嗎 全文違反B2板規
LoL板板主samhou6(以下簡稱s板主)判決【未達】。
2.k君回覆檢舉文詢問標準,s板主答覆判定標準為
「經檢視原文符合本板看板宗旨,且未違反B2板規」。
3.k君認為依 #1X2JqTt9(Sub_Strategy)申訴案中,s板主判決標準為:
「經檢視原文及回覆直接影射奧運賽事事宜,因此判定B2。」而本案申訴原文中
作者所述之"席爾"為APEX之英雄名稱"簡伯頓"為APEX之實況主名,
完全無法解釋為LoL用語,應視為影射文章,依同一標準進行判決。
4.B2【無可觀性之文章】
任何文章未滿正體中文30字、不具建設性、無可觀性,或其撰文態度有爭議者。
a.翻譯文:轉貼任何非正體中文資訊,未附上簡要說明或自行翻譯者。
b.轉貼文:轉貼內容未達規定字數時,未補充評論至30字者。
5.本組於10/20日發文詢問s板主關於本案之判決理由,
及LoL板B2板規中針對偷渡或影射等內容之判決標準再次補充說明,
s板主於11/19回應所述:
(1)該文章有值得展開討論的價值
(2)LoL板不乏因偷渡隱射文章遭水桶案例,問題點都是沒有可展開討論的空間,或連結
過於生硬或假設情境過於牽強。
6.據上述問答,s板主判決B2文章,且特別是影射偷渡文之標準為
「有無值得討論價值」、「連結過於生硬牽強」,確實有心證成份,
然板規B2中所述之「不具建設性、無可觀性」即為給予板主一定程度上心證空間,
本即難以於客觀角度給出一定的判定標準,
縱然如此,s板主仍針對B2板規給出「有無可展開討論空間、連結是否過於生硬、
假設情境過於牽強」之答案,若以此標準檢視判決原文,s板主亦表示該文
「有值得展開討論價值」,故判決未達B2板規違規標準,判決標準一致。
7.k君認為本案與 #1X2JqTt9(Sub_Strategy) 同為影射偷渡文章,亦同為s板主判決,
但卻有不同判決結果,而本組認為B2板規本即有給予板主一定程度心證空間,
在本組要求下s板主亦有說明其判決標準,以同樣標準檢視兩案原文內容,
尚能判斷是以相同標準下所進行之判決,但此類B2板規實屬含有心證成份之判定,
故仍請板主使用此項板規時請再三考量判決是否時宜,以免造成使用者無所適從。
綜合以上,本案維持原判。
戰略遊戲實習小組長Inn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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