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5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歐歐睏〃☆)時間5年前 (2019/09/30 20:51),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8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iwanttosleep (歐歐睏〃☆) 標題: Re: 判決請教 時間: Sun Sep 22 01:56:38 2019 感謝版主回信,那我就兩封一併回覆。 1. 版規三、其他事項 3-5. 其他板規未提及之事項得依站規處理。 因版上並無一個標準的檢舉流程,故依照版規三 3-5 所述引用站規 #11PhstD5 (PttLaw) 供版主參考,是否應依照版規三 3-5 所述依站規處理,對於檢舉未依規則提出應不予受 理。 2. 確實法律條文不可能把每種情況都寫出來,所以每次狀況不同,就會有不同之判決結果。 也認同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是希望板上減少紛爭。 是否有與言論自由抵觸這部分還可再商討,版主您與我短時間也難有結論,還請版主可以 的話請教版主的室友。 同意版主應立下一個標準,可是關於警告這部分我還是覺得如 1. 所述,檢舉程序有違站 規應駁回警告,並藉此公告版友這次的判例非因為判決錯誤而更正判決,而是檢舉流程未 依站規而駁回。 如此一併立下一個標準,也正式定出一個標準的檢舉規則。 3. bmw3633 的檢舉確實缺少了一個具有公信力的證據,謝謝版主思慮周密。 我會再找找看網上有無具有公信力的證據。 4. 額外還想請教引戰的「團體」的範圍 9/14有一則引戰檢舉「各位死肥宅們」,版主判予未達 無明確對象,這部分有點好奇。 類似這樣群嘲的地圖炮,版規2-4-2提及「禁止對人、團體...」,這樣不算團體嗎?雖然 不是我檢舉的,本以為他會被判引戰,結果未達所以讓我有點好奇「團體」的範圍。 謝謝版主閱讀至此,版主您辛苦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15.16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wanttosleep (36.226.89.157 臺灣), 09/30/2019 20:51:14
文章代碼(AID): #1TaVf3E4 (Sub_GMobile)
文章代碼(AID): #1TaVf3E4 (Sub_GMob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