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2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 )時間7年前 (2017/07/08 11: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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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inihil 信箱] 作者: elmocc01 (豬豬院長) 標題: Re: PAD申訴 時間: Fri Jul 7 21:22:57 2017 ※ 引述《Minihil ( )》之銘言: : 對於檢舉#1PNSHKsb文中jschenlemn君之推文違反4-3-2 : 板主elmocc01判決<初犯不處罰>之結果異議 : 故依板規8提出申訴 : 觸犯板規條例嚴重程度與懲罰輕重相關,其中以板規一由上往下由輕至重 : 而板規四中的4-3-2為7日以上視情況最重可處30日禁言 : 板主有權依7-6因違規情節不重且於時間內修正給予免罰 : 修正但超過時間內給予減輕罰責 : 或是依9-2板主對板上各項板規擁有從輕裁罰之權力 : jschenlemn君於文章有爭議板主已S表示關注提醒各位注意發言之後 : 推發針對性強烈且貶低他人的內容已觸犯4-3-2規定 : 而板主以初犯不處罰駁回檢舉事由 : 板主有依情節從輕裁罰之權然而 : 1.違規當事人無公開表示對於違規發言有任何道歉或修正 : 2.前幾次判決中從輕裁量標準與此次不同 : 違反板規較輕微的違規者,初犯且有修正違規內容 : 依板規減輕罰責下,仍有禁言之處份 @_@ 我記得應該是沒有這回事吧 這半年來都判得很鬆說 大部分都是累犯才會給出懲罰 : 此案當事人違反禁言天數更多的板規懲罰下 : 卻只以初犯、不嚴重即完全免除4-3-2之處份規定表示異議 重申我的立場 我認為這件事不值得繼續處理 原文我也已經鎖定了 再發水桶或警告公告只是會拖出更多和本板無關的推文 也讓看戲之人有機可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211.18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inihil (36.237.79.178), 07/08/2017 11:23:41
文章代碼(AID): #1PO50-It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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