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4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歐歐睏〃☆)時間5年前 (2019/10/01 01:0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9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iwanttosleep (歐歐睏〃☆) 標題: Re: 判決請教 時間: Sat Sep 21 00:10:48 2019 ※ 引述《bingtsien (冰餡)》之銘言: : 我懂你推文的意思 這部分我思考整理好會再回你信 : 抱歉最近有點忙 : 感謝你 不知道版主您思考整理得如何? 以下是我的觀點 ————————————————————— #1TVehgc3 3. iwanttosleep與APTX4869X 在文章#1TUXdRjF與置底板規區鬥嘴 各警告一次, 下次仍有類似情況,依照2-4-2引戰處理 ————————————————————— 第一點: 依據站規 第三編 申訴程序 -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 -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 正者, 不予受理。 由於 APTX4869X 於置底版規區提出的檢舉內容,未依站規第三編第二章第十六條之規則 提出檢舉。版主應依照站規第三編第二章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版主您卻受理還主動 依您所認為的證據做出審判,這豈不是違反站規? 第二點: 依據站規 第一編 法例 -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您於該公告文中提及「iwanttosleep與APTX4869X,在文章#1TUXdRjF與置底板規區鬥嘴, 各警告一次,下次仍有類似情況,依照2-4-2引戰處理」。 中華民國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在不違反版規、不觸犯中華民 國之法令的情況下,與版友爭論,版主您判予警告並以2-4-2限縮我與APTX4869X在Pok幦o n go該版之言論自由。 此部分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依照站規第一編第五條,該警告與後續言論應予以無效。 以上,請版主詳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15.16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wanttosleep (36.226.89.157 臺灣), 10/01/2019 01:05:02
文章代碼(AID): #1TaZM_Lg (Sub_GMobile)
文章代碼(AID): #1TaZM_Lg (Sub_GMob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