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 GameTopics組務nawussica判決不當
※ [本文轉錄自 ComGame-Plan 看板 #1IAxbOpJ ]
作者: ganbaday (低調) 看板: ComGame-Plan
標題: Re: [申訴] GameTopics組務nawussica判決不當
時間: Sun Sep 8 07:40:06 2013
前言:由於小組長於此案中經信件數次與公告詢問未果,視為放棄申辯與說明,
此案僅依一造之論述、PTT相關法規判決。
也因小組長未答辯,僅就相關資料顯示之徵狀,列舉各種可能審視之。
爭點:看板管理權責劃分之分野。
說明:
1.依
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二、權限:(1) 看板文章管理權 (20) 其他:本站
未來新增加之板主權力,得以於站長公告後,成為板主之新權力,減少亦同。
依以上兩點搭配劣退規定,劣退指令屬於版主之"文章管理權"當中的違規懲處部分。
站規<<[公告] 劣文新規範>>2.組長可視情況禁止組下板主使用劣文,但須經過群組長
認可,以及事前告知組下板主。 3.板主若要使用劣文功能,必須於板規詳細訂定劣文
給予的條件,若板規沒有相關規定,或是沒有依照板規施行,該劣文無效。
站規<<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2)組規制定權: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與上層規範牴觸者無效,除另訂之規範不在此限。
(3)裁決權:
組長有裁決該小組所有有關板務爭議之裁量權,除該看板之板主為該組長時,該
組長需要迴避裁決,交由上層之群組長或是站長處理之。
(7)看板監督權:
組長有權對該小組內看板進行監督之工作,並且對於違法之看板提出警告。
群組規<<戰略高手群組組規 2010年板 小組長規章>>
小組長之權力義務
1. 小組長可依小組需求訂定該小組之組規或組內特別規定,
並有審核/執行開板、廢板、項連署罷免、板主適任與否、
看板走向、使用率、板規是否適當、隱板、靜板等相關看板管理權力。
3. 小組長有回答小組相關問題及判決申訴案的義務。
2.所有相關規定皆條列如上述,分析如下~
a.
若小組長之裁定,基於將前次判決之公告,視為小組規定,也就是
【在特定條件下禁止使用劣退指令】,此特定條件乃"非多次違規之惡意使用者",
也就是說,在該小組內,除了多次違規之惡意使用者,都不能劣退。
那麼這個"小組規定"將因抵觸站規<<[公告] 劣文新規範>>而無效,因其未經群組長
知悉,亦未提出與群組長討論此規定之優/缺/得/失,並經群組長認可。
若如此,那麼該判決無效。
b.
若小組長之判決,基於將前次判決之公告,視為"再犯之警告",行使裁決權~
那麼問題在於,版主使用劣文時,已遵守站規<<[公告] 劣文新規範>>,
小組長提出之理由"原則內組務認為劣文較適用多次違規之惡意使用者",
並不足以作為【認定版主劣退使用者之行為違反規定】之依據,
有沒有違規是一翻兩瞪眼的。必須基於法制上的理由。
若如此,由於該判決並無述明法規上的理由,判決也無效。
c.
若小組長的判決,基於將前次判決之公告,視為使用"看板監督權",
不是以法制上的理由,而是基於管理上的理由(目前看來最有可能應該是此解釋),
以小組的層級,審核看板走向、板規是否適當等相關看板管理權力。
然,雖<<戰略高手群組組規 2010年板 小組長規章>>中明載小組長監督權範圍至此,
但依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管理看板文章、引領看板走向等均屬版主職責,
<<戰高小組長規章>>中所謂"審核",應具有積極正當性且合理之理由,
看板走向、板規、文章管理等,應依站規由板主做優先決策,小組長之監督權,
僅得於版主決定看板走向、制訂板規、執行文章管理等不當時,才行使監督權介入。
此案與看板走向無關,若為制定板規問題,也因未糾正版規不當之處而無效,
那麼看來最有可能的只剩下~ 小組長行使監督權,審核板主執行文章管理之板務判決,
對於"劣退未多次違規之惡意使用者"之裁罰過重。
但,此案之裁罰來自於板規明文,並非空泛條款下的自由心證,當版主依法行政時,
無論多輕多重,皆合乎站規的規定沒錯,那麼這個判決、這次文章管理,
依法就沒有過當的問題(若有問題也該是版規問題,而不是依法行政下的判決有問題)
3.小組長未答辯,群組長僅依相關跡證推論出三種可能方向,
然此三種方向都無法肯證小組長之判決符合規定,無論哪個方向都是行不通的。
因此,此案改判,小組長原判決無效。
4.改判小組層級判決,並不表示於小組層級中申訴者(板務被懲處劣退者)敗訴,
而是回到版主vs.板務被懲處者層級重審。既然我改判了,此案由我續審。
該劣退案我之前已經看過了,
最大的問題在於,板規條文對於模糊地帶的概括並不明確,
並沒有舉例或更細部的說明(例如: 任何可能暗示盜版之贈品須說明用途,否則視為XXX)
這種一套版規,版主與user 各自解讀的羅生門,群組長多年經驗採兩種方法,
一是依照字面意義從一般社會大眾通念之理解,審視雙方解讀是否一切都合情合理;
二是依照該版過往判例,得以證實該判決合乎該板以往常態。
那麼此案光憑板規與被懲處者的陳述,尚難100%論定申訴者暗示盜版後強詞奪理硬凹,
必須請版主提出更積極的證據,才能肯證該板務判決與事實相符。
a.請舉證,依社會一般想法,看到送記憶卡就會懂這裡面有盜版 等等
b.或者板上之前類似案例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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